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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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号 西宁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9月25日西宁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予波 2023年10月24日 西宁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建立城市物业专项修理保障机制,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
2、拆迁安置房和已售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内业主或者单幢物业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物业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物业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业主或者物业业主及有关非物业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
3、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遵循依法交存、专户存储、全部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市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审计监视工作。 其次章 资金交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规定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物业
4、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不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的车库以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全部人应当按本方法第六条规定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效劳用房、公用设施设备间、设备架空层、物业治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建立单位以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全体业主全部的配套房屋不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新建的住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标准交存: (一)多层住宅(未配备电梯)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二)多层住宅(配备电梯)、别墅按每平方米70元标准交存; (三)小高层、高层住宅、办公用房按每平方
5、米80元标准交存; (四)车库、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 前款所列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可以依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状况适时调整,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审核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修理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以下标准交存: (一)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修理资金。 (二)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修理资金数额为本市房改本钱价的2%。 第十一条 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可以由业主交存,也可以由业主托付开发建立单位
6、代收代交,并按以下方式交存: (一)已售出的房屋,业主或者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前,按本方法第九条规定将专项修理资金一次性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凭足额交清的凭证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二)未售出的房屋及未足额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前,根据本方法第九条规定一次性足额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交清凭证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 购房人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分户交款凭证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 商品房在销(预)售时,开发建立单位与购房人应当在销(预)售合同中商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事项。 第十二条 购房人未根据
7、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开发建立单位、购房人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在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催缴。 第十三条 本方法实行前未建立修理资金的商品房、修理资金账户余额为零的已售公有住房、经屡次使用账面余额缺乏首期交存30%的住房,业主应当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建,直至分户账中资金余额累积到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交存标准为止。 第十四条 续筹资金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每年一次方式代收,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交存至专户,存入业主明细户。 第十五条 业主拒不履行续筹义
8、务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西宁市物业治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权利和治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中对其共同治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十六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标准、公开透亮、便利快捷、受益人与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规定和物业效劳合同已载明在物业效劳费中列支
9、外,可以在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保修期限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物业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应当由有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缘由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修理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担当的费用。 其次十条 专项修理资金的支出由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其次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10、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者局部物业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修理资金缺乏支付修理费用的,缺乏局部根据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其次十二条 需要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相关业主或者社区依据修理工程提出修理资金申请使用方案,经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并进展公示,报市房产行政主管
11、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施工单位进展修理改造。施工完毕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所需资金划转到修理单位。 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更新和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修理资金状况的处置方法等内容。 修理资金的使用条件、程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次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修理资金30%的,不得申请使用修理资金,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续筹前方可申请使用。 其次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统一治理产生的增值收益中建立应急资金机制,除按规定支付业主利息和正常的治理费用
12、外,其余收益作为应急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用于已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工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状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修理。 未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或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的物业工程,需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续筹前方可使用应急资金。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应急需要建立紧急抢修工程施工企业备选库。 第四章资金治理 其次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确需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后由业主委员会治理。 其次十六条 业主交存的物
13、业专项修理资金归业主全部。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归售房单位全部。 其次十七条 房屋权属转让时,原业主和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发票、双方身份证明及修理资金交存发票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转让手续,该房屋修理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权属同时转让。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原业主未交存首次专项修理资金或者所交存的资金余额缺乏首期应交存标准的,由转让人足额交存或者当事人协商交存后,方可办理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 其次十八条 因房屋征收或者其他缘由造成房屋灭失的,根据以下规定返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房屋分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 (二)开发建立
14、单位自用房屋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开发建立单位。开发建立单位不存在的,上交同级国库。 (三)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上交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其次十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治理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托付专户治理银行办理专项修理资金账户的设立、交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治理银行设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专户的设立按银行账户开设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中,建立专项修理资金明细账,以一个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立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交存、使用、结存等状况。开发建立单位、已售公有住
15、房售房单位交存、提取的首次专项修理资金按物业治理区域单独立账。 第三十条 专项修理资金自交存之日按以下方式计息:当年交存的根据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分户利息,交存满一年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利率结算分户利息。分户利息转入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三十一条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每月一次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对账单。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 第三十二条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业主、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可以到专户治理银行查询,也可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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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 物业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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