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市视角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法律关注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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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上市视角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法律关注要点前言:科技成果转化是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关键,是企业在低成本的 情况下获得先进技术的途径之一。根据笔者观察,不少申报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 或主要技术来自于高校、科研院所(简称“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其主要 创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来自于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上市监管 部门往往会对申报上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合作涉及的法律合规性予以重点关 注。本文将从企业上市的视角下对高校院所向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 实务问题进行浅析,供同仁和公众参考。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 应用、推广直
2、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本 文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法第二条,职务科技成果”是指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 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一、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管框架1.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管思路与主要法律规范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作为无形国有资产的法律属性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 会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问题,故而在实践层面,科技成果转化的法 律问题主要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保护国有资产两个不同的面向,因此,处置 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在法律法规演变的过程中出现了两条法律路径:第一条是以
3、又实际利用了兼职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亦存在两个单位各自均主张职务发明的 冲突。因此,为避免兼职形成的发明创造存在权属不明的问题,建议:科研人员所在高 校院所与兼职企业就兼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明确合同约定;在无相关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兼职企业应特别注意科研人员兼职研发工作与其在科研院所研发 工作的隔离,包括但不限于在兼职合同中明确约定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确保研 发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的独立等,并留存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从事相关研 发工作的基础资料、研发数据、设备等物资的使用记录等证据资料。3.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作为非员工可否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开创了员工持
4、股计划穿透计算 的闭环原则,但由于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与闭环原则 冲突,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规定:”新证券法施 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 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 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根据上述规则,2020年3月1日后,拟上市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平 台原则上应该仅由员工构成,不能存在外部人员。但笔者注意到,近期市场上存 在非公司员工成为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并成功上市的案例。因此笔者理解, 高校院所科研人员(非公司员工)可以成为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激
5、励对象。根据案例研究,上市监管机构对于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外部人员关注重点主要在于 以下等方面:(1 )外部人员对于公司所做的具体贡献;(2 )外部人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及合理性;(3)外部人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价格是否异 常,是否存在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4 )外部人员参与股权 激励计划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5)员工持股平台中存在外部人员是否符合 闭环原则。根据前述介绍,拟上市企业在对高校院所科研人员(非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时,应注意以下方面:(1 )需要将其与员工持股计划分开,单独设立外部人员 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2 )对非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基本程序应当与
6、企 业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保持一致,公司应该与被激励对象签署书面股权激励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指出被激励对象接受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条件 等条款。为避免被认为存在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非公司员工 接受股权激励,其授予价格不宜与员工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存在明显区分;(3 ) 企业向非公司员工授予股权激励的原因合理。企业与拟激励的高校院所人员进行 合作时,签署相应的服务协议,并保留高校院所人员向公司提供服务的证据。 结语: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及程序、科研人员兼职及离岗创业的合法合 规性、科研人员兼职期间的职务发明等不仅关涉拟上市企业未来是否可能和高校 院所之间就形成的知
7、识产权归属发生冲突和纠纷等问题,也会影响上市监管部门 对拟上市企业人员、资产独立性的判断。因此,拟上市企业应尽早对前述问题予 以重点关注,提前识别风险并做好筹划,避免因前述问题导致影响企业IPO审 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第二条是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 称暂行办法)为核心的高校院所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与使用法 律制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 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
8、 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以及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的先后出台, 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管原则得以进一步细化,科技成果转化的 条件及程序得以进一步明确。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处置问题,暂行办法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 其中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均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相较事业单位处置一般国有资产 的审批程序作出了排除性规定。加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 57号,简称通知)的出台,高校院所对 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9、审批或者备案,且高校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 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可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2.涉及的IPO监管规范从企业上市监管角度来看,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涉及的监管要 点主要为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以科创板为例,主要的IPO监管规范如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一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关于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如 下规定: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发行人不存在核心技术的重大
10、权属纠纷;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 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的核心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 产应具有独立性。根据笔者对近期相关案例观察,上市监管机构的审核关注点具 体包括:技术权属清晰、核心技术独立性、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重大权属纠纷 及侵权纠纷等其他对企业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事项。二、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及要求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七条,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包括:高校院所向企业转让科技成果;高校院所许可企业使用其科技成果;高校 院所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除此之外,根据市场实践,高校院所与企业之 间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的形式
11、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很普遍。上市监管部 门对企业以不同合作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下文 将由此出发,简析企业以各类合作方式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分别所需关 注的合规要点。1 .企业受让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1 )审批/备案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通知等规定,高校院所对其持有 的科技成果,一般由高校院所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 果,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 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2)资产评
12、估根据暂行办法通知等规定,高校院所向国有全资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高校院所向非国有全资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由高校院所 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经查询部分高校公开的管理规定,就转让或者作价 入股形式而言,多数高校均明文规定须对拟转让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3)定价方式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高校院所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定价方 式主要有三种: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由于协议定价在交 易流程上较为方便快捷且具有低成本、高保密性等优势,实践中企业与高校院所 之间的科技成果转让主要以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需要注意的是,涉密科技成果 转化仅能协议定价,以免在公开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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