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制度1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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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事故制度13篇【第1篇】监督检测工作质量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工程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工作质量责任事故处理: (1)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提供的技术资料、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原始记录丢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2)由于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由于检测方法错误,造成数据差错而导致检测结论错误的; (3)在监督、检测过程中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 (5)在监督、检测工作过程中因疏漏部分结构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或缺陷,造成受监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有责任采取积极
2、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3、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责任人如实填写事故报告,科室负责人核查后,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根据事故的性质召集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确定性质作出适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站长。 4、对确认的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2篇】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本 一、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互相协作。 三、发
3、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人员及部门的责任 1、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整改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2、未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3、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了。 4、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5、未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3篇】冶金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冶金公司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
4、、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
5、,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4篇】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安全生产
7、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除外);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 (7)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8、。 第五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告知。对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的,由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在项目审批
9、、工程招投标、证照发放等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当年对其实施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七条 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具体办法。 【第5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
10、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
11、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6篇】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本 一
12、、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经济处罚
13、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而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到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7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一)处分类别、期限及处罚规定 1.警告处分 处分时限1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记过处分 处分时限2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3.记大过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4.降薪处分 (1)
14、降薪一级,处分时限为4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降薪两级,处分时限为受处分的第3个月恢复一级,受处分的第4个月恢复另一级。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5.降职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正科级降为副科级,享受副科级待遇;副科级降为一般干部,享受一般干部待遇。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6.撤职处分 撤职以后取消原职务享受的一切待遇,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原职或高于原职的职务。 7.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处分时限为12个月,处分期间支付原基本工资和物价性津补贴,不支付计件超额工资,(二)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规定 1.轻伤事故 (1)
15、直接事故责任者降薪一级,处分时限为4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给予单位党政技安管各罚款50元。 (3)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轻伤责任者降薪一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2.重伤事故 (1)发生重伤1人事故 采掘修车间、保安区的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记过处分,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车间(含直属队)主要领导和其他副职、技术主管分别给予罚款至警告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减发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的50%;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各罚款200元,驻在员罚款100元,事故队
16、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运输区、机电厂、选煤厂、检修中心供应科服务大队等辅助车间和地面厂队的队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现场其他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各罚款200元,驻在员罚款100元,事故的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水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2)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 凡发生一次2人重伤的队主要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撤职、离岗学习,现场其他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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