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程序保障.docx
《宪政程序保障.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宪政程序保障.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宪政程序保障 一、通过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 程序保障(proceduralprotection),完整地表述应当是权利的程序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种形式,即通过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或称根本权利或根本人权的程序保障。程序保障与法律程序、人权保障、正值法律程序、宪政(constitutionalgovernment)彼此缠绕,密不行分,通过剖析程序保障与后者之间联系,我们可以把程序保障的含义区分为下述两个层次: 1、程序保障的目标导向是人权保障。 法律程序与程序保障是亲密联系而又属于不同层面的概念。法律程序是相对于法律的实体和形式而言的一个范畴,表征的是调整拘捕、起诉和审判等法律实践活动的规章系统及
2、其相关的制度化实践。现代法律以及前现代的法律制度当中都存在着程序的因素,譬如中国历代专制王朝的法律制度当中均包含有大量非常兴旺的程序规章。程序保障表征的是法律程序的功能取向人权保障,即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保障个体或群体的根本权利。因而程序与程序保障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 程序保障凸现了现代法律程序的目的导向:法律程序不仅是一种办事的手续,更是权利的一种保障手段,通过权力制约的人权保障是且应当是法律程序的功能取向。作为办事的手续,法律程序仍旧没有摆脱离形式主义的范畴,然而作为权利保障的手段,现代的法律程序才具有了独立于法律的实体和形式而存在的价值目标、独立的制度空间、独特的规章模式和独特的运作方式
3、。相比之下,形形色色的前现代法律程序则是基于权力的目的而设置的,听从于专制统治的秩序要求,是排解对个人权利的纯粹官方的办事手续。 现代法意义上的权利可以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种形态,程序保障因而可以相应地区分为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和程序权利的程序保障。 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就是为实体权利的授予或剥夺设定必备的程序要件,典型如美国宪法第5以及第14修正案的正值法律程序条款:非经正值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该条款把正值法律程序定为剥夺任何人生命、自由和财产必备的程序要件。正值法律程序因而是美国宪法设立的刑事被告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程序保障。此外,美国宪法人权法案有关有理由、持
4、证件的逮捕和搜查、大陪审团的起诉、小陪审团的审判、获得律师的帮忙、与对方证人的对质、强迫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等规定,均为有关刑事被告人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措施。现代法律,小到一项程序规章,大到国家的政体安排,都直接地或是间接地与实体权利的保障有关。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是程序保障的终极目的所在。 程序权利是个人从既定法律程序中所享有的利益。程序权利也是人的根本权利,程序权利也需要相应的程序保障。美国宪法人权法案当中有关有理由、持证件的逮捕和搜查、获得律师帮忙、强制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与对方证人对质等规定,既是刑事被告人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措施,同时也是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各种程序权利。程序权利
5、的程序保障也是程序保障的一种形式,和实体权利的保障一样仰赖于司法程序的保障,仰赖于合理的上诉审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程序的保障。 2、程序保障是通过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 程序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种形式。权利的法律保障,依据法律的三个层次所做的划分,可以区分为权利的实体保障、形式保障和程序保障。权利的实体保障,就是依据特定的原则直接给与权利人以利益,譬如社会福利以及法律救济等有关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措施。权利的形式保障,就是通过普遍适用的法律规章确定和爱护全部相关人员的利益,如民法的财产权制度、契约自由原则等,这些规定和原则普遍地适用于全部具有同等条件的社会成员,不管是有钱的人还是没有钱的人,形式上都全都
6、领有法典所给予的契约自由,尽管没有支付力量的人根本无法实践这一自由。权利的程序保障则是通过对个人、群体、政府之间互动的程序性调整,特殊是对个人或群体与政府之间互动的程序调整,保障个人或群体的正值利益。事实上,实体权利的授予或取得、转让、灭失或者剥夺,离不开个人、群体、政府之间的互动过程,法律规章的适用也同样离不开这一法律实践过程,因而离不开调整这一互动的程序规章(legalprocedure)的调整。现代社会的公共决策框架就是通过合理设计的程序规章建构而成。制定或修改一种公共决策程序的时候,毕竟采纳哪一种程序模式、选择哪一个程序规章,关系到公共决策的框架构造,关系到个人或群体利益的实现方式和实
7、现途径,关系到个人或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政体构造。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规定如何,无论是实体的利益抑或是程序的利益,无论潜在的利益多么迷人,都必需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通过个人、群体、政府之间的制度化的互动过程方能变成现实。因此,权利的程序保障是权利保障的核心,是其他权利保障形式有效性的根底。 法典化曾经是涉及的范围极广、连续长达数个世纪的一种法治模式,但是,历史已经证明法典化、法律形式主义并不等同于法治(ruleoflaw)。法典虽然能够让裁决的依据明朗化、确定化,但并不能保证排出不当干预的法定权利的享有,而且,法典的适用取决于司法程序、行政法律程序,法典的制定和修改取决于政府的立法
8、程序。同样,即使实体利益的给与,即权利的实体保障,作为十九世纪末方才兴起的一种公共政策,也并不代表建立宪政体制的初衷的转变,相反,社会福利的获得和全部法律权利一样,均须仰赖现代国家的宪政体制。 因此,程序保障是现代国家政体式宪政体制的宗旨和根本原理。现代政府同样面对着在个人、群体、政府之间建立和维持秩序的使命。但是,现代国家的政府不再是或应当不再是一局部人压迫另一局部人的工具,接受包涵各个人、各个群体不同利益的公共政体共和(republic)政体已是现代社会的根本共识。为了避开由于政府权力的滥用而沦为压迫他人或其他群体的工具,必需通过宪法、人权立法或根本法明确政府存在的前提、权力的依据和使用的
9、程序,通过合理设计的程序规章建构一国的根本制度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组成、运作程序以及各自之间的联系,通过程序要素之间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特殊是通过政府部门的权力分工和相互制约,概而言之,通过权力制约的人权保障,使政府的公共决策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之上,使个人以及群体的权利免于政府权力的不法侵害。因此,作为个人或群体权利的消极的防备系统,宪政体制的立足点是根本权利的程序保障。 固然,程序保障的有效性也同样离不开宪政的总体保障,特殊是公正的司法程序与司法审查程序的保障。 二、作为程序保障的宪政 有关宪政的设计原理,我们自然可以从联邦党人文集中获得到典型的说明。但是,宪政与程序保障的历史并不是从十八
10、世纪末的北美殖民地,而是从其曾经的宗主国,从十三世纪的英格兰开头的,上溯到宪政与程序保障共同的历史渊源1215年英格兰大宪章(greatcharter),通过对二者共同的渊源和进展脉络的考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发觉有关二者的普遍性的理论解释和权威的证据。 1、大宪章:宪政与程序保障的渊源 现在能够发觉的有关程序保障的最早出处,是1215年英格兰的大宪章。该文件闻名的第39条,Nofreemenshallbetakenorimprisonedordisseisedorexiledorinanywaydestroyed,norwillwegouponhimnorsenduponhim,exceptb
11、ythelawfuljudgmentofhispeersorbythelawoftheland.即任何自由人非经其同等人合法的审判或依据当地的法律,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财产、流放、剥夺法律爱护权或施以任何其他的损害。其中的“thelawfuljudgmentofhispeers”即其同等人的合法审判,被该文件的起草者用作保障自有人生命、自由、财产权利的程序手段。 “thelawfuljudgmentofhispeers”这一表述对应着当时的两种审判程序: 1、领主会议的审判程序。这一制度沿袭了英格兰传统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诺曼制服之前,这个机构又称贤人会议是英格兰的权力机构。这一机构由国王主持
12、,贵族、主教参加争论打算王国的重大事务,包括领主的分封、对贵族的审判、剥夺贵族的爵位、领地等打算都要由这一机构做出。诺曼制服之后,作为英格兰的习惯法制度而由威廉一世承诺保存了下来,并经过改造之后成为诺曼王朝的一个统治机构。理论上全部英格兰的领主都是这一机构的成员,因而机构浩大,相对于英国后来的常设议会,又称之为大议会。不过,十三世纪初叶的时候,这一机构已经几近名存实亡。 2、王室法院使用陪审团的审判程序。在13世纪的初叶,这是刚刚定型的英格兰王室法院的司法审判方式。陪审团最初是被告的十二个邻居集体对被告所涉案件的事实状况作出全都的证明(后来改为对他人供应的证据作出集体全都的认定)。与当时流行的
13、决斗审等原始的司法程序相比,英格兰王室法院采纳的这一审判程序一面世就呈现出了强大的魅力,由于其采纳了在当时看来最为理性的证据制度证人证言和口头程序。 无论是作为领主会议对贵族的审判,还是作为当时刚刚消失的陪审团审判,“thelawfuljudgmentofhispeers”对于英格兰的反叛贵族以及英格兰的平民而言,都呈现出了一个独特的品质,即二者都能够有效地排出国王对审判的不当干预,做出公正的裁决: 日耳曼王国早期的国王虽然是王国最大的领主,然而根据日耳曼人的传统,国王仅仅是作为贵族的首领行使其权力。日耳曼人的“王”从未拥有过东方君主那样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诺曼制服之前的英格兰在封建化的进程上远
14、落后于西欧的其他地区,国王根据传统只是作为其贵族们的首领,同领主会议一起行使权力。国王无权避开领主会议分封新的领主,也无权避开领主会议剥夺贵族的爵位和领地。某一领主是否被认定有罪,是否应当被剥夺爵位和领地,不是由国王而是由领主会议集体争论打算。这就是英格兰所谓“王在议会”的传统。领主会议这一决策体制抑制了英格兰王权的专制倾向。 使用陪审团的一般法司法审判与“王在议会”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陪审团,不管是作为集体证人,还是后来进展为对他人供应的证言、证据做出集体的推断,都关系着案件的事实。公开讯问陪审团,亦或是在陪审团面前的公开审理,是这一审判方式不行逾越的程序阶段。无法捏造事实,自然也就无法枉法裁
15、判。法官受国王的委派主持案件的审判,但无法绕过陪审团面前的公开审判,或在陪审团面前的举证这一程序,制造所需要的事实。法官虽然受国王的委派以国王的名义在国王的自己法院主持司法审判,却只能做到公正地主持法庭的审判程序而已。同领主会议的体制一样,使用陪审团的一般法司法程序有效地遏制英格兰司法的专制化倾向。 因此,“thelawfuljudgmentofhispeers”作为英格兰自由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程序保障是当之无愧的。 1215年英格兰大宪章实质上是一份约翰国王被迫签署的权利特许状(charter),并不非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但其意义却是任何一部现代宪法所无法比较的。十三世纪英格兰的这群反叛贵族
16、没有携军事上的优势觊觎王权,也没有乘机捞取任何经济上的好处,而是强迫国王签订了一纸文书,重申了诺曼制服以来历代英格兰国王始终遵守的英格兰传统和习惯,敬重贵族和平民所享有的习惯权利。但是,这份仓促之中形成的文件却运用了有史以来最为出色的立法技艺,文件的起草者并没有采纳宣言的方式简洁地宣告他们所享有的权利或特权,而是把国王赏与罚的政治权力与“thelawfuljudgmentofhispeers”捆绑起来,把领主会议和一般法司法审判程序置于国王和个人之间,使之成为国王剥夺自有人生命、自由、财产权利唯一的合法途径,即英格兰自由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程序保障。这一出色的立法技艺保存下了英格兰消亡之中
17、的古老传统,使英格兰的历史永久地定格在了十三世纪的初叶,同时又超越了英格兰的阅历传统,胜利地建构了一种新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模式,改写了后世历史的格局。 鉴于1215年英格兰大宪章的第39条所设定的权利保障是以“thelawfuljudgmentofhispeers”作为其支点,随着作为领主会议和陪审团的“hispeers”的演化,英格兰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也就不得不跟之演化。 首先,常设的议会制度的形成。1215年的大宪章签订之后的一个多世纪的时间,英格兰消失了一个两院制的常设议会,下议院议员的选举制度也初步形成了。固然,英格兰议会制度的进展并非全赖大宪章第 39条的奉献而是另有缘由。这就是大宪章
18、的第12和第14条。第12条:Noscutagenotaidshallbeimposedonourkingdom,unlessbycommoncounselofourkingdom,exceptfor。即非经普遍的协商,不得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除以下状况。第14条:Andforobtainingthecommoncounselofthekingdomanenttheassessingofanaid(exceptinthethreecasesaforesaid)orofascutage,wewillcausetobesummonedthearchbishops,bishops,abbots,e
19、arls,andgreaterbarons,severallybyourletters;andwewillmoveovercausetobesummonedgenerally,throughoursheriffsandbailiffs,andotherswhoholdofusinchief,forafixeddate,namely,aftertheexpiryofatleastfortydays,andatafixedplace;andinalllettersofsuchsummonswewillspecifythereasonofthesummons.即为了让代表全王国的协商会议得以召开,打
20、算在上述三项之外另行征收贡金与免役税,王室必需提前四十天把写明理由并加盖印信的诏书分别送致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较大的男爵以及其他领有王室土地的封臣,并动用治安法官与执达吏最广泛地送达诏书,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召集会议。第12条确定了英格兰传统的人民被协商的权利,第14条则详尽地规定了召集全王国的协商会议(commoncounselofthekingdom)的根本程序。起草者同样没有直接宣布这一权利,而是把这一权利和议会的召开捆绑在一起,使议会成为国王和臣民之间协商的中间机制。 封建制度下的王国税费来自各个领地的领主,因而取得领主们的同意是征收税费的前提和传统程序。英格兰国王由于丢失
21、了自己在诺曼底的领地而不得不依靠于其他领主供应的税费维持王室的开支,因而也就不得不承受议会这样一个代表领主及王国各阶层的协商会议。以至于在中世纪的后期,尽管欧洲各个王国都还不同程度地保有议会的传统,但只有英国拥有定期召开的常设议会,只有英国议会下院拥有制度化的议员选举制度。在采纳一般法制度的英格兰,人们认为法律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觉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因此,议会始终对立法的欲望保持抑制,而税费治理以及由此进展出来的对政府的监视权力成为议会的核心职能。固然,1215年的大宪章所规定的司法审判程序始终保存在英国议会的上院,直至近期才被废除,这一程序的一个闻名的复制品就是美国宪法独具特色的弹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宪政 程序 保障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