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新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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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经 济 法 试 题 及 答 案 新 编资 料 仅 供 参 考 中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经 济 法 试 题 及 答 案 一、单 项 选 择 题(本 类 题 共 25小 题,每 小 题 1 分,共 25分,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只 有 一 个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请 将 选 定 的 答 案,按 答 题 卡 要 求,用 2B铅 笔 填 涂 答 题 卡 中 题 号 1 至 25信 息 点。多 选、错 选,不 选 均 不 得 分)。1.下 列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的 表 述 中,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2、是()。A.公 司 历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格 都 必 须 相 同 B.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面 额 必 须 为 每 股 1 元 C.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必 须 为 无 记 名 股 票 D.公 司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票 面 金 额 答 案 D 解 析 根 据 规 定,“同 次 发 行”的 同 种 类 股 票,每 股 的 发 行 条 件 和 价 格 应 当 相 同,因 此 选 项 A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能 够 为 记 名 股 票,也 能 够 为 无 记 名 股 票,因 此 选 项 C 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3、资 料 仅 供 参 考 2.下 列 有 关 普 通 合 粉 企 业 合 伙 事 务 执 行 的 表 术 中,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是()OA.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B.合 伙 人 能 够 自 营 与 合 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C 不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合 伙 人 无 权 查 阅 合 伙 企 业 会 计 账 簿 D.聘 用 非 合 伙 人 担 任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其 在 被 聘 用 期 间 具 有 合 伙 人 资 格 答 案 A 解 析 根 据 规 定,合 伙 人 不 得 自 营 或
4、者 同 她 人 合 作 经 营 与 本 合 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因 此 选 项 B 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不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合 伙 人 有 监 督 权,有 权 查 阅 合 伙 企 业 会 计 账 簿,因 此 选 项 C 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合 伙 企 业 聘 用 的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不 是 企 业 的 合 伙 人,选 项 D 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3.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不 属 于 合 伙 人 当 然 退 伙 的 情 形 是()o资 料 仅 供 参 考 A.作 为 合 伙 人 的 法 人
5、被 宣 告 破 产 B.合 伙 人 未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C.合 伙 人 个 人 丧 失 偿 债 能 力 D.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财 产 份 额 被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答 案 B 解 析 根 据 规 定,合 伙 人 未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的,属 于 除 名 的 情 形,因 此 选 项 B 是 正 确 的 AC.D均 属 于 当 然 退 伙 的 情 形。4.根 据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律 制 芳 的 规 定,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如 无 特 殊 情 况,外 国 投 资
6、者 应 自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颁 发 之 日 起 一 定 期 间 内 向 转 让 股 权 的 股 东 支 付 全 部 对 价。该 一 定 期 间 为()。A.3个 月 B.6个 月 C.9个 月 D.12个 月资 料 仅 供 参 考 答 案 A 解 析 根 据 规 定,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外 国 投 资 者 应 自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颁 发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向 转 让 股 权 的 股 东 支 付 全 部 对 价。5.下 列 关 于 合 营 企 业 合 营 务 方 出 资 的 表 述
7、中,符 合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A.合 营 合 同 规 定 一 次 缴 清 出 资 的,合 营 务 方 应 自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起 9个 月 内 缴 清 B.合 营 合 同 规 定 分 期 缴 付 出 资 的,合 营 各 方 第 一 期 出 资 不 得 低 于 投 资 总 额 的 15%C 合 营 一 方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加 期 缴 清 出 资 的,即 为 自 动 退 出 合 营 企 业 D.合 营 各 方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缴 付 出 资 的,视 同 合 营 企 业 自 动 解 散 答 案 D 解 析
8、根 据 规 定,合 营 合 同 规 定 一 次 缴 清 出 资 的,合 营 各 方 应 自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起 6 个 月资 料 仅 供 参 考 内 缴 清,因 此 选 项 A 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合 营 合 同 规 定 分 期 缴 付 出 资 的,合 营 各 方 第 一 期 出 资 不 得 低 于“各 自 认 缴 出 资 额”的 1 5%,而 且 在 3 个 月 内 缴 清,因 此 选 项 B 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合 营 一 方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如 期 缴 付 出 资 的,即“构 成 违 约”,因 此 选 项 C 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6.合 营
9、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下 列 有 关 该 类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的 表 述 中,符 合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OA.企 业 设 立 股 东 会,为 企 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B.企 业 设 立 董 事 会,决 定 企 业 的 一 切 重 大 问 题 C 企 业 董 事 长 不 得 兼 任 总 经 理 D.企 业 总 经 理 必 须 由 中 国 公 民 担 任 答 案 B 解 析 根 据 规 定,合 营 企 业 不 设 立 股 东 会 而 设 立 董 事 会,董 事 会 为 权 力 机 构,决 定 合
10、 营 企 业 的 一 切 重 大 问 题,因 此 选 项 A 是 错 误 的,选 项 B 正 确;合 营 企 业 董 事 长、副 董 事 长、董 事 能资 料 仅 供 参 考 够 兼 任 经 理,因 此 选 项 C 是 错 误 的;总 经 理、副 总 经 理 由 合 营 企 业 董 事 会 聘 请,能 够 由 中 国 公 民 担 任,也 能 够 由 外 国 公 民 担 任,因 此 选 项 D 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7.根 据 企 业 破 产 法 的 规 定,自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批 准 重 整 计 划 之 日 起,在 重 整 计 划 规 定 的 监 督 期 内,负 责 监 督 重
11、整 计 划 执 行 的 主 体 为()。A.人 民 法 院 B.债 权 人 会 议 C 管 理 人 D.债 权 人 委 员 会 答 案 C 解 析 根 据 规 定,在 重 整 计 划 规 定 的 监 督 期 内,由 管 理 人 监 督 重 整 计 划 的 执 行,因 此 选 项 C 的 说 法 是 正 确 的。8.根 据 企 业 破 产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债 权 人 会 议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资 料 仅 供 参 考 A.未 放 弃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 人 对 经 过 和 解 协 议 的 事 项 无 表 决 权 B.债 权 人
12、不 得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债 权 人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C 依 法 申 报 债 权 的 债 权 人 为 债 权 人 会 议 成 员 D.有 表 决 权 的 债 权 人 经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可 担 任 债 权 人 会 议 主 席 答 案 B 解 析 根 据 规 定,债 权 人 能 够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债 权 人 会 议,行 使 表 决 权。因 此 选 项 B 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9.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证 券 上 市 交 易,应 当 向 特 定 机 构 申 请,由 该 机 构 依 法 审 核 同 意,
13、并 由 双 方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后 方 可 上 市,该 特 定 机 构 是()OA.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B.证 券 交 易 所 C.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资 料 仅 供 参 考 D.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答 案 B 解 析 根 据 规 定,申 请 证 券 上 市 交 易,应 当 向“证 券 交 易 所”提 出 申 请,由 证 券 交 易 所 审 核 同 意,并 由 双 方 签 订 上 市 协 议。10.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下 列 有 关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OA.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在
14、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的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送 中 期 报 告,并 予 以 公 告 B.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送 上 一 年 的 年 度 报 告,并 予 以 公 告 C 上 市 公 司 的 中 期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均 须 记 载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经 营 情 况 D.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15、人 员 均 须 对 公 司 中 期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资 料 仅 供 参 考 答 案 D 解 析 根 据 规 定,上 市 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上 市 公 司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因 此 选 项 D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11.甲 将 一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乙,但 该 汇 票 上 未 记 载 乙 的 名 称。其 后,乙 在 该 汇 票 被 背 书 人 栏
16、 内 记 载 了 自 己 的 名 称。根 据 票 据 法 的 规 定,下 列 有 关 该 汇 票 背 书 与 记 载 效 力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甲 的 背 书 无 效,因 为 甲 未 记 载 被 背 书 人 乙 的 名 称 B.甲 的 背 书 无 效,且 将 导 致 该 票 据 无 效 C.乙 的 记 载 无 效,应 由 背 书 人 甲 补 记 D.乙 的 记 载 有 效,其 记 载 与 背 书 人 甲 记 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答 案 D 解 析 根 据 规 定,如 果 背 书 人 未 记 载 被 背 书 人 名 称 而 将 票 据 交 付 她 人 的,持
17、 票 人 在 票 据 被 背资 料 仅 供 参 考 书 人 栏 内 记 载 自 己 的 名 称 与 背 书 人 记 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12.一 张 汇 票 的 出 票 人 是 甲,乙、丙、丁 依 次 是 背 书 人,戊 是 持 票 人。戊 在 行 使 票 据 权 利 时 发 现 该 汇 票 的 金 额 被 变 造。经 查,乙 是 在 变 造 之 前 签 章,丁 是 在 变 造 之 后 签 章,但 不 能 确 定 丙 是 在 变 造 之 前 或 之 后 签 章。根 据 票 据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甲、乙、丙、丁 对 汇 票 金 额 承 担 责 任 的 表 述 中,正
18、 确 的 是()。A.甲、乙、丙、丁 均 只 就 变 造 前 的 汇 票 金 额 对 戊 负 责 B.甲、乙、丙、丁 均 需 就 变 造 后 的 汇 票 金 额 对 戊 负 责 C.甲、乙 就 变 造 前 的 汇 票 金 额 对 戊 负 责,丙、丁 就 变 造 后 的 汇 票 金 额 对 戊 负 责 D.甲、乙、丙 就 变 造 前 的 汇 票 金 额 对 戊 负 责;丁 就 变 造 后 的 汇 票 金 额 对 戊 负 责 答 案 D 解 析 根 据 规 定,如 果 当 事 人 签 章 在 变 造 之 前,应 按 原 记 载 的 内 容 负 责;如 果 当 事 人 签 章 在 变资 料 仅 供
19、参 考 造 之 后,则 应 按 变 造 后 的 记 载 内 容 负 责;如 果 无 法 辨 别 是 在 票 据 被 变 造 之 前 或 之 后 签 章 的,视 同 在 变 造 之 前 签 章。本 题 中,甲、乙 都 是 在 变 造 之 前 签 章,丙 无 法 辨 别 变 造 前 还 是 变 造 后,视 同 变 造 前 签 章,因 此 甲 乙、丙 对 变 造 之 前 的 金 额 承 担 责 任,丁 是 在 变 造 后 签 章,对 变 造 后 的 金 额 承 担 责 任。13.根 据 票 据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票 据 挂 失 止 付 制 度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OA
20、.挂 失 止 付 是 暂 时 保 全 失 票 人 票 据 权 利 的 补 救 措 施 B.挂 失 止 付 是 公 未 催 告 的 必 经 程 序 C.付 款 人 在 收 到 挂 失 止 付 通 知 之 前 已 经 依 法 向 持 票 人 付 款 的,不 再 承 担 付 款 责 任 D.失 票 人 应 在 通 知 挂 失 止 付 后 3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公 示 催 告 答 案 B 解 析 根 据 规 定,失 票 人 应 当 在 通 知 挂 失 止 付 后 3 日 内,也 能 够 在 票 据 丧 失 后,依 法 向 人 民资 料 仅 供 参 考 法 院 申 请 公 示 催 告。
21、挂 失 止 付 并 不 是 公 示 催 告 的 必 经 程 序,因 此 选 项 B 的 说 法 错 误。14.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不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是()。A.违 反 国 家 限 制 经 营 规 定 而 订 立 的 合 同 B.恶 意 串 通,损 害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合 同 C 显 失 公 平 的 合 同 D.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合 同 答 案 C 解 析 本 题 选 项 C 属 于 可 撤 销 合 同。15.甲 向 乙 借 款 50万 元。约 定 以 甲 的 A 幢 房 屋 抵 押 给 乙。双 方 为 此 签 订 了 抵
22、押 合 同,担 在 抵 押 登 记 时,登 记 为 以 甲 的 B 幢 房 屋 抵 押 给 乙,后 甲 未 能 按 约 还 款,乙 欲 行 使 抵 押 权。根 据 物 权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半 于 乙 行 使 抵 押 权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OA.乙 只 能 对 甲 的 A 幢 房 屋 行 使 抵 押 权 B.乙 只 能 对 甲 的 B 幢 房 屋 行 使 抵 押 权资 料 仅 供 参 考 C.乙 可 选 择 对 甲 的 A 幢 房 屋 或 者 B 幢 房 屋 行 使 抵 押 权 D.乙 不 能 行 使 抵 押 权。因 为 登 记 机 关 记 载 的 抵 押 物 与 抵 押
23、 合 同 约 定 的 抵 押 物 不 一 致,抵 押 无 效 答 案 B 解 析 根 据 规 定,抵 押 物 登 记 记 载 的 内 容 与 抵 押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的,以 登 记 记 载 的 内 容 为 准。本 题 中,抵 押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抵 押 物 为 A 房 屋,登 记 的 为 B 房 屋,因 此 应 B 房 屋 为 准 行 使 抵 押 权 16.同 一 财 产 向 两 人 以 上 债 权 人 抵 押 的,拍 卖、变 卖 抵 押 财 产 所 得 价 款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担 保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清 偿。下 列 各 项 中,不 符 合
24、物 权 法 规 定 的 是()。A.抵 押 权 已 登 记 的,按 照 登 记 的 先 后 顺 序 清 偿 B.抵 押 权 已 登 记 且 登 记 顺 序 相 同 的,按 照 债 权 比 例 清 偿 C 抵 押 权 已 登 记 的 先 于 未 登 记 的 受 偿资 料 仅 供 参 考 D.抵 押 权 未 登 记 的,按 抵 佃 合 同 行 生 效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清 偿 答 案 D 解 析 根 据 规 定,同 一 财 产 向 两 个 以 上 债 权 人 抵 押 的,拍 卖、变 卖 抵 押 财 产 所 得 的 价 款,抵 押 权 未 登 记 的,按 照 债 权 比 例 清 偿,因 此
25、 选 项 D 的 说 法 是 错 误 的。17.甲 与 乙 签 订 借 款 合 同,并 约 定 由 乙 将 自 己 的 钻 戒 出 质 给 甲、但 其 后 乙 并 未 将 钻 戒 如 约 交 付 给 甲,而 是 把 该 钻 戒 卖 给 了 丙。丙 聚 是 钻 戒 后,与 甲 因 该 钻 戒 权 利 归 属 发 生 纠 纷。根 据 物 权 法 与 合 同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该 钻 戒 权 利 归 属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丙 不 能 取 得 该 钻 戒 的 所 有 权,因 为 该 钻 戒 已 质 押 给 甲 B.丙 能 取 得 该 钻 戒 的 所 有 权,但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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