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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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 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及广东 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5号),为了引 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 力的提升,规范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二)技
2、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四)服务贸易类。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技术 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和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技术先进 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第四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 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文化产品的对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外翻译、配音及产品翻译或配音成
3、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制作服务(四)中医药医疗服务。类别适用范围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备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依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 79号)及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 44号)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 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共同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的认定 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和优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二)负责指导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审议认定评审结果。(三)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四)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市科技创新委负责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负责按照国家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要求,开展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政策宣贯。(二)负责组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及专家评审,会 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审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审 议的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
5、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受理对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举报及资格复核申请,牵头 组织专家论证核查并将相关情况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 革委议定。(五)负责认定管理日常协调沟通工作和议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深圳市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 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
6、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第三方审计中 介机构出具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 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 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 务(BPO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和服务贸易
7、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第九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结 果公示和认定备案的方式。(-)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指南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同步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 和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书及佐证材料。(二)受理和形式审查。市科技创新委按照管理办法和指南统一组织受理和 形式审查。(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牵头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出具认定评审专家意见。(三)结果公示。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 展改革委联合审议,确定认定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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