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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004 咨 询 通 告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03 年 4 月 10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饶绍武 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1 1 目的 2002 年 10 月 21 日以民航总局第 115 号令发布并将于 2003 年 6月 1 日实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以下简称修订后的规则)是对 1996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 民用航
2、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的修订。修订后的规则较原规则有较大的改动。根据修订后的规则要求,新的执照将取代现行的执照(以下简称原执照)。为明确新执照和原执照的换发程序,以及执照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特下发该咨询通告。2新执照与原执照的主要区别及执照换发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2.1 新执照的制作和打印 2为便于飞行人员执照的统一管理,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在民航安全技术中心建立“执照制作中心”,负责执照的制作、打印和飞行人员执照档案的部分管理工作。自 2003 年 6 月 1 日开始,对于执照的具体制作,将改变过去由各地区管理局制作打印,送交总局飞行标准司审核签章的做法,改由地
3、区管理局审核推荐,总局飞行标准司审核批准后由“执照制作中心”具体制作的方式。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的滑翔机、气球、飞艇驾驶员执照,依照上述办法,由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推荐,经飞行标准司审核批准后,由“执照制作中心”制作。各地区管理局、中心及总局之间执照和有关文件的传递可采用邮件等方式进行。2.2 原“飞行学员合格证”和“飞行教员合格证”现分别称为“民用航空器学生驾驶员执照”和“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执照”;原“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新制作的执照本封面上统称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其具体分类在执照的内容中予以明确;新增
4、加了“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2.3 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和地面教员执照(不包括临时执照)由民航总局颁发;临时执照、II 类或类仪表运行许可(按 CCAR-121 部运行除外)、学生驾驶员执照、外国飞行人员执照认可证书由地区管理局负责颁发。2.4 由于 CCAR-121 部运营人 II 类和 III 类运行是按 121 部规章要求进行审定和批准的,其驾驶员 II 类或类仪表运行许可初始资格的获得和以后的更新通常是结合其执照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进行的,为简化程序,当这类人员取得 II 类或类仪表运行资格后,局方不单独颁发 II 类或类仪表运行许可证书,
5、而采取由局方指定的考试员在 3其通过考试后,在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记录页签注的方式。2.5 对于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其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地面教员执照、临时执照、II 类或类仪表运行许可(按 CCAR-121 部运行除外)、学生驾驶员执照均采用身份证号码作为执照编号(一律采用 18 位数);对于申请上述执照或许可的台、港、澳地区的人员和非中国籍公民,其执照和许可证的编号方法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方法进行(编号方法见附录一),外国飞行人员执照认可证书的编号也按此方法进行。同时,为便于档案管理,新的执照还增加了档案编号,该编号由执照制作中心制作执照时具体
6、给出(编号方法见附录一)。2.6 新执照取消了原执照中要求的“技术审定批准书”,采用设置“执照记录页”的方式。这是新执照和原执照一项重要的区别。从 2003年 6 月 1 日起,对于飞行人员的执照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采取由个人申请,其所在飞行单位向地区管理局报检查计划,地区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指定考试员(包括监察员或委任代表)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由考试员在申请人“执照记录页”上进行签注并将检查记录报至地区管理局审核备案的方式。执照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等检查记录,由各地区管理局负责统一存档。2.7 新执照增加了初级飞机类别等级。修订后的规则将超轻型飞机、甚轻型飞机和民航总局确定的某些型号飞机从
7、过去的飞机类别中分离出来单独管理。如蜜蜂 3、AD100、AD200、海燕 650 等飞机均属初级飞机类别等级。2.8 新执照中对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签注和过去不同。根据修订后的规则要求,只有下列航空器需要签注型别等级:4 (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 5,700 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ii)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iii)直升机;(iv)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根据上述规定,目前我国民航需要签注型别等级的航空器的详细目录和签署代码参看本咨询通告附录二。对于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航空器,不需要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型别等级。今后新增加的机型是否签注型别等级,由飞行
8、标准司确定。2.9 新执照增加了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的签注。按照修订后规则的规定,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使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利。但是,执照持有人只有在通过局方组织的英语考试(包括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和英语陆空通话实践考试),并在获得局方在其执照上签注“英语无线电通信合格”后,方可在使用英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利。本次换发执照时,凡取得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证和英语无线电通信单飞资格(包括单一地区或单条航线资格)的人员,局方将在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上给予“英语无线电通信合格”的签注。2.10 新的执照采用执照专
9、用章。执照专用章是用于颁发飞行人员执照、等级和许可的专用印章。执照专用章全称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人员执照专用章”,执照专用章共分 8 枚,其中一枚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执管,另外 7 枚,分别由 7 个地区管理局的飞行标准职能 5部门执管。印章的执管单位和编号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第(1)号,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2)号,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3)号,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4)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5)号,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6)号,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第(7)号,民航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
10、门第(8)号。执照专用章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统一制作下发。2.11 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了地面教员执照的要求,凡按修订后的规则实施执照、等级理论训练的地面教员,均应持有相应的地面教员执照,否则,不得实施修订后规则赋予地面教员的各项权利。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及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地面教员的人员除外。2.12 关于飞行教员执照。修订后的规则中飞行教员主要是指按照本规则实施执照和等级飞行教学的人员,可以称为通用航空飞行教员,此类教员可以实施执照和等级的飞行教学和地面理论教学。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修订后的规则第 61.221 条中规定,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及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
11、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也颁发飞行教员执照,但局方将在其飞行教员执照上签注“按 CCAR-61第 61.221 条颁发,仅限于在航空承运人或者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限制。此类教员可以称为运输航空飞行教员。为提高飞行教员素质,保证飞行教学质量,原飞行教员合格证持有人不能直接申请换发飞行教员执照(持有滑翔机类别等级教员合格 6证的人员除外),而应通过相应飞行教员课程的培训和考试。具体实施方法是:对于申请飞行教员执照的通用航空飞行教员,包括在飞行训练学校和通用航空公司中担任飞行教学的人员,均应参加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举办的通用航空飞行教员培训课程,该培训课程主要包括航空规章、教
12、学法、有关执照和等级要求的航空知识等内容。在其通过相应飞行教员执照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方可颁发飞行教员执照。对于申请飞行教员执照的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包括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均应参加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举办的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培训课程,该培训课程主要包括理论培训、模拟机培训和飞行培训等三部分,在通过相应考试后方可颁发飞行教员执照。按照修订后的规则规定,局方在向这类人员颁发飞行教员执照时,将在其飞行教员执照上签注“按 CCAR-61 第 61.221 条颁发,仅限于在航空承运人或者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限制。对于持有飞行
13、教员合格证的上述人员,在本次换发执照中,在其完成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培训课程的理论培训后,局方可颁发带有“仅限于航线”限制的飞行教员执照。这类执照的持有人可以在新机长和副驾驶建立运行经历的运行中担任飞行教员,但不能在模拟机和飞机上的飞行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对于持有飞行教员合格证的上述人员,在本次换发执照中,在其完成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培训课程的理论培训和模拟机培训后,局方可为其颁发飞行教员执照。这类执照的持有人具有运输航空飞行教员的所有权利,可以在新机长和副驾驶建立运行经历的运行中担任飞行教 7员,也可在模拟机和飞机上的飞行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3、换发执照范围及有关说明。3.1 持有现行有效的私用驾驶
14、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人员,持有滑翔机类别等级教员合格证的人员,均可换发相应的执照;已年满 60 岁,持有按原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人员也可换发相应的执照(具体要求请参看本咨询通告第 6 条规定);因个人原因,被局方吊销执照的人员不属此次换照范围;按照 CCAR-63 部规章颁发的领航员执照、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员执照也不属此次换照范围,此类执照的申办、制作及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3.2 属于本咨询通告 3.1 条换照范围的原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可以申请换发相同种类或较低种类的驾驶员执照,其
15、相应的等级,包括类别等级、级别等级、型别等级可签注在新的执照上。但是对于蜜蜂 3、AD100、AD200、海燕 650 的航空器驾驶员,其原执照上属飞机类别等级,但在新的执照上属初级飞机类别等级,因此,换发执照时,应将其类别等级换为“初级飞机”。根据修订后的规则第 61.27 条规定,对于在新执照中具有飞机类别等级的人员,如果同时也飞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飞机,则在其驾驶员执照上不需签注初级飞机类别等级,持有飞机类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同种类初级飞机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持有滑翔机类别等级飞行教员合格证的人员,可以申请换发带有滑翔机类别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3.3 换发执照时,原执照上的仪表等级,包括加
16、注的“仅限于 NDB”限制均应签注在新执照的等级一栏内;原执照上签注的其他限制也应 8签注在新执照的备注栏中,但是对于通用航空作业项目的有关限制不需签注在新的执照上。通用航空作业项目的资格和限制,按有关运行规章进行管理。3.4 局方在颁发新执照时,将在驾驶员执照的记录页中签注该驾驶员最新一次的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时间,以及考试员的姓名,以便于对执照的现行有效性进行检查。3.5 申请人在申请换发执照时,也可同时申请在新的执照上增加等级。增加等级的有关表格和文件资料可以和换发执照的有关资料同时报送局方,局方将在换发新执照的同时为其增加相应等级。增加等级的有关要求,参看通用航空运行监察员手册第一卷。4
17、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的换发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4.1 申请换发上述执照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民用航空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一式 2 份(其中一份由地区管理局存档),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换发执照的申请。在向地区管理局递交民用航空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的同时,还应递交其原执照(包括技术审定批准书)、体检合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彩色照片 2张(其中一张贴在民用航空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上)。彩色照片的要求和办理护照的照片要求相同,一律使用小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近期光面纸彩色照片,底色为蓝色。4.2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对所属飞行人员根据其执
18、照有效期和便于以后执照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的原则,作好计划、拉开梯次,每月安排适当数量的人员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换发执照的报告,并在民用航空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内填写审核意见 9后报地区管理局。其他执照持有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换发执照的申请。4.3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对申请换发执照人员进行审核,将申请人所填写的民用航空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与地区管理局保存的其执照档案相对照,确保填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符合换发执照条件者,在民用航空飞行人员换发执照审查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会同申请人的原执照、体检合格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彩色照片一并报总局飞行标准司。4.4 民航总局飞
19、行标准部门审核批准后制作新的执照。新执照制作完成后,由执照制作中心将执照下发至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管理局在收回旧执照后,发放新的驾驶员执照。旧执照由各地区管理局保存至少两年后销毁。4.5 地区管理局局方飞行人员执照的换发,由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审核后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办理。民航总局局方飞行人员执照的换发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审核办理。5执照的换发期限。根据修订后的规则第 61.283 条的规定,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修订后的规则颁发执照、等级,停止按 1996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原规则颁发执照、等级。按照 1996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原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
20、等级的持有人,在修订后的规则施行后可以按原规则继续行使执照、合格证、等级的权利,但应当在 2004 年 6 月 1 日前换发按修订后的规则颁发的执照、等级。在 2004 年 6 月 1 日后,不得继续行使按原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等级的权利。在 2004 年 6 月 1 日后,按本规则实施飞行教学的人员必须持有按修订后的规则颁发的飞行教 10员执照。在 2004 年 6 月 1 日后,除符合修订后规则 61.9(d)(3)规定的人员外,按修订后的规则实施地面教学的人员必须持有按修订后的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6.对于年满 60 岁原执照持有人的执照换发办法。修订后的规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取消
21、了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上限要求。因此,从执照管理本身而言,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只要其身体检查符合 CCAR-67 部规章的相应要求,则可继续持有驾驶员执照,并行使相应执照的权利。但是,应当遵守修订后的规则第 61.9(h)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的规定。由于原规则对执照持有人有年龄上限的要求,因此,执照持有人在年满 60 岁以后,即不能行使执照的权利。在 2003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规则生效后,上述人员在通过 CCAR-67 部规章要求的相应体检,获得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后,可以申请换发新的驾驶员执照。但是,如果上述人员执照上签注的执照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已过期,则应根据其间断飞行时间的长短,按照
22、修订后的规则进行适当的训练并通过相应航空器等级的实践考试,取得相应签注并满足相应运行规章的要求后,方可行使其执照上相应等级所赋予的权利。7.关于换发执照的收费标准 换发执照需收取执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和办法待财政部有关规定下发后,再另行下文通知。11附录一:执照编号说明 附录一:执照编号说明 执照、认可证书、许可 有居民身份证的人员编号方法 台、港、澳或外国人员编号方法 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地面教员执照由民航总局颁发 身份证号码作为执照编号(采用 18 位号码)台、港、澳或外国人员统一使用 18 数字进行编号,号码前 6 位以所在国家电话号码区号编号
23、(不满 6位前面以”0 补齐,例如:香港区号“00852”编号为“000852”),中间 6 位以该人出生年月日编号(例如:1979 年 5 月 20 日出生,号码为“19790520”),后 4 位的编号,其中第一位为地区管理局标志(注: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民航新疆管理局的数字代码分别为 1、2、3、4、5、6、7 和 8。),后三位以申请顺序号排列(例如:编号是“3 3001 1”表示中南管理局办理的出生在1979年5月20日的第一位香港申请人)。以上所举例子最终编号是“
24、0 000852197905203 3001 1”。临时执照、II 类或 III类仪表运行许可、学生驾驶员执照由地区管理局颁发 身份证号码作为执照和许可编号(采用 18位号码)同上编号方法.外国飞行人员执照认可证书由地区管理局颁发 同上编号方法 档案编号:为便于档案管理,新的执照档案编号由执照中心统一给出 由 2 位字母和 8 位数字组成,其中前 2 位为字母编号“FN”(“FN”是档案编号 FILE NOMBER 的缩写),后 8 位为数字编号。该编号由执照制作中心统一给出。由 2 位字母和 8 位数字组成,其中前 2 位为字母编号“FN”(“FN”是档案编号 FILE NOMBER 的缩写
25、),后 8 位为数字编号。该编号由执照制作中心统一给出。12附录二:驾驶员型别等级签署代码 附录二:驾驶员型别等级签署代码 飞机 制造厂商 机型编号 型别等级签署代码 空中客车A300-600 空中客车A310 A-310 空中客车A319-100 空中客车A320-200 空中客车A321-200 A-320 空中客车公司 空中客车A340-300 A-340 法国宇航公司 ATR72-212A ATR-72 波音737-200 波音737-300 波音737-400 波音737-500 波音737-600 波音737-700 波音737-800 B-737 波音747-200 波音747S
26、P B-747 波音747-400 B-747-4 波音757-200 波音767-200 波音767-300 B-757,B-767 波音飞机公司 波音777-200 B-777 BAE146-100 英国宇航公司 BAE146-300 BAE-146 CL-600-2B19(CRJ100/200)CL-600-2C10(CRJ700)CL-65 加拿大庞巴迪飞机公司 挑战者-604 CL-604 CESSNA550 CE-500 CESSNA525 CE-525 CESSNA560XL CE-560XL CESSNA650(奖状III、VI、VII)CE-650 美国赛斯纳飞机公司 CES
27、SNA750(奖状X)CE-750 DC-9-82 MD-82 美国波音商用飞机公司 MD-90 DC-9 美国麦道公司 MD-11 MD-11 加拿大德 哈维兰飞机公司(现属美国波音公司)DHC-8(冲8)DHC-8 多尼尔德国航宇公司 DO-328-300 DO-328JET 巴西飞机工业公司 EMB145LR EMB-145 美国雷神公司 Hawker800XP HS-125 13俄罗斯伊留申设计局 IL-86(伊尔86)IL-86 美国利尔喷气公司 LearJet55 JR-JET 瑞典萨伯斯康尼亚航空公司 SAAB-340B SF-340 Y7 Y7-100 Y7-100XZ Y7-
28、200A Y7/C3 Y7B Y7C1 Y7C2 中国西安飞机工业公司 MA60(新舟60)Y-7 中国陕西飞机工业有限公司 Y8F100 Y-8 俄罗斯雅克福列夫设计局 YAK-42II YAK-42 荷兰福克公司 FOKKER-100 FK-100 俄罗斯图波列夫设计局 TU-154 TU-154 美国费尔柴尔德斯韦林琴公司(仙童公司)美多23 FA-23 英国肖特兄弟飞机公司 肖特360(SH-360)SH-360 BE-200 BE-200 美国比奇飞机公司 BE-300 BE-300 直升机 制造厂商 机型编号 型别等级代号 意大利阿古斯塔公司 A109 A-109 AS332(超美
29、洲豹)AS332L1 AS-332 法国航宇工业公司 AS350(小松鼠)AS-350 美国勃兰特利公司 B-2B BY-2 BELL-206 BELL-206B BH-206 美国贝尔直升机公司 BELL-212 BH-212 德国MBB公司 BO-105 BO-105 EC120B EC-120 欧洲直升机公司 EC135T1 EC-135 Enstron480 EN-480 美国恩斯特龙直升机公司 TH-28(武汉直升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EN-28 休斯直升机公司 MD600N HU-600 俄罗斯米里设计局 MI-171 MI-171 14 MI-8T MI-8 R22 R-22 美国罗宾逊公司 R44 R-44 美国施瓦泽公司 S-300SC,269系列 HU-269 S-76 S-76A+美国西科斯基公司 S-76C+SK-76 SA365 法国航宇工业公司 SA365N SA-365 美国贝尔直升机公司 SB-427(三星贝尔427)SB-427 中国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 Z9 Z-9 中国昌河直升机制造厂 Z11 Z-11 英国韦斯特兰公司 韦斯特兰TT30 WH-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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