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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 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2、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 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其委员 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如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3人时,应 补足委员人数。第五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作为提名委员会开 展各项工作的支持部门。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六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及总经理继任计划;(二)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人选并进行考察,对总经理 提出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人选
3、进行考察;(三)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三)定期或按照董事会的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 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 员会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结合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2名委员提议时。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根据董事会要求 确定。第十一条定
4、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通知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可采用电子邮件、邮寄或 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委员收到并反馈相关信息。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地点 、会期、议程、议题、参会人员、通知发出的日期以及有关 资料。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通 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或制成书面材料 分别审议的方式召开。第十三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 举行。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 能亲自出席时,可以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发表意见或行使表决权;
5、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参加会 议的,可视为亲自参加会议。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要求公 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定期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会 可调整委员会成员。第五章委员会议事程序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七条 委员会就董事会授权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应当根据自身判断,明确、独立 地发表意见。委员提出的问题,主任委员可指定有关人员作出说明。会议应当尽量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 ,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
6、提交各种不同意见并做出说明。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议决事项进行评议 讨论,将评议讨论结果行成审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报告。第六章委员会会议文件第十九条 委员会召开后,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审议意 见等会议文件。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会议材料并进行汇报, 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记录,并草拟审议意见等文件。现场召 开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可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委员意见不一致时,会议记录中应当如实记载。会议文 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经与会委员签署后提交董事会。第二十条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三)会议议题及
7、议程;(四)成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六)会议记录人姓名。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委员以及党群工作部职员签字 后,由党群工作部负责保存。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审议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审议事 项、审议形式和程序、审议意见、重要说明、关注的事项、 出席人员情况和参会委员签名。第二十二条根据会议的需要,党群工作部负责形成会 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 主持人、出席人员,议题讨论要点及意见建议。会议纪要由 主持人签发。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委员的授权委托书、会 议审议意见、会议记录、影音文件及其他会议材料,均应存 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规定、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修改本议事 规则:(一)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时;(二)与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抵 触时;(三)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时。第二十六条参加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均对会议事项及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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