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主观题演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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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题演练(一)1.2011年7月20日,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乙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为1年,自借款实际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算。同日,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约定:(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3)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为届满之日。2011年7月25日,100万元贷款到达乙公司在甲银行开立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乙公司与甲银
2、行协商同意,贷款展期半年。2013年1月,借款展期届满,乙公司仅支付了至2012年7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6万元,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均无力支付。2014年10月,甲银行将乙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2012年7月25日(含)至还清日的利息,以及甲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5万元;并要求A公司和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异议,要求甲银行追加C公司为被告,甲银行未予理睬;B公司则以贷款展期未经其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判决支持了甲银行的全部请求。2015年1月24日,甲银行在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以债权人身份受偿30万元;同日,A
3、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65万元,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甲银行支付了25万元。2015年3月15日,A公司起诉B公司、C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与其平均分担保证责任。C公司以主债权人甲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为由提出抗辩。已知:除案情已经交待的内容外,不考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其他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请指明本题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2)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双方同意的展期内,乙公司应向甲银行支付几次利息?并说明理由。(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责任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甲银行是否应当追加C公司为被告?并说明理
4、由。(5)B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C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A公司要求B公司、C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优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
5、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第二,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
6、列问题。(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是否取得丁的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戊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并说明理由。(6)乙公司发现地板质量不合格后,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要求退货?并说明理由。3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某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
7、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2年6月建成。2012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将2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将2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并向丁公司告知了货车所有权转移的事实。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
8、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何时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是否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并说明理由。(3)戊公司是
9、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并说明理由。(4)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并说明理由。(5)丁公司是否对货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6)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说明理由。(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多少?并说明理由。4.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
10、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
11、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
12、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和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5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
13、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B公司要求丙支付。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
14、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2)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3)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答案与解析1.【答案】(1)本题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均为2011年7月20日。【解析】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保证合同均为诺成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2)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和双方同意的展期内,乙公司应当支付2次利息。根据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
15、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在本题中,乙公司应于2012年7月25日和2013年1月25日支付利息。(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责任范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从约定。(4)甲银行有权不追加C公司为被告。因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银行有权向乙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主张权利。(5)B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
16、最终履行期限为届满之日”,B公司的保证期间应至2015年1月25日届满,甲银行起诉B公司时尚在保证期间内。(6)C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解析】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有权向债务人、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不论当初债权人是否向这些人追偿过。(7)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内部份额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
17、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在本题中,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内部并未约定分担份额,3人应平均分担。2【答案】(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题中,丙公司对甲离职一事不知情,甲又持有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构成表见代理。(2)乙公司取得丁的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丁与乙公司的小汽车抵押合同生效时,
18、抵押权已经设立,未经登记将导致乙公司在该小汽车上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在共同担保(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中,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物的担保由第三人丁提供,由于当事人未约定责任承担顺序,债权人乙公司有权选择先实现抵押权,也有权选择先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4)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
19、辩权。(5)乙公司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通知违约方解除该合同。在本题中,甲不支付货款,经乙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6)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要求退货。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了3日的检验期,乙公司未在该期间通知地板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属于怠于通知,应视为地板质量符合约定,无权向丙公司要求退货。3【答案】(1)甲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取
20、得货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交付为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不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但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丁公司和新出租人戊公司继续有效,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4)戊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根据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
21、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本题中,出租人戊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丁公司,无权要求“立刻”交回。(5)丁公司对货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房屋”租赁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是货车租赁,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6)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200万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
22、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在本题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应当首先依法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扣掉办公楼的对应价款350万元后,乙公司对剩余的2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4【答案】(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
23、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本题中,戊取得机床的所有权时,符合上述要件。(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在本题中,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
24、同成立。(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与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5【答案】(1)乙无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合伙人出资以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权利,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在本题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已经成为合伙企业财产,其升值部分也应归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乙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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