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设备进口合同(CIF条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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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套设备进口合同(CIF条件)范文目录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合同范E 第三章价格 第四章支付 第五章交货与保险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第七章技术文件第八章设计与设计联络第九章标准与检验第十章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性能测试和验收第十一章保证与担保第十二章改进与回授第十三章保密第十四章索赔第十五章解除合同第十六章不可抗力第十七章税费第十八章仲裁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附件附件一:卖方供应范围内的合同设备清单附件二: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范围和有关的技术资料交付时间表(略)附件三:合同设备、合同项目和合同产品的规格、性能、保证数值(略) 件数、航班号和大约毛重,并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A.空运提单二份(注明合同号
2、和收货人);B.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二份。如果技术文件发生短缺、丢失和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免费 对短缺、丢失和损坏部分予以更换。7. 5目的地机场在空运提单上所加注的日期应视为技术文件实际的交付日 期。7. 6卖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和所规定的时间表交付技术文件。如果卖方没有 按期按批交付技术文件,卖方应按下列比例承担延期交付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违约金。不管涉及到哪一部分技术文件延期交付,应将 本合同第3. 2.2和第3. 2.3条所规定的技术文件的总价(包括许可费和设计费) 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础。卖方延期交付技术文件的违约金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合同 价的百分之,卖方支付违约金不能免
3、除其继续交付技术文件的义务。第八章设计和设计联络8.1为使本合同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双方应按本合同附件八和本章的 规定实施设计和设计联络。8. 2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所承担的设计范围和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详见本合同 附件八,买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应作为初步设计。1.1 3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费用、参加人员的人数和资格等,详 见附件八。8.4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卖方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协 商会”并在会议前向买方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包括本合同附件九所规定的标准 和规范。卖方有权对该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在“协商会”上经双方讨论商定的 标准和规范作为初步设计。“协商会”期间,双方应签署协
4、商会议纪要,以此作为初步设计。8.5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买方应根据附件八的规定派遣技术 人员到卖方所在地参见初步设计联络会议,卖方应根据附件的八规定在会议前向 买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买方有权对前述文件提出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 并因此修改该设计。初步设计经协商后,双方应签署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 终设计的依据。108.6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买方将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所在地参加最终设计协商会议,在此期间,双方应签署协商会议纪要。8. 7在设计联络会议期间,卖方应协助买方技术人员到生产合同设备的制造 厂参观并回答买方提出的与合同项目技术事项有关的一切问题。第九章标准与检验9
5、.1卖方对本合同设备的设计、选材、生产和检验等,应根据双方在设计联 络期间签署协议的规定以及卖方和/或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详见本合同 附件九。9. 2卖方或生产厂家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向买方提交厂家的质量合格 证书和发货前的检验记录,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9. 3买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和/或生产厂家国家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 对主要设备的生产程序和质量进行检验。卖方应免费向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 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文件、检验工具和仪器。卖方应提前 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日内确认是否派遣技术人员。9. 4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检验人员在场,买方
6、检验人员有权参加 与合同设备有关的会议。1.1 5卖方应充分考虑买方检验人员提出的意见,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 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处,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实验,由此引起的费 用均由卖方负担。如果买方的技术人员不能按期到场并不属于卖方的过错,卖方有权自行安装 和检验。9.6 装船前的检验并不能替代卸货港和/或工作现场的检验,也不能免除卖 方基于本合同的担保义务。9.7 对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工作现场的检验机构履行。买方应在开箱检 验前 天将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卖方可自费派代表参加。如果卖方代表不参加开箱检验,该检验机构有权缺席检验。在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
7、同规定不符的,检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即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有效证据。9. 8如是集装箱运输,集装箱的开启和返还不属于开箱检验。119. 9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间发现缺陷,无论什么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潜在的 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材料等,买方都有权申请检验机构予以检验,并根据检验证 书向卖方提出索赔。9.10如果发现技术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不完整,检验机构可自主根据 买方国家现行标准和/或其认为其它适当标准进行检验。第十章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性能测试和验收10.1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性能测试和验收均由买方在卖方的技术指 导下进行,技术服务的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四。10. 2安装开始前 天,双方
8、各自任命一名工地代表。双方将根据本合同附件十的规定实施本合同项目的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性能测试和验收, 详细情况将记录于工作日志中并由双方的工地代表签署。10. 3安装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月内实施和完成。当安装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时,双方应于完成之日起五日内签署设备安装证书,上述证书的签 字日即被认为是安装完成之日。10. 4试车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月内实施和完成。如试车顺利实施并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时,双方的工地代表应在试车完成之日五天内签署试车 证书。10. 5投料试生产和性能测试不得超过 次并在试车完成之日起月内完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测试的详细程序由卖方在完成试车前提 出,最后由双方协商
9、一致。投料试生产和性能测试,买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十的规定,准备足够的维修 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技术人员,并准备好所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 料,有关的公用工程。卖方应准备好本合同附件十所列的熟练技术人员、足够的 配件和其它项目。买方的采样和化验将在双方工地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合同项目在 投料试生产上不能符合本合同附件十所规定的要求,双方应对此予以调查,责任 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缺陷。10.6如果合同项目在投料试生产中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双方应确定性能测 试的开始日期,性能测试的期间为 天。性能测试的进行应根据本合同附件十,详细情况将记录于工作日志中并由双方的工地代表在性能测试完成后五
10、12 天内签署。如果在性能测试中所有项目实现了附件 所规定的保证数值,双方工地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项目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10. 7如果在性能测试中任何一项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所规定的性能或保证数值,双方应会同研究失败的原因,并按以下规定处理:10. 7. 1如果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性能或保证数值时,卖方应在双方协商 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所有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小时费用、设 备和原材料费用、交货到工作现场和/或离开工作现场的运输和保险费用以及卖 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用等,均由卖方负责。在上述缺陷消除后,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十的规定尽快进行第二次性能测试。 但卖方进行性
11、能测试的次数只限于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在第三次性能测试中 未能达到性能或保证数值时,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附件十的规定向卖方索赔违约 金,只有在上一次性能测试结果表明合同项目已经达到本合同附件十规定的技术 性能和保证数值的情况下,违约金规定才不适用。在收到卖方赔偿的违约金后,买方应签署合同项目验收证书正本一式一份、 副本一式一份。无论如何,卖方应确保合同项目达到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性能和 保证数值,违约金的赔偿并不能免除卖方保证期的义务。10. 7. 2如果性能测试的失败属于买方的责任,卖方应协助买方再安排一次 测试,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负责。如果因为买方原因性能和保证数值在第二次测试中仍不
12、能达到要求,合同项 目应视为买方接收,测试完成后五天内双方的工地代表共同签署一份验收证书, 但卖方应协助买方采取必要措施使合同项目达到性能和保证数值,包括增加的技 术服务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10. 8如果因为卖方的其它原因导致试车和/或投料试生产和/或性能测试等 延期,和/或导致增加额外费用,买方有权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属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次交货提单签发日后 月内仍然没有进行 性能测试,合同项目视为买方已经验收,但卖方仍应承担在本合同附件四规定的 技术服务范围和金额内协助买方开动和运转合同项目的责任。10. 9合同项目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项目的保证责任。第十一章
13、保证与担保1311.1卖方保证本合同项目能安全、稳定运行并能够生产出符合本合同附件 三规定的合格合同产品。11. 2卖方保证自己是该许可专有技术和/或专利的合法的所有人和/或拥有 者,而且保证自己有权许可该项技术给买方。买方在许可地域内被第三方指控对上述专有技术和/或专和/其它知识产权 构成非法利用或侵权,买方应通知卖方,卖方应在买方协助下,以买方名义与第 三方进行交涉并赔偿买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费用和损害等经济损失。11. 3卖方保证其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符合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先进 性、工业化和可开发性。11. 4卖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工艺是先进的,质量是优良的, 设计无任何缺
14、陷,原材料和工艺均能稳定运行和满足本合同的目的,并符合本合 同附件三的规定。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使用和/或合同产品在许可地域的生产与销售不会引起 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如果买方因使用合同设备和/或生产与销售合同产品在许可 地域内遭到第三方的非法利用或侵犯其专有技术和/或专利和/或其它知识产权 的指控,买方应通知卖方,卖方应在买方协助下,以买方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涉, 并赔偿买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费用和损害等经济损失。11.5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文件完整、清晰、准确,并能满足合同项目的 设计、检验、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性能测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11.6 卖方保证按期派遣熟练的技术人员向买方提供专业
15、的、正确的和足够 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11. 7合同项目的保证期为合同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的 个月。合同项目的担保具体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三。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属于卖方责任的缺陷, 卖方接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予以修理以替换该缺陷设备。修理的或替换的设备保 证期应从买方验收后重新起算。保证期内,如合同项目因卖方原因必须停止运行,该保证期应相应延长。保 证期满时,买方应签署合同设备保证期满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第十二章改进与回授12.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卖方对所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有所改进,卖 方应免费许可买方使用这种改进。如有必要,卖方还应提供技术支持以使该技术14 改进能顺利投入本合同项目的使
16、用。技术支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根据本 合同附件四所规定的条件负担。12. 2买方有权在合同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对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予以 改进,买方应将其所进行的改进通知卖方并免费回授给卖方,但买方所作的任何 技术改进属于买方独占。12. 3任何一方有义务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改进保密,并承诺不将此许可任何 第三方。第十三章保密13.1本合同生效后 年内,任何一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专有技术和相关的技术文件,对参与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方除外,但 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13. 2任何一方应对其和/或其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或接触 到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
17、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利用或公开该商业 秘密。13. 3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技术资料:A.现在或随后已进入公共领域的;B.可以证明在公开该技术秘密时,该技术秘密已被任何一方所拥有,而且并 非直接或间接地从对方得到;C.从第三方已合法获得的并不承担保密义务的资料。第十四章索赔13.5 如果卖方在设计、生产、检验、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性能测试 和保证期等过程中,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采取下列补救措 施向卖方提出索赔:14. 1. 1卖方负担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或与合 同规定不符之处,如果卖方不能派遣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消除该 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
18、符之处,费用由卖方负担。15. 1.2卖方负担费用重新替换缺陷的合同设备或错误的技术文件或补充缺 漏的合同设备或技术文件,卖方保证替换品的质量并重新计算保证期。上述替换 品或补充品由卖方自担费用和风险运送到工作现场,紧急需要的设备应空运到工15 作现场。16. 1.3根据劣质程度、损害范围和买方实际遭受损失的数额,降低合同设 备的价格。14.1. 4赔偿因卖方过错而造成的其它损失和损害。14. 2在保证期满后30日内,买方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 通知仍然有效。14. 3如果卖方在接到买方的索赔通知后14日内未予以答复,该索赔被视为 卖方已经接受。第十五章解除合同15.1 对于卖方
19、的下列违约,买方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后提前全部或部 分解除合同,但并不损害买方可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权利:A.在规定的交付合同设备和/或技术文件时间之后 天内仍未交付;B.未能使合同项目达到本合同附件十规定的性能和保证数值的最低水平;C.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但微小的缺陷除外,在收到买方的违约通 知后 天内仍未弥补其过失。15.2 如果一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另一方可随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解除 本合同,解除合同并不损害或影响任何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15.3 如果买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的,买方可依据适当的条件从别处取 得与卖方未交付和/或未履行相类似的设备、技术文件和/或技术服务,卖方承担
20、 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无论如何,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第十六章不可抗力16.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 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以 特快专递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证实。16. 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 任。然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结束或消除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16.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 同条件相应延伸,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
21、续一百二十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书面16 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第十七章税费17.1中国政府依据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对买方课征与本合同有关 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均由买方支付。17. 2中国政府根据其中国税法和与卖方国家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逃所得税的协定而向卖方课征的各项税费均由卖方支付。买方依据中国税法有义务对根据本合同而应得的收入按比例代扣一定的税 费并代向中国相关的税务机关缴纳,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上述税款税收单 据后,买方应毫不迟延地转交给卖方。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 均由卖方承担。第十八章仲裁18.1 凡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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