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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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2022年1月21日市政府令第89号公布,自2022年4月 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过程 中的公众参与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保障政府规章 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众参与长春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在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过程中,公众 主动或者受邀请参与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实施等环节, 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四条 公众参与工作应当贯
2、彻党的群众路线,遵循依法、 有序、公开、平等、广泛、自愿和便利的原则,尊重民意、汇集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三H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起草单位就政府规 章草案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行政 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委托 调研等多种形式。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 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发布征集意见的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四)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告载明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3、第三十三条政府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草单位在起 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会同起草单位召开立法听证会:(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四)需要广泛听取意见的其他情形。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组织。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起草单位对公众意 见进行整理、收集和分析,并研究处理。对可行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过程公众参与情况;(二)立法草案采纳
4、公众意见的情况及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将政府规章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时,应 当同时附具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第五章实施过程的公众参与第三十五条 政府规章应当在长春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政 府法制信息网、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春日报上全文刊登,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三十六条 政府规章组织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 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实施前的普法宣传工作,扩大政府规章的公 众知悉度,促进政府规章有效实施。第三十七条 实施单位对政府规章进行评估的,应当公开征 求公众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地方性法规起草等立法 工作,需要进行公众参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
5、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民智。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规章立项、审查阶段的公 众参与工作,指导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实施单位的公众参与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办法。政府规章起草单位负责规章起草阶段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政府规章实施单位负责规章实施情况评估阶段公众参与的 具体工作。第六条公众参与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 予以保障。第七条 公众参与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发表意见,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八条公众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参与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一)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二)对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6、(三)参加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召开的立 法座谈会、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四)参加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对立法事项的社会调查;(五)受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委托起草政 府规章草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参与方式。第九条 公众参与的意见应当公开,但下列意见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违反道德规范的;(三)公众要求不公开其所提意见的;(四)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第十条公众参与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所提意见对规章重大 制度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颁发 荣誉证书或者给予表扬。第十一条 公众可以通过立项建议、草案征求意
7、见、公众代 表座谈会、专家论证咨询、听证会、问卷调查、基层立法联系点 等多种形式,利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传统渠道和应用程序 等新媒介参与渠道,全过程有序参与规章制定工作。第十二条探索建立依托社会力量为政府规章制定提供智 力支持的制度机制。鼓励个人参加立法专家论证会、公众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工作,并鼓励其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受邀参加公众参与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行政机关出具 公众参与有关证明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政府立法研究服 务基地、立法专家库、立法联系点等形式,为公众参与政府规章 制定活动提供便捷、有效渠道。第二章立项过程的公众参与第十四条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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