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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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佛府办201911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 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 年 4 月 12 日主动公开FSFG2019008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确保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
2、利,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结合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和新修订的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非户籍常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持有效证明的境外人员适龄子女和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的非户籍适龄子女(以下统称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可申请入读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第三条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属于借读生,分
3、为政策性借读生和普通借读生两类。第四条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行以区为主,区、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两为主、两纳入”原则,根据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 3 入学需求,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增强义务教育优质学位供给能力,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第五条 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制订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明确招生计划,公布设定统一受理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时间和地点。普通借读生积分工作由各区新市民事务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民政、公安、卫
4、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外事、侨务、台港澳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配合做好审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核查确认。第六条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集中受理,统一管理,分类安置。在满足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基础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先政策性借读生,后普通借读生的原则,安排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第七条 符合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下同)的,由各区、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置,刚性保障公办学位。符合普通借读生条件,
5、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积分分值高低次序统筹安排积分入围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学校。第二章 借读生认定条件和办理流程 4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市居住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认定为政策性借读生。(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二)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以及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适龄子女。(三)本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四)本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五)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6、。(六)符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适龄子女。(七)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 A、B 类人才适龄子女。(八)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的意见规定,本市博士后载体在站博士后及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适龄子女。(九)本市按规定引进,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格认定,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适龄子女。 5 (十)在本市居住或工作的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 A、B 卡的适龄子女。(十一)符合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规
7、定,我市新引进领军人才适龄子女。(十二)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十三)在本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十四)在本市居住的华侨人士适龄子女。(十五)在本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十六)在本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 年以上(含 5 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十七)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的非户籍适龄子女。第九条 不符合上述条件,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子女可申请认定为普通借读生。
8、普通借读生通过办理积分申请入读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具体办法按照新修订的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符合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实际居住区、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 6 学申请,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见附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第十一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通知,政策性借读生凭入学通知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被视为自动放弃公办
9、学位。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统筹安排政策性借读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时,凡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的,应按照政策执行,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第十三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政策性借读生后,确定年度积分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的指标数,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简化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的规定,完善违规举报和申请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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