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docx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包 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地名管 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 东河区、九原区以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 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责令其自行改正。仍不改正的,可以扣 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依法给予处罚。(二)对擅自挖掘或者破坏城市道路、擅自砍伐树木、破坏 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的,在责令其改正后,仍然不停止违法活动的, 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物品,依法给予处罚。(三)对违反
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张贴、 悬挂、涂写、刻画等行为,应当责令自行改正。仍不改正的,可 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或者广告、宣传品。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品 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或者短信提示,责令当事人在规 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前,须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扣押 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扣押的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
4、,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两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 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退还当事 人或者抵缴罚款;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 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 认领的,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 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第四节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第三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 违法建设需要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由市或者区人民 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5、作出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的 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四十条经核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书面责令停止违法 建设通知,办理立案手续。第四十一条违法建设行为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下达载明下列事项的查 封施工现场决定书:(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施工现场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场所内物品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四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6、)通知当事人到场,将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当场交付, 告知查封施工现场的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 途径以及擅自撕毁封条开工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制作现场笔录;(四)对查封施工现场内的物品进行查点,开具查封清单;(五)对查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存档备查;(六)查封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 决定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商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 法建设行为影响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商请函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 内出具认定意见,书面函告城市
7、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的认定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解除查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 拆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应当制作限期拆除公告,张贴于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设施,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 济途径。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拆除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 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区人民
8、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下列要求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一)通知当事人到场,现场送达并宣读强制拆除决定,当 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 将清单连同财物一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不能当场交付的,由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三)对强制拆除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存档备查;(四)强制拆除实施完毕,制作执行记录,并由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 在记录中注明。第四章执法协作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
9、所行使行政处罚权 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行政管理相关信息互相通报制 度。有下列行政管理信息时应当及时函告对方:(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 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 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三)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本条第(一)、(二)项行政管理信息的函告应当在信息获取 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
10、下列事项:(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职 责范围发生争议的;(二)需要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的;(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或 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了解 有关情况,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依法无偿提供;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意见的,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第五H一条 遇有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问
11、题或者专项行动, 需要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联合执法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予以协助配合。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建立案件互相移送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对不属于本行政管理 部门管辖案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在案件 办理完结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回复移送部门。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违反城市管理法 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立违法信息记录,并 纳入包头市征信体系;对屡次违法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将单位 的违法情况函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的行政执法活动
12、,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执 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 任追究等监督制度,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区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责令其纠正, 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 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 督。第五十八
13、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行为时,可以予以制 止,同时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第五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或者执法人员有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其 所在单位、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 举、控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十个 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向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
14、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 处罚的;(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的;(五)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六)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七)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八)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 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包头市 城市管理 行政 执法 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