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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篇: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 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 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惩处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惩处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惩处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惩处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其次条 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状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状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 第三条 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
2、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条 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关心调查。觉察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主动协作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
3、符。 第七条 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有关单位协作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心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 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 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觉察场当事人基本状况和检查经过
4、、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缺乏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状况并签字。 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觉察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 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 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需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缺乏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状况并签字。
5、 第十二条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状况在七日内实行以下措施: 1、刚好实行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刚好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确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略微,依法可以不行政惩处的,确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需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人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请求回避等权利和供应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证人在场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四条 询问内容应当针对违法行为绽
6、开,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务经过、违法物品等情节进行询问。 询问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笔录有过失、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按手印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状况并签字。 第十五条 一般程序案件涉案卷烟必需抽样送检,执法人员应当,当事人在场的状况下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有二名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说明理由。 抽取的试样应当在二日内全数邮寄送至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测站。具体抽
7、样事由根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鉴别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根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违法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规定试行执行,出具涉案物品核价表。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期间,执法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过程以及其他取证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取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其他视听资料。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状况。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入卷。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在案觉察场,通过调查亦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依本节规定提取相关证据,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对于查获的烟草
8、专卖品应当实行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三十日内当事人未前来接受处理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终结案件调查。通告、公告应当在案发地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发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 限为三十日,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计算。 案情重大、困难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承办人员可以提出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申请,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取证期限原则上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绽开调查的案件,证据收集充分后,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记载当事人基本
9、状况、案发经过,并根据违法事实,提出处理看法,建议调查终结。 其次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的,应当制作完成包括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案卷材料。 其次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将案件提交给法规部门审核。 其次节 简易案件行政惩处制度 其次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 其次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
10、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处,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处确定。 其次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当场行政惩处确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接受。 其次十五条 当场行政惩处确定应由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共同作出,并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惩处确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行政惩处确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状况、行政惩处根据、惩处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惩处的时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 执法人员当
11、场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应当在二日内边远地域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刚好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觉察错误的,应当刚好订正。 第三节 一般案件行政惩处制度 其次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惩处,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其次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觉察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确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困难需要延长立案确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其次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怜悯况,分别作出以下确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惩处的违法行
12、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惩处确定; 二违法行为略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处的,不予行政惩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确定不予行政惩处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惩处确定前,应当以行政惩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惩处的事实、理由、根据和惩处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惩处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
13、以接受,报本级局负责人重新审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处。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惩处确定之前,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赐予行政惩处的事实、理由和根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惩处确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惩处,应当制作行政惩处确定书。行政惩处确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状况; 二违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惩处的种类和根据; 四行政惩处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惩处确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14、期限; 六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行政惩处确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节 行政惩处送达制度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惩处确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据以下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干脆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干脆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 三干脆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托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
15、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实行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居处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揭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节 行政案件救济、处理途径罚缴分别制度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惩处确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惩处确
16、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干脆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觉察的,不再赐予行政惩处。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处确定的,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惩处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查扣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
17、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实行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惩处的,必需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惩处确定书中明确表述确定惩处幅度的法定事实及根据。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办案部门
18、应刚好提出移送看法,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六节 案件移送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需刚好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到达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到达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五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19、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马上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特地负责,核实状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确实定。确定批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确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照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 第四十三
20、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状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涉案全部材料。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请公安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假如不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在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时,请接收案件的公安机关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确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
21、交接手续。 对公安机关确定不予立案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确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确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十六条 作出不予立案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确实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确定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议确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确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22、应当赐予行政惩处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惩处。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惩处确定的,不停止执行。按照行政惩处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赐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惩处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节 案件集体探讨制度 第五十条 重大、困难案件集体探讨制度是指执法人员调查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困难的案件,由重大困难案件集体探讨领导小组集体探讨后作出处理确定。 第五十一条 重大困难案件集体探讨领导小
23、组人员组成:局公司党组成员、专卖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专职法规员和其他需要参加案件探讨的人员。案件集体探讨探讨由局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探讨的,由局公司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主持,案件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介绍案件基本状况并拿出承办部门处理看法,案件探讨记录人员做好探讨记录。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时,对以下案件调查中出现的情形需集体探讨探讨的,应将全部案件材料交领导小组集体探讨,由领导小组对调查状况及处理看法进行审查,根据案情作出确定。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 二在自由裁量幅度内当事人有从重或从轻惩处情节的案件; 三需要移送的案件; 四对多个三个或三
24、个以上当事人进行惩处的案件; 五办案部门与专职法规员看法不一样,无法协调的案件; 六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八其它需要集体探讨确定的案件。 第五十三条 重大案件未交领导小组集体探讨探讨而擅自作出处理确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节 案件集体探讨程序 第五十四条 集体探讨程序 一由案件主要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状况,包括当事人基本状况、违法事实、证据、惩处理由、法律根据和拟惩处看法等 二有关内容; 二专卖处稽查支队各分局负责人发表看法; 三集体探讨发表看法;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行政惩处看法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加会议的人员表
25、决后,签署看法并签名。 第五十五条 领导小组探讨处理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必需回避,不得参与探讨。 第五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集体探讨形成的行政惩处确定制作行政惩处确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惩处确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应照实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的看法和集体探讨的结论性看法,并将重大案件集体探讨记录装入行政惩处卷宗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稽查支队及各分局应刚好向上级备案,上报备案应报送材料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惩处事先告知书; 三行政惩处确定; 四重大案件集体探讨记录;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第五十九条 专卖处有权对稽
26、查支队各稽查分局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确定进行监督检查。 专卖处觉察稽查支队各稽查分局的行政处理确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确定,或者责令各稽查分局、稽查支队重新该作出处理确定。 第九节 行政案件听证制度 第六十条 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惩处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者五万元以上的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十一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惩处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综合监督管理科负责。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
27、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批阅听证笔录,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行政惩处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惩处确定,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实行听证而加重惩处。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实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出行政惩处;已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应当撤销: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违背听证程序的。 第六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列入本单位经费支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依法对
28、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六十七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确定。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八条 行政惩处确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第十节 罚缴分别制度 第六十九条 当场作出行政惩处确定,有
29、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赐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七十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按照本制度相关的规定作出罚款确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需向当事人出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
30、自抵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财务科;财务科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三条 除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除行政惩处确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惩处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处确定的,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处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变价处理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所在
31、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但延期或分期缴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十六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刚好收回烟草专卖答应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答应注销手续;因客观缘由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状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答应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处确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节 案件送达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送达,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各类行政法律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
32、准: 一应当提请受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法律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受送达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性解答; 三提请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四送达必需接受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受送达人签收。 第八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行政惩处确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受送达人。送达必需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惩处确定书等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载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行政惩处确定书或者有关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
33、送达。 第八十二条 行政惩处确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不能干脆送交行政相对人或干脆送交有困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确定后七日内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已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身份、邮寄地址明确的,送达经办人在填写送达回证后,将文书和送达回证用挂号的形式邮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身份地址不明确,或者受送达人提交的联系信息错误等缘由而不能实行其他送达方式,或实行其他送达方式无效时,应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受送达
34、人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填写公告途径、公揭发布时间,公告经办人、公告日期后,将送达回证交案件经办人存档。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其次篇:烟草专卖中级鉴定(考点)案件查办 一、情报和涉烟情报 一情报概述 1.情报的概念 情报就是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运用各种手段搜集到的,并且可以记录、加工、储存、 检索和传递的一种信息、状况和学问。通过情报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1情报的目的是通过情报人员的工作,利用搜集、储存、传递、检索等手段得到的情报,解决某一特定问题。 2情报的内容一般表现为具体的人、事、物等状况,包括信息、状况、消息和学问等。 3情报的任务是对各种信息、状况、消息和
35、学问进行搜集、加工、储存、检索和传递。 2.情报的基本属性:从情报的产生和运动规律来看,其基本属性是学问性、传递性和效 1情报具有学问性:没有内容的情报,没有学问的情报,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学问性是情报的最主要属性。 2情报具有传递性:一层意思是指学问必需经过传递才能称之为情报。另一层意思是指情报可以通过确定的物质载体和能量加以传递。 3情报具有效用性:虽然不同的情报效用性的大小各有差异,发挥效用的时间各有先后,但只要是情报,就具有效用性。 其中,学问性是情报的实体部分,传递性是情报的形式部分,而效用性则反映情报最根本的社会功能。 二涉烟情报 1.涉烟情报的概念:所谓涉烟情报,即指以公开或
36、隐私的调查措施、手段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涉烟违法活动的一切线索和状况,以及对其分析探讨的成果。 2.涉烟情报的内容: 1人员情报类:具体内容:一是本人基本状况;二是违法事实或违法嫌疑及处理状况。 2案件情报类:一是发案状况;二是案件状况;三是违法人或嫌疑人状况。 3违法组织情报类:一是违法组织成员的个人状况;二是违法组织及活动状况;三是违法组织成员个人或组织违法的案件状况。 4违法状况线索情报类:是指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人、事、物等状况和线索。 3.涉烟情报的来源: 1、执法人员主动觉察; 2、从举报、投诉中觉察; 3、有关部门转来; 4、上级交办; 5、当事人投案自述。 4.
37、涉烟情报工作的作用: 1有利于及早觉察预谋违法活动2有利于提高破案效率,保证破案质量。 3有利于为科学决策供应根据,争取同违法活动斗争的主动权。 三涉烟情报的搜集 1.涉烟情报搜集的概念和原则 涉烟情报的搜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公开或隐私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觉察和获得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状况、线索的过程。因此,搜集情报必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刚好、快速2客观、精确3全面、系统4持之以恒5遵遵守法律制 2.涉烟情报搜集的对象及内容: 1违法人员情报搜集的对象及内容: 本人的基本状况部分。涉烟违法行为及嫌疑根据部分。 2涉烟案件情报搜集的对象及内容: 发案状况,包括发案时间、地点、
38、觉察案件的基本状况。案件的基本状况。 涉案违法人或嫌疑人状况。 3违法线索情报搜集的对象及内容: 违法线索情报搜集的对象包括:与已立案调查的案件有关的人、物、事线索。与隐案有关的人、物、事线索。与预谋违法有关的人、事、物线索。 违法线索情报搜集的内容:关于人的线索内容。关于物的线索内容。关于事的线索内容。 3.涉烟情报搜集的方式、方法: 涉烟情报搜集的方式分公开和隐私两种。 1、公开方式主要方法有通过公开的传播媒体、举报投诉、执法检查、走访调查等渠道搜集情报。 2、隐私方式是一般适用于搜集重大困难案件的情报,主要方法有跟踪盯梢、守候监视、扮装调查、诱惑调查等。 1跟踪盯梢 跟踪盯梢的方式:1.
39、跟随跟踪。2.交换跟踪。3.接力跟踪。4.迂回跟踪。 跟踪盯梢的准备工作:1.熟识案情,明确任务;2.组织力气,确定跟踪盯梢人员;3.进行必要的物质准备;4.相识跟踪盯梢对象;5.选择好监视点,规定好联络暗语;6.做好身份假装。 跟踪盯梢的方法:a.徒步跟踪:要求是:繁跟紧,疏跟远,不繁不疏靠近点,狡猾手段要防范。b.汽车跟踪:为单车跟踪和多车跟踪。 2守候监视 守候监视的准备:1.组织精干力气,明确分工。2.熟识案情,驾驭调查对象的状况。 3.实地视察场所,选择好监视点。4.拟定全体守候人员工作时辰表。5.准备好必要的物资。 守候监视的方法: 1.定点守候。就是在调查对象的住处或落脚点,建立
40、固定的守候点,并以某种名义为掩护,以静观动,对调查对象的活动进行监视限制的方法。调查人员利用某种身份作掩护,特地监视调查对象的活动状况、外出活动规律、带进带出的物品以及与其接触联系的有关人员,觉察和扩大调查线索,有时还要进行密拍密录。2.伏击守候。主要是指在违法犯罪分子经常活动的区域,选择隐藏守候点,由调查人员潜伏守候,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人赃俱获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在违法犯罪分子可能交接涉案物品的场所进行守候,以觉察赃物;在违法犯罪分子可能隐藏涉案物品、罪证的处所进行守候,以当场捕获、人赃俱获;或违法犯罪分子可能会面联络和转交物品、证据的地点,调查人员进行守候,现场限制违法犯罪分子。 3扮装
41、调查 扮装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为了适应调查活动所涉及的环境和对象,掩护自己并麻痹调查对象,以实现调查目的而特地变更自己的相貌、装束、言语、身份和行为目的的一种特殊调查技能。 扮装调查的一般方法:1.身份扮装。2.外表扮装。3.言语扮装。4.车辆假装。 4诱惑调查: 首先,应根据具体案情,认真细致地做好诱惑调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考虑适用诱惑调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调查熟识商定地点和有关路途,确定诱惑人员和外围调查人员、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诱惑人员和外围调查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其次,诱惑调查实施中,诱惑人员和外围调查人员应抓住机会刚好互通状况、保持联系,随时驾驭案件状况,对出现的意外状况
42、要视情坚决处理。 实践中应留意: 1、机会供应型诱惑调查只适用于隐藏型的重大违法犯罪、有组织的违法犯罪; 2、必需在常规调查措施不能奏效的状况下才能适用诱惑调查;适用诱惑调查应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接受监督等。 二、调查取证 一证据的法理分类 1.根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通过其供应者的主观活动再现为客观,阅历了一个从客观到主观再到客观的过程。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要留意:1言词证据应尽量刚好,干脆向有关人员提取;2对言词证据供应者的个人品德、一贯表现、智力水平、相识表达的实力加以审查;3言词证据假如是间接的,
43、应查明来源及传播渠道;4审查言词证据的供应者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2.根据证据的不同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派生于原始证据,是通过原始证据的传抄、转述而产生的证据,如从了解案情的人听到的有关案情的陈述、书证原件的复印件、物证的照片等。收集、审查传来证据时应留意:1尽量接受、找寻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无法取到的状况下,要努力收集传来证据,并加以互相印证;2审查传来证据的传播途径和环节,以保证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最大一样性;3传来证据应有确定的数量,从每个传来证据中提取共同之处,以获得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一样性;4传来证据无论传播了几个环节,其根源必需是原始证据。 3.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可分为干脆证据和间接证据: 1干脆证据是指能够干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通常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熟识全部或主要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能够单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等。 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干脆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运用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间接证据必需查证属实,对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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