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管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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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监管管理办法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外借资质项目监管管理办法随着公司日益壮大,业务量增多,随之而来的工程项目也会越来越多。工程项目是企业的“窗口、生产和管理的基点、经济效益的源泉.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中心,提高项目的运作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永恒的主题。当前施工项目管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规范施工现场监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促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施工现场监管办法.一、宗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二、监管范围与主要内容采取委托专人管理,及财务双控。对施工中各个阶
2、段建设全过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资金的监管与控制.三、项目责任人与主要职责1、客户经理(介绍人)是代理商承揽的在建施工(养护)项目的直接责任人。2、成立由客户经理牵头,工程部成员参与组成的监管工作小组。3、主要职责是全面监督工程施工中环节的质量与安全。四、工作要求与主要措施(一)工作要求1、项目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心强,业务精,法规明,工作细,作风正,完成任务好.2、严把“三关”,即:严把安全施工关;严把工序、环节的质量关;严把资金控制关。3、监督有序、有力、到位,服务热情,力促工程顺利进行;4、洁身自好,廉洁监管,不以工作之便谋求个人私利。(二)主要措施为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在
3、施工活动中因违反操作,技术措施不当,甚至偷工减料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现象,提高经济效益,从而达到双方共赢,项目责任人必须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措施如下:1、工程项目前期监督管理1。1、甲方根据业务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派一名技术员参与施工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1。2、本工程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或分包给第三者施工.2、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是项目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发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便及时整改,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在项目施工开始至项目竣工期间实施。对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
4、检查的重点内容是:2。1工程质量管理2。1.1是否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以质量计划为龙头,过程管理为重心。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模式依次展开。2。1.2是否采取施工质量的预控方法。施工质量预控是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首要环节,包括确定施工质量目标、编制施工质量计划、落实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以及对各项施工生产要素的质量预控等。工程开工后,进入全面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包括土建工程和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过程(或工序)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生产(或形成)的关键环节,具有量大、面广、交错、互动的2.2工程进度情况。检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5、施工形象进度是否达到业主、局指的要求。2.3工程安全管理以消除一切事故,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1)检查是否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2)检查是否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3)检查是否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4)检查是否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经理部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经理部做出安全保证.2。4财务管理情况。检查项目部财务管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财务等规定。对分包队伍的资金使用是否进行了监控,是否
6、监督发放民工工资。 3.对项目的日常监控企业对项目的日常监控主要通过收集资料和责任成本报表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形式进行。五、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1、代理商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如业主支付给甲方的优良工程奖励金,甲方应支付给乙方。2、乙方不符合施工进度要求或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及建设单位或甲方要求整改而乙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重新组织人员施工,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收益归甲方所有。所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应给全额赔偿。 3、乙方不得私刻甲方公章及与工程相关的印章及利用公司章私签订有关工程、经济协议.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甲方可
7、单方面终止协议书,情节严重者,甲方将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第二季度学习材料之一:监管制度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
8、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9、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
10、标准。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
11、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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