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鉴定的角度谈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提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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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卷第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年月 公安技术研究从司法鉴定的角度谈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提高赵 利王昌华摘要: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提高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关键,也是当前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面临的难题。本文从证据应有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如何在司法鉴定中提高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问题,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促进。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效力司法鉴定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大量犯罪活动都牵涉到了电子数据,由此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我国应运而生。在以往,电子数据通常被划归到“视听资料”类证据中,但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
2、订实施,“电子数据”成为了与“视听资料”相并列的一种法定证据,其法律地位进一步得到肯定,从而推动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迅速发展。电子数据具有隐藏性、多样性、脆弱性等特点,在获取、传送、分析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被改变,而且不易留下痕迹,不易识别,这常常成为提交到法庭的电子证据被质疑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提高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关键,也是当前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面临的难题。证据只有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司法鉴定的角度研究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提高,也应从这三个标准出发。一、保障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指司法鉴定中所取
3、得的电子数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证据采纳,进而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特性,它是保证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基础和前提。具体而言,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主要包含了三方面:一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二是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三是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一)通过司法鉴定将电子数据固定为证据收稿日期:作者简介:赵利(一),女,四川绵阳人,汉族,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工程师,北京,;王昌华(一),男,山东济宁人,汉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北京,。李扬: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刘显鹏: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之关系探析,北京交通大学学
4、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电子数据应通过第三方的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书的形式提交给法庭。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法官很难在技术层面判断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因此必须由技术专家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鉴别和判断,提供鉴定意见形成证据。为保证证据的公正客观,形成证据的工作应由具有法律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承担,技术专家应是与案件无关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合法资质的鉴定人员。这样才能保证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具有合法的形式。(二)审查被鉴定物品的来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并且明确了不得受理的
5、委托情形。其中不得受理的情况之一即为“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此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必须要对所接收的委托鉴定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满足证据来源合法性要求。鉴定机构可从两方面入手对物品来源进行审查:一是接受委托时,进行委托方身份证明和鉴定物品来源审核。当委托方是自然人时,应提供身份证据文件如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当委托方是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时,应提供相应的单位介绍信,委托函或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此外,委托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鉴定物品来源证明,例如侦查执法机关应提供扣押(或调取)物品清单复印件。鉴定机构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考虑受理。二是
6、对委托物品进行初检,判断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鉴定物品为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光盘、手机等。初检的目的是快速对物品内数据进行浏览,初步判断委托方所声称的数据状态是否是真实,能否满足委托方鉴定要求,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是否能满足鉴定需求。初检工作应以只读方式对检材数据进行读取,不能改变数据的原始状态。如在初检中发现一些明显的异常,如物品声称在某个时间被扣押,却出现了这个时间之后的数据,那么该物品数据已发生改变,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原始性,该鉴定委托应不予受理。(三)遵守和采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前可采用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标准有三项国家标准和九项
7、行业标准,涵盖了大部分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范围。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选择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原则,应优先选用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只有当标准方法未涵盖实际工作范围时,才可使用经过事先确认过的方法。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阶段,法定的证据收集和提取必须按照以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标准选用原则进行。二、提高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当合法取得的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时,证据效力的大小,必须由真实性和关联性来判断。所谓真实性是指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能准确、可靠地反映事物本质的属性。只有证明证据是真实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而关联性是指
8、提取到的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有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圆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可能从多个方面体现出来,也可能是直接的或间接的体现出来,对提取到的电子数据,应进一步判断它们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的地方,以确定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能真实体现案件的事实和本质,从而得到完整的证据链。这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精华所在,没有完整证据链的鉴定工作,其证据的效力会大打折扣,下文将结合实例探讨如何形成完整证据链。此外,要提高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还必须在鉴定意见和结论中将得到的检验结果清楚、准确、易于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汪建成: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法学家年第期。刘志军:取证工具及产品的评估方法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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