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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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 不断提高按章办事和知人善任水平在部机关干部集体学习时的专题辅导提纲(2014 年 3 月 26 日)龚 夏 梅2 月 22 日至 24 日,我参加了中组部举办的全国组织部门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培训班第二期的学习。中组部是连续举办 12 期,把组织人事系统的负责同志和有关处长轮训一遍。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内容,作为对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内容;要就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培训作出安排,达到一把手熟悉并能自觉遵守、党政干部了解、组织部
2、门精通。我们要按照这个标准,抓好全市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今天和大家交流四方面内容,一是为什么要修订条例,二是新条例重点改了什么,三是如何认识新条例,四是如何执行好新条例。一、什么要修订条例1 月 14 日,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指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2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这段表述回答了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干部任用条例的地位,二是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根据。干部任用条
3、例在干部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总章程。这里面有三层意思。第一,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依据,对选拔任用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二,它是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第三,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也就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条例的重要作用从 2002 年颁布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可以很充分地看到,已经深入人心。既然干部任用条例地位重要、作用重要,就必须是与时俱进的。十多年来,党的干部队伍状况和干部工作所处环境、面临形势任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2002 年颁布的条例逐步显现出一些不够适应、不够完
4、善的地方,需要作出修订。修订的原因和根据就是上面分析中央印发条例通知的三句话就可以得出来。第一,中央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这在习近平总书记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讲话有集中体现,我们在学习讲话中都3切实感受到了一些深刻的思想、鲜明的观点。这些新精神新要求,就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定;第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新经验新成果,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需要通过条例修订加以吸收和衔接;第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去年 5 月上旬,在研究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时,中组部提出了修订条例的建议,得到习近平总书记和刘云山同志的充分肯
5、定。中央修订条例从去年 5 月中旬启动,到今年 1 月 14 日正式颁布,历时 8 个月,大的修改 24 稿。中央对条例修改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条例的修改做出重要指导,亲自审改把关,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政治局会议进行审议。刘云山同志 4 次审改修订稿,在主持召开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又专题听取汇报,作了重要修改。赵乐际同志明确了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为条例修订工作定了基调。修订过程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思考基础上,针对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动员全党上上下下的力量,经过了几上几下,在实践基础上形成了“最大公约数”,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是全党智慧的结晶。 条例的修订有全
6、国组织工作会议召开所奠定的坚实思想基础,有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所营造的良好氛围,使条例修订提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很容易形成共识。1 月 22 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4第一次会议,充分肯定了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工作,把它列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已经取得的 9 项重要成果之一。这 9 项重要成果分别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商注册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二、条例修订重点改了什么条例原有 13 章 74 条 9700 字
7、,修订后,共 13 章71 条 11400 字,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与原来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在章节上新增了“动议”一章,拆分了“酝酿”一章。拆分“酝酿”一章,主要考虑酝酿不是选拔任用的一个独立环节,而是贯穿于从动议到任职前的各个环节,不好独立成章,拆分到相应的环节中规定,操作起来更明确。在条款上,增加了 10 条,即新条例的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8、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删除了 13 条,即原条例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5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除文字性修改外,实质性的改动有 94 处,在着力体现中央新精神新要求的同时,条例保持了基本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首先在于蕴含其中的基本精神和方向指引,回答了干部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主要有七个,包括“选什么样的人”、 “选人的根本原则是什么”、 “树立什么的用人导向”、 “用什么办法选人”、 “怎样教育培养人”、 “怎样管人”、 “用什么样的作风选人”。这七个方面的基
9、本精神和方向指引,我们要在学习贯彻新条例中不断领悟,今天就不详细讲了,主要按照条例的行文顺序,对条文的重点修改部分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大家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么改、为什么这么加、为什么这么减?在下面的第三大部分我也会讲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增加了“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将选人用人机制由原来的“富有生机与活力”改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内涵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强调我们党的旗帜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特别是鲜明地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写
10、了进来。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新条例规定了必须坚持的7项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6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比较2002年条例, “增一加二改二”,增一就是比原来的六条多了一条,把原第二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分解为现在的第二条、第三条原则,其中第二条“任人唯贤”前新加了“五湖四海”内容,第三条“德才兼备”后新加了“以德为先”内容,这是以德为先标准第一次写入条例;把原第三条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调整了顺序,就是现在第四条原则的表述,不是降低了群众公认的权重,而是
11、委任制度干部主要适用实绩晋升原则;把原第四条中的“平等”删去、前面加上“民主”,就是现在的第五条原则,由“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改为“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这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方针。第三条,规定的是领导班子配备。新条例在原来领导集体必须坚持“三个基本”改为“五个基本”,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将原“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改为“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将原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拿到本条中并改为“注重使用后备干部”并新增“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新增“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这“三个注重和一个用好”放
12、在总则第三条集中表达,体现了中央关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不唯年龄使用干部的新要求。7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第一项增加了“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二项增加了“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第三项将原“开拓创新”改为“求真务实”;第五项增加了“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勤俭节约”、 “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对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德的要求。第八条,基本资格。第三项,增加了“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明确回答了比如提任领导职务需要三年、提任非领导职务需要
13、四年的问题。第九条,关于破格提拔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破格提拔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特别优秀,二是工作特殊需要。新条例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同时,为保证破格提拔不能成为普遍情形,规定:破格提8拔干
14、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第十条,选拔渠道。增加了“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的要求,增加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内容。第三章 动议这是单独增加的一章,分三条,关键词是“提出工作意见”、 “提出初步建议”、 “形成工作方案”。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
15、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第四章 民主推荐第十四条,重新定位民主推荐制度,把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时的民主推荐,将原“民主9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改为“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时的民主推荐,将“二次会议推荐”的做法写入新条例。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提出初步名单,
16、再进行会议推荐。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新增了对参加“个别谈话推荐”或“会议推荐”的范围作出“可以适当调整”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将原“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改为“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二十二条,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原条例规定“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新条例修改为“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第五章 考察这一章的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都是增加的。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
17、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10(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
18、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七条,对考察内容的规定,新条例不惜笔墨,强调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对“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加强作风考察”、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八条,考察程序。新增“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的要求;第四项规定了 6 种必用的考察方法:个别11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3 种可选方法:民意调查、专项调查、
19、延伸考察;第五项,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新增“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的要求。第三十一条,考察中听取意见。新增“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新增考察组必须“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的规定。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干部任免权限。新增“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规定。第三十
20、八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程序,第一项新增“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第七章 任职第四十条,强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的方式,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第四十一条,任职公示制度,新增“公示内容应当真12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由原来的“一般为七至十五天”改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我们目前执行的是七个工作日。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这是第一次把任职谈话作为一项制度明确下来,并且新增了任职谈话的内容: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
21、商这部分内容修改不大,删除了原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人选落选或未获通过时的情况处理。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修改了公开选拔的适用情形。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条例和资格设置,新增“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
22、核同意”的规定。13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程序。第二项“报名和资格审查”新增“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第三项,将原“统一考试”要求改为“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改为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第五十三条,是新增加的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第十章 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第二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
23、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第四项为新增内容: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第六项为新增加内容: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第七项对交流干部的要求,新增了“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第五十五条,任职回避制度。第二款修改为: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14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
24、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七条,一般应当免去现职的情形,较原条例增加修改了一项,增加了两项。第二项,将原条例“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修改为“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第三项是新增加的:“辞职或者调出的”,第四项是新增加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第五十九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复出”作出规定: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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