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TSGT7002-2023年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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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TSG T7002-2023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消防员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Firefighter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公布2023 年 8 月 8 日前言2023 年 12 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争论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章的起草任务书。2023 年 2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工作会议,起草组在
2、2023 年底完成了征求意见稿。2023 年 12 月,依据 TSG 70012023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要求,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会议进展修改并形成。2023 年 8 月 8 日,本规章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布。本规章考虑了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标准(GB 7588202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 50045952023 年版)等有关曳引式消防员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视检验及在用消防员电梯的定期检验。规定了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 修过程的监视检验及在用消防员电梯的定期检验应当进展的工程、检验内容和必需到达的 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方法、合格的判定规
3、章;确定检验报告书的格式;规定了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隐蔽工程安全的验证要求及方法。同时还规定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的责 任。本规章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夏勇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争论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争论院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上海市特种设备监视检验技术争论院上海三菱电梯日立电梯(中国)广州奥的斯电梯武星军 勉 智杨兆荣庄小雄赵伯锐钱 洪徐卫玉陈 勇 鲁国雄林曼青目录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消防员电梯 1附件 A消防员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附件 B消防员电梯监视检验报告格式30附件 C附件 D消防员电梯定期检验报
4、告格式41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4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TSG T70022023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消防员电梯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视治理,标准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章。其次条 本规章适用于消防员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消防员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5、遵守本规章规定。第三条 本规章所称监视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章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展的监视检验以下简称监视检验;本规章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章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展的检验。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状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
6、质量的判定。第四条 假设消灭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影响本规章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别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据具体状况,提出相应要求。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依据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头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预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视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 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展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展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前
7、方可以进展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10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供给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全都性负责。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供给符合附件 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协作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根底上实施监视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根底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
8、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依据附件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 所列工程进展检验;(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依据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工程及其内容进展检验,其他工程依据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展检验;(三)对于在用电梯,依据附件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 所列工程每年进展 1 次定期检验;(四)对于在 1 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到达 3 次以上含3 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展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
9、于发生自然灾难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顿使用 1 年以上的电梯,其再次使用前,应当依据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展检验。但假设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展检验。第九条 电梯检验工程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 类工程,检验机构依据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供给的文件、资料进展审查,对该类工程进展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工程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展比照,依据其次十条的规定对工程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 类工程,检验机构依据附件
10、 A 的相应规定,对供给的文件、资料进展审查,对该类工程进展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展比照,依据其次十条的规定对工程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三)C 类工程,检验机构依据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供给的文件、资料进展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假设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依据附件 A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工程进展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展比照,依据其次十条的规定对工程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各检验工程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 B、附件 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
11、规章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依据相关法规、本规章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把握,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公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工程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章附件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需依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
12、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工程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展,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展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治理规定及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治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展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 (二)电源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四)检验现场
13、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说明正在进展检验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展了必要的封闭。特别状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展了特地规定的, 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或者连续检验可能造成危急的电梯,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需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缘由。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状况照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洁标记,说明“符合”、“
14、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工程即附件 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工程,下同必需填写实测数据; 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状况的工程,应当用简洁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别状况,可以填写“因缘由未检”、“待检”、“见附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视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假设觉察以下状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完毕时,向受检
15、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工程;(三)要求测试数据工程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力气时;(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标准的问题。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工程但不属于依据本规章其次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准时实行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展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据通知书的要求准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
16、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状况进展确认,可以依据状况实行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位供给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假设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修理进展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响给检验机构, 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状况确实认完成后,或者到达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响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章的规定见
17、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需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视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工程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依据如下要求进展填写:(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工程,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工程,假设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假设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三)对于 C 类工程,假设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假设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
18、进展了现场检验,分别依据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四)对于需要说明状况的工程,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 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 XX”;(五)对于不适用的工程,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其次十条 各类检验工程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A、B 类检验工程,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二)C 类检验工程,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其次十一条 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的
19、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安装监视检验,检验工程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展了有效整改;(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视检验,检验工程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检验工程全部合格,对于依据定期检验规定进展的工程,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实行安全措施进展监护使用的 C 类工程之外使用单位连续对这些工程实行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工程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展了有效整改;(三)定期检验,检验工程全部合格,或者 B 类检验工程全部合格,C 类检验工程
20、应整改工程不超过 5 项含 5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工程实行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展了有效整改。其次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章其次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其次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 四种检验结论。其次十四
21、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状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马上停顿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据状况,准时实行安全监察措施。其次十五条 本规章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其次十六条 本规章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 A消防员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工程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电梯制造单位供给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1) 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
22、够掩盖所供给电梯的相应参数;(2)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掩盖所供给电梯的相应参数;(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假设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把握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检验方法1.1制造资料A1技术资料1.2安装资料A(4)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假设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把握 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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