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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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2007-08-06公布 2007-08-1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目 录1适用范畴32认证模式33认证的差不多环节33.1 认证申请33.2 型式试验33.3 初始工厂检查33.4 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33.5 获证后的监督34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34.1 认证申请34.2 型式试验44.3 初始工厂检查74.4 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84.5 获证后的监督95. 认证证书125.1认证证书的保持125.2 认证产品的扩展12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3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146.1 准许使用的标
2、志样式14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46.3 加施方式156.4 标志位置157收费15附件116附件2 19附件320附件4221适用范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畴为由低电压供电或由机械驱动的焊接电源和类似工艺所用的电源及辅机具,包括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多功能弧焊机(多种焊接工艺组合)、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焊机送丝装置、焊炬(枪)、电焊钳。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差不多环节3.1 认证申请3.2 型式试验3.3 初始工厂检查3.4 认证结
3、果评判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4.1 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适用标准相同、功能相同、原理(主回路及操纵方式)相同、结构(供电电压、冷却方式、产品要紧部件安装结构等)相同、安全关键件/原材料(附件2)相同应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具体产品的单元划分详见附件1。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资料:(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重要元
4、器件及原材料清单;(3)同一申请单元内不同规格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必要时,其他需要的文件(例如:关键元器件的认证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关键材料的确认资料、产品标准、产品照片等)。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清单见附件2。适用时,重要元器件及原材料至少包括:功率器件、冷却风机、电焊机用专用开关、原动机、阻焊操纵器、气/水冷电缆、操纵变压器、主导电材料、导磁材料、绝缘材料。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原则差补充差异内盖时钳等所用的电源及辅机具,如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规格的,送该型号规格的样品;当申请认证单元中有多个型号规格时,应选取具
5、有代表性的送样,同时选送的样品应覆盖该单元中所有产品的安全要求(见附件1),不能覆盖时,还应选送申请单元内的其他产品做补充试验。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附件2)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关键元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1的规定,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关键元器件送样数量见附件2的规定。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
6、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 检测标准(1)GB 15579.1 弧焊设备 第1部分:焊接电源(2)GB 15579.11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11部分:电焊钳(3)GB 15579.12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12部分:焊接电缆耦合装置(4)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5)GB 10235 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6)GB 19213 小型弧焊变压器安全要求(7)GB/T 8118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8)GB/T 15579.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5部分:送丝装置(9)GB/T 15579.7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7部分
7、:焊炬(枪)上述标准应采纳现行有效版本。如遇专门情形,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4.2.2.2 检测项目检测项目为相关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其中GB/T 8118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检测项目为噪声和湿热条款。4.2.2.3 检测方法依据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所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4.2.3 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型式试验终止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承诺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运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舍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
8、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清晰、完整。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由认证机构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操纵检测要求(附件3)及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操纵检测要求(附件3)进行核查。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
9、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说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要紧为涉及安全性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检测的样品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重要元器件及原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目证试验项目至少为例行检验项目(见附件3)。4.3.1.3检查范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产品及其加工场所。4.3.2检查时刻工厂检查通常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专
10、门情形下,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终止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时刻依照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样为1至4 个人日。4.3.3检查结论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4.4 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判,评判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
11、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刻、工厂检查和其后的报告提交时刻、认证结果评判和批准时刻、以及证书制作时刻。型式试验时刻一样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刻不运算在内)。当整机的关键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刻超过整机试验时刻,型式试验时刻按关键元器件试验周期运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运算时刻)。工厂检查后报告提交时刻一样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运算。认证结果评判、批准时刻及证书制作时刻
12、不超过5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的监督4.5.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验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通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同步进行,但也可分别进行。4.5.2年度监督检查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同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工厂应保证获证产品类别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同意监督,否则按不能同意监督处理。4.5.2.1监督频次一样情形下,从初次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显现严峻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
13、峻投诉并经查实为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3)有足够信息说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治理体系等,可能阻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2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项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目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差不多相同。此外,还应按照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操纵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
14、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形。4.5.2.3 监督检查时刻监督检查的时刻依照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样为1至2个人日。4.5.2.4 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截了当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觉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4.5.3 监督抽样检验认证机构应依照上一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果、行业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状况制定年度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电阻焊机除外,电阻焊机的抽样检测仅在必要时进行)并负责实施。每一认证单元最多
15、抽取1件代表性样品。监督抽样检验用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地点能够是生产线末端、仓库、市场/工厂销售网点。认证机构每年应依照实际情形在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取一定数量的获证产品用于监督抽样检验。持证人、产品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抽样基数原则上应在抽取样品数量的20倍以上。在生产线末端、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样时,能够不考虑抽样基数。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15日内寄/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测周期长的产品除外),并向认证机构报告检验结论。型式试验采纳的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验的项目。具体的检验项目依照认证机构制定的监督抽样检
16、验方案要求。4.5.4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评判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判,评判合格的准许连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4.5.5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依照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保持5.1.1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的监督获得保持。当认证规则要求(如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期限换证,超过规定期限未换发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5.1.2.1变更的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假如其产品中的关键元器件
17、及原材料和/或重要元器件及原材料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整机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关键工艺发生变更,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和/或备案的申请。5.1.2.2变更评判和批准认证机构依照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判,确定是否能够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判的基础。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2.1 扩展程序 持证人需要扩展差不多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确认合格后,可
18、依照认证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判的基础。5.2.2样品要求持证人应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并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送样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注消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对不能同意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持有的认证证书。对不同意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持证人能够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按照持证人的申请暂停、注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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