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修改)5014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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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2005番禺太石村事件2011陆丰乌坎事件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背景及立法概述(一)相关概念自然村:是指我国农村地区的人口自然聚集的区域。行政村: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了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按照该法令,行政村是指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一种方式。生产队:1958年至1982年人民公社时期,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层政权管理方式,生产队是以“自然村、行政村”为基础的一级管理组织。建制村:乡镇以下的区域划分单元,是法定的建制单位。(二)村民委员会的由来 1.村民委员会1980年发源于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合寨村原为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
2、生产大队,是由10多个自然村组成的。1979年,合寨大队的农民自发效仿外地做法将田分到农户,生产积极性迅速高涨。然而,由于分田到户各干各的,获得了自由的农民很快面临着新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社会治安急剧恶化,偷盗成风,赌博成风,争水争地,乱砍乱划。农民将当时的生活描述为“吃得饱,睡不好”。果地和果作两个自然村的村民率先自己组织起来,寻求摆脱困境的出路。(1)1980年1月8日,果地村召开全村户主会议,160多户每户派一人参加,选举蒙光新、蒙成顺为社会治安带头人;1月20日,召开全村会议,16岁以上的人都参加,共510多人,在会上宣读事先起草的村规民约,并讨论通过。但前述会议原始资料遗失。(2)果
3、作村面对日益严重的赌博、偷盗等现象,时任果作村第一生产队队长的韦焕能主动站了出来说,这样下去不行,要把大家组织起来。1980年1月15日,韦焕能把其他几个生产队的队长都叫到一起,商量建立新的组织,大家都表示同意。过去的生产队长由上级任命,新的组织没有人任命,也不能自己宣布自己为领导,村民也不会承认,经讨论,决定由群众自己选举村领导。1980年2月5日,召开全村大会选举村领导。在村里大樟树下,全村85户,一家一个代表,当时的生产大队长蒙光捷来主持会议。经过投票计票,大队长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韦焕能得了满票,6人中最少的也有62票。新的村干部选出来后,却没有一个正式的组织名称。多数人主张叫“村委会”
4、,也有人叫“村民委”。“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诞生2010年8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广西宜州市合寨村题词“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果作村委会成立后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领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和管理章程。1980年7月14日,召开全村大会,讨论并通过事先起草好的村规民约和封山公约。这两份文件以村委会名义公布,并有85户村民的手印或签名盖章。当年村规民约主要内容:1、必须提高思想觉悟,认真体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意义。2、严禁赌博,不准在私宅、村里开设赌场,违者罚款10元。3、为了保苗夺丰收,严禁放猪,违者罚款5角,并给赔偿损失处理。4、维护正常的娱乐活动,不准在村内、村附近对唱野山歌,违者
5、罚款每人10元。5、不准在路边、田边、井边挖鸭虫,受损失的罚工修补。6、不准盗窃,违者按件加倍赔偿并罚款5元,情节严重者,呈报上级处理。7、遗失东西,拿回交给村委,归还原主。8、不准在泉边、河边大便,不准在上游洗衣、洗头梳发,晾晒蚊帐、床单等污染东西。9、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自觉做到码头经常冲洗,保护清洁。当年封山公约的主要内容:一、毁林开荒,违者每平方尺罚款5角。二、不准在封山内砍柴、挖树根、割草皮、打石头,违者每百斤罚款10元。三、村里的风景树不准折枝乱砍,违者罚款15元。四、不准盗窃林木,违者每百斤罚款15元。五、实行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办法,对维护林木有功者奖5%资金。六、不
6、准在育林区放牛羊群,每头罚款1元,外村罚2元。2.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合寨大队成立村委会的经验很快引起了宜州市所在的河池地委的高度重视,河池地委1981年发出26号文件,即转发宜山县合寨大队村委会、罗城县牛毕大队新回村委会情况调查的通知,指出:“村委会建立后,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希各地“组织干部社员学习讨论,并根据各地情况从实际出发,参照执行。”到1982年,宜山县12个公社的2288个自然村中,有598个建立了村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许多地方都开始成立村民委员会。3.中央的高度重视广西村民自治的实践很快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1982年7月22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专门谈到:“村民委员
7、会过去是有过的,中间一个时期没有,近几年有些地方又建立起来了,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大家订立公约,大家共同遵守,经验是成功的,应普遍建立。”“有些地方村民或乡民委员会搞乡规民约,规定不准偷、不准赌、不许会道门活动、不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等,很解决问题,群众很高兴。”4.“村民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确立1982年12月4日,第四部宪法通过并公布实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8、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概念: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多重含义:自治组织、地域概念、执行机构。(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概述1984年上半年,民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一些地方制订的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着手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1986年10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1987年3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原则通过草案,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大会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颁布试行,并将村民委员会组织
9、条例(草案)改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废止。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8日,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案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六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5条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5条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10条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8条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8
10、条第六章附则5条(一)立法宗旨和依据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宗旨:1.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2.发展农村基层民主;3.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定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的内涵: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办理自己的事务。自我教育:就是通过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使村民受到民主、法治、道德、文化等各种教育
11、。自我服务:就是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村民自治的方式(途径)民主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社会治安等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民主管理的基本方式是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监督。民主监督的基本方式是罢免成
12、员、报告工作、村务公开。(四)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1.村委会的设立(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报县政府批准。(2)村委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政府备案。2.村委会的组成(1)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和职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3)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五)村民委员会的主
13、要任务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农田水利、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美化环境、托儿敬老、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2调解民间纠纷。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或由分管调解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完成。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或由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来完成的。一是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二是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培养法治观念;三是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四川实施条例“十加一”):1.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2.执行村
14、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3.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4.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5.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依法纳税、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扶助残疾人等应尽的义务。6.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7.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8.因地制宜地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9.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
15、出建议。10.妥善处理与邻村和驻本村其他单位的关系。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六)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党组织(村党支部)的关系 1.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1)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决策,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村民群众自觉自愿地接受;(2)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3)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说服教育;(4)坚持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融领导于服务之中,于服务中体现党的领导。2.基层党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1)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6、,尊重村民的选举结果,不得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2)支持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维护村民会议的权威;(3)支持和组织村民开展民主监督,帮助完善各种监督制度;(4)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属于村民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5)坚决同干扰、破坏村民自治活动的行为作斗争,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实践: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村两委相互兼职。(七)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1.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政府职责)指导,就是对村委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予以引导,包括培训、宣传、说明、解释、动员等。支持和帮助,就是对村委会依法开展的工作予以尊
17、重和肯定,对工作中的困难予以协调解决,对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予以支持。(1)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第七条)。(2)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七条)。(3)对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的监督(第二十条)。(4)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及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5)对村务公开方面的责令依法公布(第三十一条)。(6)对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7)对村委会办理公益事业的经费补助(第三十七条)。2.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既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3.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18、开展工作协助的事项:是指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灾害救助等。协助的形式:主要是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一般不直接办理。必要时,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协助的后果:村民委员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担责任。协助的保障: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承担所需要的经费。协助的身份: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八)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民主选举1.直接选举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
19、会成员。T11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被选举权人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选举代表,由代表选举被选举人的选举方式。法律规定的核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2.直接提名制度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T15直接提名:由登记选民以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对提名的规定:(1)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20、、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2)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3)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4)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3.选民登记制度选民登记:就是村民只有在选举前进行选民登记,才能在事实上取得选民资格,才能参加投票选举,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T13选民登记的范围:(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
21、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4.投票制度 (1)无记名投票制度。村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可以弃权。(2)公开计票制度。公开计票,就是计票的过程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3)当场公布制度。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4)秘密写票制度。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T15 (5)委托投票制度。书面委托。受委托人为正式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
22、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5.当选制度(1)“双过半”制度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2)得票多当选制度A.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B.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C.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6.罢免制度(1)罢免要求的提出A.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及理由。T16
23、B.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及理由。T16C.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四川规定)。(2)罢免理由提出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A.村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的;B.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C.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道德方面有问题。(3)罢免程序(民政部规定)A.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B.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C.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方式可书面、口头,可在
24、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上申辩。D.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E.公布罢免结果。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7.工作移交制度(1)移交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中办发200417号(2)移交的时限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T21(3)移交的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4)移交的监督村民
25、委员会工作移交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九)村民会议制度民主决策1.村民会议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T21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选民+户籍在本村的选举后至开会时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户籍在本村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2.村民会议的召集(主持)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T213.村民会议的召开时间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组织法T21、四川条例T194.村民会议的召开形式(两种)(1)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法定参加人数:过半数参加。(2)由每户选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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