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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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
2、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 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第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第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
3、。冶金企业应当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备案。第八条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按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2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
4、的负责人,应当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 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登记建档,落实监控责任。登记建档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5、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机制,确保整改到位。第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四条 冶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冶金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冶金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冶金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6、案。第十五条 冶金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冶金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冶金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六条 冶金企业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工程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承包费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冶金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7、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违法转包、分包。第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第三章 生产作业安全保障第十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购买时应当确认其已取得安全标志。煤气管网的有压设备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十九条 冶金企业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的安
8、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档案,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检测检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冶金炉采取防止铁水、钢水喷溅、爆炸的措施。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铁水、钢水包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冶金企业从事厂外钢水、铁水运输的,应当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运输钢水、铁水的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对运输过程实施动态监控。第二十一条 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 筑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第二十二条
9、 冶金企业应当加强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工作,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焦化副产品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作业环境,油库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设置监测、报警、联锁装置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第二十三条 煤气柜不得建设在居民密集区,应当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并应当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编制煤气柜事故应急方案。煤气管网应当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防止超压运行。第二十四条 冶金企业应当设立煤气防护站。煤气防护站应当承担煤气区动火作业和带煤气检修作业的监护任务以及煤气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建
10、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 员,配足必要的检测检验设备、救护器材、救护车辆及充填泵等相关设备,并保证所有设备设施完好。第二十五条 冶金企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以及煤气区域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方案,并经本单位有关专业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应当派专人到检修现场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11、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对冶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冶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企业进行检查,要求企业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企业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复制;(三)责令企业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监督检查人员
12、配备进入有关现场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检查仪器,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13、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在安全资格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三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二)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未按规定将使用情况、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的;(三)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的。第三十四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
14、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未按要求购买和使用的;(二)对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三)未按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设置监测、报警、联锁装置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以及煤气区域的高危作业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号)的有关
15、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本细则所称企业,泛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金属非金属矿ft 、选矿厂、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非 金属材料、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公 告和发放证书、牌匾。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自评
16、、评审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第六条企业在标准化创建和评审过程中,不得委托同一家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既进行咨询服务又开展标准化评审 。通过咨询与评审分离,形成咨询单位与评审单位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的标准化评审工作模式。并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组织完成自评后,向相关标准化评审组织单 位申请评审。第七条 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明确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实现达标应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换发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第八条 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第二章 企业自评和组织评审第
17、九条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 6 个月以后,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第十条 达标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自评,年度自评报告应网上提交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申请1. 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 化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申报资料(见 附件 1)。2.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 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3)
18、无重大安全隐患,且无严重违法行为处罚记录。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 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第十二条 组织评审1.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网上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网上答复申请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 企业申报材料是否有缺项;(2) 申报材料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3) 复印件、签字盖章页字迹、印章是否清晰;(4) 自评分值是否符合达标等级相关要求等。2.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按市场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双方签订评审协议
19、 10 日内,由评审单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现场评审方案 备案。3. 评审单位应按照申请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规模、生产工艺、从业人员数量和危险程度等确定现场评审工作量及评审方案 ,成立评审组。评审组人员专业结构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必要时应聘请 专家进行技术支持。原则上,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 5 人日,其它企业不少于 3 人日,在此基础上从业人员每增加 200 人增加 1 人日评审工作量;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上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 10 人日;从业人员 3000 人以上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 20 人日。4. 评审单位应当根
20、据评审方案,严格按评审程序和评定标准进行 现场评审,确保评审质量。现场评审必须对否决项(见附件 2)是否符合要求逐项进行评审。5. 安全监管部门主管业务处(科)室对评审单位现场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如实记录(见附件 3)。现场监督可以通过委托评审组织单位、委派第三方技术专家等方式开展,也可以委托地方安监部 门通过视频录像、现场照片等手段实时监督现场评审过程。现场评 审过程监督结果在被评审企业末次会议宣布。现场评审过程监督要点:(1) 评审单位评审人员是否与评审方案中一致;(2) 现场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3) 评审组评审能力是否与被评审企业相符;(4) 否决项是否符合要求;(5) 关
21、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是否遗漏;(6) 重大隐患是否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7) 是否符合咨询与评审分离要求;(8)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是否进行专项评审等。6. 评审单位在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形成评审报告,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评审报告中应提供评审合同 文本。评审报告应由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评审报告(结论页)上 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第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应进行要件审查:(1) 评审报告要素是否完整;(2) 评审报告是否有缺项;(3) 评审报告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4) 复印件、签字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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