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安全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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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安全制度15篇【第1篇】营业线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按照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081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人员)是指涉及我局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 第四条 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本着按需培训、讲求实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的原则,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系统开展培训。 第五条 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送培单位正式职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路局成立施工安全培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任组长;职教处副处长和安监室副主任,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多元处主管施工的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室,安监室,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职教、建管、多元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在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施工人员培训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培训计划; (二)负责选定
3、培训机构; (三)组织审定培训师资、培训教材以及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附件1、附件2)编制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四)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局外施工企业和局内辅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人员的发证工作;检查、监督运输站段施工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建管处: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提报相关业务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职教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二)职教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负责汇总培训计划;负责选定培训机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4、;与建管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三)安监室: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提报相关安全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四)有关业务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本系统的施工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报相关业务内容施工的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九条 培训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培训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培训师资管理,根据培训内容选择培训师资,组织教学工作; (三)负责对学员进行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四)
5、建立培训考试题库,组织培训考试;定期分析培训效果,掌握培训质量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章 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分为进场前培训与定期培训,均采用集中脱产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按照路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由路局统一组织。 计划外需扩增培训人员或培训期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路局管理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二)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局外建设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审批项目部门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
6、管处。 (三)局内辅业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由本单位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路局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其它相
7、关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有关行车设备的基本知识、施工作业的卡控知识、施工防护的具体要求、劳动安全的保护措施、非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理知识及相关技能等。 第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根据所管项目具体情况,对培训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进场前培训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定期培训每2年培训1次,每次不少于18学时。 第四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六条 培训考试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必须明确组卷人、监考人和阅卷人,并由本人签字。领导小组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考
8、试方式为闭卷。劳动安全和相关业务知识分别组卷,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劳动安全100分为合格,相关业务知识80分为合格。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验印、颁发证书。 证书填写要求。施工人员参加进场前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单位”处盖章后,由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在“发证单位”处联合盖章。已经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参加定期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
9、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盖章。 培训发证流程。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实施性教学计划、空白试卷及答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考试成绩单(附件4)一式三份,报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各一份,作为验证的依据,同时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十九条 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按运输站段的培训、考核、发证办法颁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取证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已经取证参加定期培训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路局施工
10、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五章 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落实培训责任,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应及时返回施工人员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技术档案,存档备查,保存期三年。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由培训机构保存备查,保存期三年。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没有携带合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失效的,不得进入营业线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培训、考核。遇规章制度有重大调整时,进行及时培训。 第
11、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局职工培训计划的,由路局支付培训经费;由运输站段培训的,由人员所在站段支付培训经费。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局外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爆破员的培训由路局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公司采购、储存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部门,适用本规定。 3、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
12、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品种范围见第六节附则)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节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 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要考察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其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购,且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3、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
14、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方可采购。 4、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没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购。 5、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不得采购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节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1、 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 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
15、用品的专项经费,即可以从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厂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 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5、 不得采购和储存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厂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16、7、新入工地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照分配新岗位的要求发放给劳动防护用品。 8、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公共财务,上班时必须正确使用,下班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 9、进入工地后,一律按所在部门发放的劳保用品配戴齐全,不准穿礼服、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等。 【第3篇】水利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
17、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18、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
19、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
20、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
21、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附录);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
22、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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