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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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3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9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国 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2、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及其 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 对信息进行制作、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 系统和运行体系。信息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网络秩序;(九)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发 布信息;(十)明知本单位或本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网络地址、主 机空间等资源已被他人利用,从事可能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的活动而不予制止;(十一)擅自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收集、使用、提供、买卖 他人专有信息;(十二)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 作、发布、传播含
3、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 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 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 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A)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九)以非法社团名义活动的;(十)买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的;(十一)非法买卖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物品,对公共安全 构成威胁的;(十二)含有淫秽、色情、赌博
4、、暴力、欺诈等内容,或者 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十三)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履行 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等级保 护工作,接受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备案,并对其安全保 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建 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依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公共信息服务实施监督、 检查,发现公共信息中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信息的,应当 通知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予以删除,必要时中止对发 送者的网络服务;(四
5、)负责接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事件、案件的报告、举报,勘查现场并收集相关证据,提取疑似计算机病毒等破 坏性程序的样本,依法查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五)向社会发布信息安全事件和计算机病毒疫情;(六)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相关的其他监督职责。 公安机关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经测评发现存 在安全问题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予以整 改。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网 络安全,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 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
6、用单位采取 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数据备份等措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 单位的安全保护组织成员、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以及信息安 全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 参加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培训。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家安全事 项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 行为。第二十八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 守国家秘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指导、监督和检查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工作;(二)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规范信息定密,合 理确定安全保护
7、等级;(三)参与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方案论证,指导涉密 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做好保密设施的同步规划设计;(四)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工作,监督、检 查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五)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入使用前审批, 并对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六)依法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使 用密码产品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 评,同时对密码产品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密码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8、存在安全隐患、违反 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国 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计算 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 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管理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并根据信息安 全发展形势和信息安全保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安 全保障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违法新 闻信息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未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
9、级的,由公安机关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第三十三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 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公安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 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10、下的罚款,对非经营 性单位处以二千元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 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信息安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11、罚款。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 处罚。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和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信 息网络安全审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其停业,并可处以一千
12、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 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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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 计算机 信息网络安全 保护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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