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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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2023) 第187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业经2023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
2、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详细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 省、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 省、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展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需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帮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状况保守隐秘。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
3、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力量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详细征收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需实行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效劳方式。 第七条 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根据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藏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详细留存比例和使用方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藏金累计数额到达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藏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以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立
4、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与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集中统一参与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与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时,对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包括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治理惩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
5、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状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值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三)受指派参与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损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四)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损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损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国家对视同工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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