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旧房修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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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危旧房修缮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农村建房政策,标准有序推动农村危房修缮,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治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文件精神,结合临湖镇宅基地建房治理工作实际,为妥当解决特色风貌区、建房限制区内的农夫危旧房修缮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镇建房限制区、特色风貌区内除违章建筑以外宅基地范围内的危辅房。 二、房屋修缮的条件 的确存在房屋倒塌、坠落、屋面大面积渗漏并有造成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辅房、围墙等建筑物。 三、房屋修缮的标准 房屋修缮必需符合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式样的“四原”标准和要求。 四、报批程序 1提出危房修缮的农户须向所在村委会提
2、出书面申请,并照实供应宅基证、危房照片、修缮房屋平面图、立面图,并由四邻签字确认等所需材料。 2村委会应严格审查房屋修缮户供应的材料、状况的真实性,经审查、讨论同意后报镇建房办。 3镇建房办应实地进展审核确认后,报镇建房领导小组会审,修缮申请批准的,通知所在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修房户向城管队交纳保证金,按修缮辅房和其他建筑物4000元的标准执行,保证金交入城管队专户。 施工过程中城管队、村委会负责全程监控,发觉有任何违章行为马上实行相关措施予以订正。 4修缮房屋完毕后,由镇建房办进展实地验收,修房户按批准修缮方案执行的,退还保证金。 5受理农村危旧房修缮申请由镇建房办实行会办制度,原则为每两个月受理睬办一次。 本实施细则自二0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镇农村建房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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