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共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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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及时足额、统一集中支付,规范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规定(一)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称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集中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定补充药物)的货款(包括药品价款和合同约定的配送费用)。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二
2、)货款统一集中支付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集中支付的单位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三)采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或由县级财政 部门开设或指定帐户),对采购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和统一支付,并实行专账核算。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四)货款支付对象为采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具备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具体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五)货款支付时间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最长不超过30日(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二、采购资金归集和支付程
3、序(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县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把基本药物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划入本县“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每月具体划解时间、次数、金额和方法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县实际情况作出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采购药品后,应及时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附送支付申请明细表(载明支付对象、收款帐号、支付金额、支付时限、验收药品清单等信息要素)。支付申请明细表格式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申请和明细表审核无误后,及时向中标药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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