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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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治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省、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治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治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选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展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治理进展指导和监视;各部门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
2、资产的日常治理,并对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视治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担当固定资产的治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治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必需对专用设备的治理和操作人员进展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修理、保养、检验等治理制度;技术简单、周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其次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以下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来
3、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缺乏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治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详细特地性能和特地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4、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设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筑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根底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承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承受捐赠固定资
5、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根据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展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局部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
6、除发生以下状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依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展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进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局部撤除的;依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觉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准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详细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根本建立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根本建立投资解决,不属于根本建立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掌握商品,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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