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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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华南农业大学 茂名市林业局二。二三年四月(二)擅自移植特别保护古荔枝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一 级保护古荔枝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荔枝树的,每 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荔枝树造成死亡的,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 nu 川O(三)非法买卖特别保护古荔枝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非法买卖一 级保护古荔枝树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非法买卖二级保护古荔枝树的,每 株处三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非法运输古荔枝树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第
2、二十一条其他禁止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 定,破坏古荔枝树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 门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级市) 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古荔枝树生长环境或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挖割树瘤、掘根、向古荔枝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亥(1划、钉钉,在古荔枝树上架设电线,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的;(三)在古荔枝树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 封死地面、排放烟气、燃
3、烧垃圾、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的;(四)其他行为造成古荔枝树损伤的。造成古荔枝树死亡的,依据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违反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 未制定保护方案、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开始施工或者未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市、区(县 级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荔枝树死亡的,依据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擅自处理死亡古荔枝树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古荔 枝树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擅自处理死亡的古荔枝树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
4、 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失职的处罚】古荔枝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 处分。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委托】市、区(县级市)古荔枝树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古荔枝树等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或者提起
5、公益诉讼。第四十二条【衔接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法律救济与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术语解释一】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是指茂名市滨海新区 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五条【术语解释二】本条例所称国家荔枝种质资源圃位于茂名市高州市根子镇、 分界镇。荔枝种质资源圃汇集了国内外荔枝种质资源七百多份、三千五百多株。国家荔枝种 质资源圃主要
6、分为荔枝种质资源保存试验区、科技创新与展示区两大区域。其中,科技创新 与展示区又包括荔枝博览馆、孵化中心和实验室等。第四十六条【术语解释三】本条例所称荔枝农业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是以茂名市行政 区域为边界,现存的独具岭南特色的四大古荔枝贡园,即高州市根子镇柏桥贡园、高州市泗 水镇滩底贡园、茂南区羊角镇禄段贡园和电白区霞洞镇上河贡园。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组织制定实施办 法。第四十八条【后备资源保护】区(县级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古荔枝树后备资源制定 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源普查与公布第三章养护与复壮U!保
7、护管理第五章开发利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古荔枝树的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 想,传承岭南荔枝历史文化,促进古荔枝树保护的法治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荔枝树的保护、 管理、研究和利用等工作。第三条【定义与分级保护】本条例所称古荔枝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荔枝树木。对古荔枝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荔枝树实行特别保护;树龄三百年以上 不满五百年的古荔枝树实行一
8、级保护;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荔枝树实行二级保护。第四条【基本原则】古荔枝树保护坚持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 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政府主管部门及各部门职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荔枝树 保护工作的领导,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荔枝 树保护工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市、区(县 级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荔枝树保护工作,市、 区(县级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用地内的古荔枝树保护工作,市、区(县级市)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的古
9、荔枝树保护工作。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古荔枝树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开展古荔枝树保护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给予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古荔枝树保护工作已经纳入林长制体系,各级林长应当认真履行古荔枝树保护工作的相 关职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 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族宗教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做好相关的协 同工作。第六条【社会参与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荔枝树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 人以认养、捐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古荔枝树保
10、护工作。资助古荔枝树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可以 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可获得义务植树尽责任务折算,具体办法由省级古荔枝树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古荔枝树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损害古荔枝树的行为。古荔枝树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古荔枝树主管部门接到投诉、 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市政务服 务便民热线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按照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第二章资源普查与公布第八条【普查和补充调查】市、区(
11、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每十年至少一次的古荔 枝树资源普查。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在普查间隔期内适时开展 古荔枝树的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全面掌握其数量、分布、生存环境和保护现状等情况。第九条【鉴定、认定与公布】特别保护和一级保护古荔枝树由省古荔枝树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并向社会公布;二级保护古荔枝树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鉴定,经省人民政府古荔 枝树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荔枝树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部门或者上一级古荔枝树 主管部门提出。鉴定部门或者上一级古荔枝树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未经
12、认定和未公布的古荔枝树资源信息的,区(县级市)古荔枝树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鉴定和申请认定,并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第十条【条例颁布前的级别认定】本条例施行以前已由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认 定和公布的古荔枝树级别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认定。第十一条【建档和信息化建设】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荔枝树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对古荔枝树资源的位置、 特征、树龄、生长环境和保护状况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维护和公开数据信息, 实行市、区(县级市)数据共享,实现古荔枝树保护工作智能化。第三章养护与复壮第十二条【养护要求】市、区(县级
13、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古荔枝树实行科学合理的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对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古荔枝树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开展养护工作。第十三条【保护与养护经费保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的古荔枝树保护工作,将古荔枝树保护与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古荔枝树保 护工作正常开展。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荔枝树保护补助制度,对养护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主体)给予适当补助。第十四条【日常养护责任制】古荔枝树的日常养护实行责任制。区(县级市)人民政 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主体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区(县 级市)人民政府古荔枝树主管部门
14、应当向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免费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 技术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 内的古荔枝树,由所在单位养护。(二)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荔枝树,由所在的管 理单位养护。(三)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荔枝树,由其管理单位养护。城市其他公共用地范围内 的古荔枝树,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养护。城市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 古荔枝树,权属不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养护。(四)各镇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荔枝树,由镇人民政府养护。(五)农村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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