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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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治理有关工作的意见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苏住建202313号市住房城乡建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治理有关工作的意见各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相关物业效劳企业、开发建立单位:为进. 苏住建202313号 市住房城乡建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治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相关物业效劳企业、开发建立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工作,促进物业效劳市场安康有序进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23
2、75号)、江苏省“十三五”物业治理行业进展规划,结合我市市区前期物业效劳实际状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治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前期物业效劳招投标方式 市区销售型、非单一业主的新建住宅工程和非住宅工程,应当由工程开发建立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立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评估物业效劳方案、确定物业效劳费标准。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视治理。 (一)住宅工程采纳包干制物业效劳模式的: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采纳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开发建立单位也可以采纳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效
3、劳企业。 住宅工程采纳酬金制物业效劳模式的,开发建立单位可以采纳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二)非住宅工程,开发建立单位可以采纳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三)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型工程的,以住宅与非住宅所占比重为主的一类确定工程类型,依据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四)住宅工程和非住宅工程3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开发建立单位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五)参加前期物业效劳招投标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物业效劳企业诚信经营,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有效投诉,无严峻违规行为。外埠企业应当出具诚信证明或诚信承诺; 2.在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
4、类督察、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已满半年。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尚未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整改之日起已满一年; 3.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六)一般住宅工程,开发建立单位要求物业效劳企业超越苏州市一般住宅物业效劳等级标准供应效劳并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钱监审。 非住宅、非一般住宅工程,开发建立单位要求物业效劳企业超越苏州市一般住宅物业效劳等级标准供应效劳并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后,依据工程特点和要求适当增加一般住宅效劳标准未能涵盖的效劳内容和标准。 非一般住宅的认定依据以住建、物价、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
5、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证明为准。 (七)取消前期物业履约保证金。除公布招标公告和聘请评标专家所产生的费用外,开发建立单位无需担当其他费用。 二、强化前期物业效劳事中、事后监管 (一)进一步加快并强化推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工作,将企业信用信息成果充分运用到前期物业治理工作的全过程。 (二)采纳酬金制物业效劳模式的住宅工程,前期物业期间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接收工程后,于每年4月向开发建立单位递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上一年度工程财务状况审核报告,并报属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选取若干前期物业效劳工程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有超越苏州市
6、一般住宅物业效劳等级标准供应效劳并提高收费标准的工程,审计结果作为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出具、备案工程财务状况审核报告,逾期不出具或不备案的,视情节分别赐予约谈、警告或信用考核扣分等处理。 三、苏州市物业治理中心应当依据本意见准时制定有关前期物业招投标监视治理实施细则,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四、苏州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不断促进展业科学治理和科技应用水平,定期开展物业效劳行业本钱测算、制定各类新生物业效劳内容标准或导则。 五、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2023年11月21日 篇2:苏州市关于清退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
7、证金的通知 关于清退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各开发企业、物业企业: 依据市住房城乡建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治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苏住建物202313号)文件规定,从12月1日起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打算对尚未退款的前期物业招投标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部清退,通知如下: 一、退款工程: 1、履约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 二、退款时限: 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底,原则上清退完毕。 三、办理退款提交材料: 招标企业和投标企业带上保证金收据原件、企业银行收款账号即 可。退款一律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四、退款地址:苏州市锦帆路55号203室 五
8、、联系电话:65210549、65214300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治理中心 2023年12月7日 篇3:江苏省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实施方法(2023) 江苏省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实施方法 江苏省建立厅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本省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行为,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治理市场的公正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建立部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治理企业之前,建立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合同商定
9、对物业治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治理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立单位(包括分期建立、多公司建立),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负责前期物业治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物业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 (一)公开招标或者连续两次承受邀请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住宅及同一物业治
10、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建筑面积缺乏3万平方米的,或者物业治理区域内独立式住宅(别墅)为主的建筑面积缺乏1万平方米的。 第五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视和治理。 县(市、区)级以上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视和治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前期物业治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进展招标的物业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躲避招标投标。 二、招标 第八条本方法
11、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展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的工程建立单位。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分期建立、多公司建立的工程,招标人应统一,招标商定的物业治理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治理区域相全都。 第九条招标人有力量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也可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托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申请人进展资格验证和组织评标相应专业力气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托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照本方法对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
12、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或“中国物业治理协会网”或“江苏建立信息网”或工程所在城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布招标公告;详细公布网站由招标人依据公开招标范围确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工程的根本状况、招标投标活动时间安排、投标申请人条件以及投标资格预审方法等事项。 招标人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及猎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工程前期物业治理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活动开头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标备案。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
13、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工程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程规划建立(名称、类型、位置、建筑面积、区域四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立与竣工交付日期)、相关设施设备、物业治理用房配置等根本状况; (二)物业治理前期介入的时间、效劳要求,相关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车位(库)、物业治理用房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接收验收要求;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投标书份数、企业状况、治理效劳总体目标及各项指标要求、拟派出的治理工程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与业绩、物业治理设计模式、机构设立、岗位安排、员工培训规划、治理制度
14、及装备的机械设备和实行的措施、物业效劳费标准的测算、公共能耗治理、投标承诺、投标书密封加盖企业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等要求; (四)交付使用后经营性物业的租赁经营与治理,包括停车场(库)、会所等相关设施权利归属、效劳收费方式等; (五)物业效劳内容(包括对业主入住、建立效劳系统和效劳网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养护,公共绿化养护治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治理、消防等安全防范治理,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公共环境卫生保洁,物业资料治理、客户效劳和便民措施等)及效劳标准; (六)财务治理,包括对物业效劳费(选择收费的包干制、酬金制或其他方式)和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治理; (七)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签
15、订说明以及业主临时公约的制订说明; (八)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状况; (九)招标人向中标人供应的物业治理条件或者优待条件; (十)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废标认定原则; (十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法等; (十二)招标人、中标人违约的责任; (十三)招标文件解释和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现场踏勘、投标书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十四)其他招标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0日内退还投标人。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投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16、;补偿标准可以依据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得分,分档补偿。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公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建立的土地、规划建立、施工许可等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代理招标托付合同(适用托付机构代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发觉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实行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资格预审方法,作为对投标申请人进展资格预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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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市区 前期 物业管理 有关 工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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