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课程bwvb.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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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关于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建市建市200386号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经研究,现就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
2、渡的时间委五年,即从国发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计算继续有效。对于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二、从国发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三、过渡期内,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由获取建造是执业资格的渠道实现;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可由企业原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考核合格后聘用。四、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
3、在企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五、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标准,应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人数合并计算: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对应三级项目经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的资质标准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373号)的规
4、定办理。六、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变更和补证,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办理,并将结果报建设部备案。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由调入方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的部门办理备案。七、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八、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
5、级项目经理,可以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另行发布)。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年底在部分地区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围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和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
6、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第五条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二章考第二章考 试试 第六条第六条一级建造
7、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第七条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八条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九条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十条第
8、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
9、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三章注第三章注 册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无犯罪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
11、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
12、,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第四章职第四章职 责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
13、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
14、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15、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
16、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 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
17、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部2003年4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二)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年龄不超过55周岁;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
18、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程序按建市2007101号文执行。各地审查汇总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2008年2月27日前,经建设部审批后,委托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三、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四、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
19、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建设部负责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五、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颁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另行规定,并将名单报建设部备案。具有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且不符合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件的,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不能同时获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介绍介绍 注册建造师的概念注册建造师的概念建造师是懂技术技术、懂管理管理、懂经济经济、懂法规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我国建造师发展历史过程我国建造师发展历史过程注册建造师制度
21、是建设领域一项重要改革1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册建造师作为一项执业资格制度,1834年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近170年的历史。美国,注册建造师制度也建立了30多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起这项制度。1997年在华盛顿正式召开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立大会。建设部曾多次派人参加国际建造师协会年会,国际建造师协会主席热情地表示:“希望中国能够尽快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成立相关的学会组织,并加入到国际建造师协会的大家庭中来。”目前,我国的建筑业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工程承包额仅占国际承包市场的1.3%.其原因固然很多,但缺乏国际
22、认同的高素质的工程项目治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并争取同有关国家取得互认,将成为我国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建设部早在1994年就开始研究建立注册建造师(营造师)制度。我国1997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受到相应的处罚。2003年前,我国已建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制度,但对建筑业企业的项目
23、经理,还未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考试和注册的执业资格制度,而是沿袭传统的行政审批方式。因此,将对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改革为严格的经考试、注册的建造师制度,将填补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的空白,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利于实现项目经理的职业化、社会化、专业化。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他的基本素质、治理水平及其行为是否规范,对整个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守法遵章起着要害作用。原经理资格证书取得:工程实践工程实践(为时不多且无严格考试的)培训培训(无专业学历和专业考试等要求)因此,建立有一定:专业学历工程实践考试注册专业学历工程实践考试注册企业选聘选聘建造师制度担任项目经理。(
24、有助提高项目经理的素质,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治理方式的决定,明确规定取消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据此,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与注册建造师制度将共存,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将改为岗位职务,即大中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而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项目经理,则由企业自主决定。2注册建造师的主要执业范围注册建造师的主要执业范围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许多注册执业资格与岗位职务是实行“一师多岗一师多岗”或“多师一岗多师一岗”,而我国往往是实行“一师一岗”。这在一定程度上易造成不利于
25、一些注册人员作用的发挥。注册建造师拟先开始实行“一师多岗一师多岗”:即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受聘担任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的项目经理,可以受聘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治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业务。即:近期,注册建造师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为主要岗位。但是,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分为一级一级建造师和二级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国情和工程的特点出发。按照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将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取得建造师执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注册登记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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