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要点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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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要点总结第一章 绪论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P2)2、法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宪 法(全国人大制定);(2)法 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3)行 政 法 规(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 法 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较大的市、特区人大及常委会);(5)自治法规;(6)特别行政区法;(7)行 政 规 章(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省会市、较大城市、特区);(8)国际条约。3、法律规范逻辑规范上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4、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性质及调整方式分类,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
2、范;(2)按强制程度不同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5、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6、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7、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 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内容包括: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及货币和有价证券;非物质财富包括知 识 产 品(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行为包括生产经营行为
3、、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8、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二、有经济主体;二、有法律事实出现。9、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10、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 相 对 事 件(社会现象)。11、经济法的实施通常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12、法律责任包括三种原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3、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停止侵害;排徐妨碍;
4、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行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14、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具有三要素:(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
5、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3)裁决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15、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1)属于仲裁的争议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16、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1)协议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受理。(2)-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
6、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4)回避制度.仲裁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17、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省辖市或设区的市设立。18、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无效。19、仲裁协议的效力:P24(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7、(4)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应当继续审理。20、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2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22、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23、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断)
8、24、可以行政复议的事项(P26)共11条,要熟悉: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有关证照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确权决定不服的;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权益的;要求履行有关集资等义务不服的;申请办理证照、审批未办的;未保护人身、财产、教育权的;未发放抚恤金、保险金、最低保障金的。其共同特征是:只要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5、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审查的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
9、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26、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2 7,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 0日内提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8、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29、行政复议机关(P28):(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只能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试议
10、;(4)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30、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3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况:(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时;(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同意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3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3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 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除外。P 2 93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3 6、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11、行政复议决定的,或不履行最终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维持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 7、适用于 民事诉讼法的案件类型。(P 3 1 页)(熟悉)3 8、适用于 行政诉讼法的案件类型。(P 3 2 页)(熟悉)3 9、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4 0、审判制度包括(
12、P 3 2):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4 1、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4 3、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P 3 4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 4、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法院
13、,也叫特别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2)票据纠纷在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3)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4)侵权行为由侵 权 行 为 地(包括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 5、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或仲裁期限为4年。因环境污染赔偿提起的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
14、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 0年。诉讼时效期满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4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4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 8、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重点:P 3 7)(1)没有先后顺序的情况: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
15、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2)有先后顺序的: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 二 章 企业法律制度1、企业的概念:P 4 0:社会经济组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2、企业的分类:按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按出资者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按财产所有制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
16、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 4 9)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 52)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对投资人的限制: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 能 出 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投资人可以用个人财产出
17、资,也可以用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工商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在承担无限责任时,就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登记书中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对受托人的限制(P 54页 共1 0条):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 也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
18、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6、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依法申请贷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其他.7、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8、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 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9、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 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1 0、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1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
19、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1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从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 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1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是人合性质的企业。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1 4、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不 适 用 合伙企业法。1 5、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16、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17、合伙人可以用
20、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不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合伙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和可以载明的事项。(P61)18、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全伙人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21、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0、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
22、名义取得的收益。21、合伙损益分配原则:不按投资比例,而按协议的约定;即使协议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无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3、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内部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企业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未约定的,平均分担),用其在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
23、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25、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原则:先企业后个人;个人清偿责任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有约定按份额,无约定平均分摊;超过内部按份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在企业内部追偿。26、合伙企业中某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7、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企业中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偿必须通过民诉法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其份额;在强制执行其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4、。28、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入伙人与原合伙人约定其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对内有效。除入伙协议另有枯鱼之肆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P7529、退伙分为自愿 退 伙(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和 法 定 退 伙(当然退伙和除名)。30、当然退伙的情形: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失去偿债能力;被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份额。31、除名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事务有不正当行为。合伙人退伙后的财产继承:合法继承人从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不愿成为合
25、伙人的,企业应当返还其财产份额;继承人未成年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3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33、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能解除其连带责任。由于退伙人办理了退伙结算,因此退伙人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内不承担按份责任。34、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人已经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35、合伙企业清算时的清偿顺序:清算费用;所欠工资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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