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 新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1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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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版中肀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修汀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绿色黑体字部分为修订或删除内容,红色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者新增的内容2014 版2021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 用航空安全以及
2、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 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 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
3、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 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 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贵、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 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 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4、 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 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2014 版2021 版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 产义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5、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 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务规划 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T-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 桃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 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
7、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贵。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 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 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 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 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 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 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 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
8、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 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 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2014 版2021 版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
9、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 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 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10、政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各自的职贵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 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 产的要求,依法及
11、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 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新增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 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 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12、。国 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 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 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2014 版2021 版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 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 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
13、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 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 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 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 本单位负责。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 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 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
14、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贵任追究制 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新增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 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研宄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
15、面取得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贵:(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16、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2014 版2021 版(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四)保证本单位安全
17、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贵任制应 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 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 全生产贵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贵 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 员安全生产贵任制落实情况的监
18、督考核,保证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 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贵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 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 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 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机构、主要负贵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 证,
19、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 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 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后制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 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20、人员。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 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申-位的安全
21、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_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14 版2021 版(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
22、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 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
23、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 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 履行职贵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24、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 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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