学院大学生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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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大学生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办法劳动教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为深入 贯彻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 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关 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 坚持立德树人,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在学生中 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 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重申劳 动价值,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大学生成长成才 的特点,把握育人导向,遵循教
2、育规律,创新体制机制,注 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教育与社 会实践计划,将学生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状况全面纳入学分 制管理和学生综合评价体系。学生须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劳动 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并修满相应学分后方可毕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 学生。第二章内容和形式第三条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内容包括岗位实践、公益 劳动、社会实践三个部分。岗位实践:包括勤工助学岗、实践育人岗两类。勤工助 学岗是指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 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岗位。实践育 人岗是指学校为学生提供利用课余时间在各学院、各部门进 行实践锻炼的
3、岗位,不支付报酬。公益劳动:包含志愿服务(支教、困难帮扶、结对帮扶 等)、义务劳动、活动实践等。社会实践:包含团队集中实践、个人分散实践。团队集 中实践是指由校团委、各学院利用寒暑假集体组织,人数在 10人及以上,在教师指导下集中一段时间统一进行的社会实 践活动。个人分散实践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社会调 研、社会考察、社会服务或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 岗前实习(不包括各学院根据教学安排进行的就业或岗前实 习)等形式完成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开学后提交不少于 3000字的社会实践或调查报告。第三章评定标准第四条劳动教育与社会实践共计2个学分,原则上需 在前三学年内修满,因特殊情况未修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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