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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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 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 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2、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 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 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 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9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 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
3、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 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作为设区市(省直管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 见依据之一。第五条对采取
4、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选定的专家不少于三人;审查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其申报、 审查程序参照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实施。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纸及电子档案;(二)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应提供技术审查结论。第七条 对需申请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 图联合审查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第八条 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专家评审、专家审查相关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
5、定发布,设区市级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规定要求,成立专家库,并报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建筑保温、室内外装修、防火防烟分 隔、防爆、消防设施、消防电气、灭火器及其他灭火设施;施 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消防产品一览表(选用的型号、数量、安装部 位、性能参数、生产厂家、使用年限等)涉及专家评审的应包 含专家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等技术资料;涉及专家技术审 查的,应包括专家审查结论、落实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其中包含的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报告, 可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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