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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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防范和化解消 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 要决策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 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本行政区
2、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 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负领导责任。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谁主管 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在各自职责(一)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本级消防 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 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 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四)负责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
3、划、建设与调度指挥。(五)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 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查处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负责建筑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五)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 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六)因消防安全问题责令停止施
4、工、停止使用,对经 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本级政府依法决定。(七)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安全检 查、灭火救援有关的建设工程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 等信息。(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 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 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 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三)统筹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二
5、)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 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三)加强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四)在职责范围内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或消防 救援机构转交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五)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依法控 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电气产品、消防产品、 电动自行车等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电气产品、消防产品、 电动自行车等质量违法行为。(二)在职责范围内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 品、特种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三
6、)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 具虚假文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 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 入措施。(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消防安全检查、 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 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开展行业、 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
7、安全生 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 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 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 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
8、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 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 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 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体育类场馆消防安 全管理。(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 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 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火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 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加强对救灾物资储备场所的消防 安全监督管理。(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 和托育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积极保 障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四)商务部门负责非星级宾馆、餐饮场
9、所、家电维修 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摄影场馆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负 责新能源汽车流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商贸行业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路的行业消防安全管 理;负责汽车修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在客运车站、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 加强消防工作。(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互联 网上网服务场所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中 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 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
10、导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指导景区 建立具备开放的消防安全条件;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 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 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七)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 集中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八)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推动燃气用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依法查处燃气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九)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粮食收购、
11、储存、政策 性粮食经营单位和救灾物资储备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 全;负责指导、督促粮食系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企业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 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 构和末端网点、驿站的消防工作。(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渔业行业的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十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 资计划。(十三)财政部门应当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负责按 照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十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 空间规划统一管理,依据规划预留消防设施规划用地,并负
12、 责监督实施。(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 工院校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 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事 业单位人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十六)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 划并组织实施,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在消防领域建立研发平台, 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十七)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提升消防政务服务、消防安全 管理的智能化水平。(+A)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 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 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1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 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 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十九)供水、通信等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二十)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 拆除或处置影响消防安全的城镇违法建(构)筑物,对违反 法律、法规架设的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架空电 力设施进行排查整治,予以清理;负责督促户外广告经营单 位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二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 信设施建设;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负责新
14、 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二十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 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 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二十三)人防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十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 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十五)水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水务行业消防工作, 督促供水单位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 占、被埋压等问题,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消防有关工作。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 安全自查、隐
15、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 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 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工作检 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保障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火灾隐患整改和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所需 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适当比例安全费用用于消 防工作。(三)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并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 值班制度,每班不
16、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 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人员密 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 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 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七)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 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 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A)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调查火灾 原因。(九)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等技防
17、物防措施。(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 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 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 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 结束后应当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风险。(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
18、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疏散演练。(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 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维 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六)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检测、物联网 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第二十四条 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 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 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 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第五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机构按照授权,
19、负责 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 责任主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全 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是本单 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 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 告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第二章 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 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上 级部署要求,定期研
20、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 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 的负责人应当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 各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定期 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 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 整改等重大问题。(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 格。(三)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 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 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每季度组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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