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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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目 录第 一 编 总 则.31.1 总体要求.41.2 证据的种类和要求.51.3 证据的收集.81.4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12第 二 编 分 则.16分则使用说明.17上 编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证据指南.18下编二十类违法行为证据指南.38第一章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38第 二 章 一 通 三 防”类违法行为.48第三章防治水类违法行为.69第四章设施设备类违法行为.79第五章职业病防治类违法行为.88第六章 整顿关闭类违法行为.102第七章 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107第八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违法行为.114第九章 应急救援类违法行为.120第
2、十章 违章作业类违法行为.125第十一章检查整改类违法行为.128第十二章 劳动保护类违法行为.130第十三章 承包租赁类违法行为.132第十四章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136第十五章 评价与检测检验类违法行为.138第十六章 行政许可类违法行为.149第十七章 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类违法行为.162第十八章安全培训类违法行为.169第十九章安全投入类违法行为.179第二十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其他类违法行为.181第 一 编 总 则1.1 总体要求1.1.1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 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行政诉讼
3、法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1.1.2 适用范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可参照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行政处罚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证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材料。1.1.3 基本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和及时地调查、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符合下列 要 求:(1)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客 观,与案件事实
4、有关联,并依法取得,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证据必须真实、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证据必须充分且得出的结论唯一、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2)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应当尽可能搜集证明力高的证据,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1.1.4涉密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用于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之外的其他 目 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提供的,应作出明确标注,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1.1.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
5、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1.2证据的种类和要求1.2.1证据的种类证 据 包 括:(1)书 证;(2)物 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2.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1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提供人注明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
6、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时,应当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1.2.3 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内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 字 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 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1.2.4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声音、图像、影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
7、,可以收集复 制 件;(2)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2.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主要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收集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电子数据应在现场固定。固定方式包括备份和封存。其 中,备份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封存是指在无法制作备份的情形下,封存原始存储媒介;(2)固定电子数据,应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采用电子化技术保存电子数据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纸质方式,但必须有被检杳单位现场人员签字认可,且注明监察人员、案由、证明事
8、项、日期等内容;(3)采用封存方式的,应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数据的照片,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4)注明电子数据的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对象等。1.2.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监察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反映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附能证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2)由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 写 明“情况属实;(3)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或者制作笔录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9、(4)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1.2.7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如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时出具的书面陈述材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时所作的询问笔录等。收集当事人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附有能证明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的材料;(2)由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 写 明“情况属实;(3)注明出具陈述材料的日期或者制作笔录的起止时间和地点;(4)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1.2.8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受煤矿安全监察
10、机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 委 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对专门性问题做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鉴定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目的、向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物品、鉴定的方法和过程、鉴定意见等,并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1.2.9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勘验时当场制作的反映与被调查事实有关的文字记录,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载明起止时间、地点和检查(勘 验)情况等内容;(2)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 章,或者不能签名、盖
11、章 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名或者 盖 章;(3)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逐页签名。1.2.10 笔录类证据特殊要求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并 写 明“情况属实,注明日期;有异议或者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两名以上在场人员签名确认。1.3证据的收集1.3.1 执法人员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1.3.2 取证程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12、依照下列程序取证:(1)到现场听取矿方汇报,调阅所有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文件、图、表、记录等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经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2)携带执法记录仪到现场制作视听资料,根据需要,可采用拍照、摄像录音和询问的方法取得相关证据;(3)检查后制作调查取证笔录,被调查人员包括煤矿相关负责人等当事人,现场人员、陪检人员、举报人等证人;(4)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相关违法事实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5)审查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法下发 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并保存听证有关资料;(6)制作结案报告,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案发时间、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处
13、理和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结案理由;(7)整理归档,将收集到的所有证据,归纳制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材料。1.3.3 证据的收集方法收集、固定证据,可以采取下列方法:(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杳阅、复制与被调查事实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它书面材料;(3)对场所、设备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勘验;(4)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措施;(5)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必 要 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收集的证据及其收集过程等进行公证。1.3.4 取证设备要求取 证 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携带符合规定的取证设备。1.3.5
14、 询问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和对与被调查事实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多个被询问人时,应当分别进行询问。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1.3.6 委 七鉴定需要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鉴定的,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1.3.7 现场检直或勘验
15、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现场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并可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1.3.8 抽样取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收集证据时,作为证据的事实数量较大且采取抽样取证对认定事实没有实质影响的,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抽样取证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抽样取证凭证和物品清单,对样品加贴封条,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封条和相关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1.3.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证据
16、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 应 当 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3)依法应当没收的,决定没收;(4)依法不应当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5)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
17、名或者盖章;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解除后,应当及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归还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1.3.10酌定情节取证要求具 有 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其相关的证据。1.3.11其他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4证据的审查和认定1.4.1证据审蛰要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
18、行审查,分析证据形成的原因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 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证据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和对案件主要情节、性质的影响程度大小;(5)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通过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一致;(6)证据之间、证据与拟证明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7)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8)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或者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1.4.2多个证据的证明
19、效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明,其证明效力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物;(4)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1.4.3直接认定的证据对下列事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予以认定:(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
20、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对前款第(3 (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4.4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证人证言而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却无正当理由的;(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1、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当事人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可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4.5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力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5)当事人或者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 物,又
22、无其他证据印证,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1.4.6证据审查意见证据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拟定审查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所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第 二 编 分 则分则使用说明1.本 证据指南是指引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取证的内部规范,仅限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2.分则证据材料的收集上,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分则所列证据材料是执法人员取证的重要参考。依照排除
23、合理怀疑原则,全案证据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因 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并不需要收集所有所列证据,只需所收集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即可,二是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当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由于现实执法中情况复杂同时每种证据的重要程度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表 现,因而在分则证据材料的列举时,未进行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的分类,而是尽量将重要证据放在前列。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同一事项有数个证据证明时,应依据总则1.4.2条的规定进行具体取舍。3 .为了避免表述重
24、复,同时便于实践操作,对于上编、下编所列违法行为均 箫 收 集 的 证 据 材 料,在此作统一说明。主 要 包 括:(1)现场调查取证笔录;(2)摄录违法事实的视听资料;(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被询问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相关管理部门任职文件、聘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上 编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证据指南1.1 违法行为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1.1.1 表现形式(I)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2
25、)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 者 采 用 剃 头 下 山 开 采 的;(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1.1.2 执法依据行 政 法 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1.1.3 取证要点(1)查明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 产 能 力110%,或者查明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 计)生产能力10%;(2)查明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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