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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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推行弹性学 习制度,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选课是实施学 分制的前提,为落实教学计划,确保选课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特制 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三 年大专、五年大专、中专学生。第二章选课原则第三条我院与学分制教学制度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是 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板块构成,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 和公共任选课两个模块。必修课学生不需自主选课,由教务 处统一代选;专业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课,毕业时必须获得 不少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选修课最低学分;公
2、共任选 课仅对三年大专生开设,由学生自主选课,毕业时不得少于 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第四条专业选修课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选 修,公共任选课按照每学期公布的课程选修。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及时查看专业教学计划,了解必 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任选课分别所需修读的学分,了解 课程开设情况。在指导教师及辅导员的指导下,根据学习情 况和学习能力,自主决定选修的课程及修读顺序。第六条只有经过学籍的学生才有选课的资格,不的学 生不能进行选课操作。第七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 课登记、改选、退选操作。学生对选课必须态度严肃,不得 随意退选、改选或补选。在规定时间外符合条件的学生(见 第二十
3、四条、二十五条)选课、退课均需要办理手续,审批 后由教务处处理。学生因自身原因没有选课导致无法完成教 学计划的学分要求的,后果自负。第八条 学生选课成功后方可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未通过选课系统选课或课程未选上,学生擅自听课或参加考 核的,其成绩无效。选课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课手 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 分。第九条 每个学生同一门课程只认定一次学分。第十条 选修课原则上必须达到30人才能开课。第十一条 选修课成绩册由教务处根据选课名单编制,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对成绩册中的名单进行删除或添加,必须 接教务处(或教务处委托系部)通知后更改方为有效。第十二条选修课
4、的考核方式由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 标准确定。课程成绩不合格可参加一次补考,在全院组织的 补考时间安排,补考仍不合格者,参加课程重修。实训类课 程和公共任选课没有补考,成绩不合格直接重修。对不合格 的选修课,学生可改选课程类别和学分一致的其他课程,但 仍须缴纳相应学分的重修费。第十三条学生修读选修课学分超出教学计划规定最 低学分的,需缴纳多出的学分费用。第十四条毕业资格审核时,学分按照课程类别分别计 算,不交叉替代。第三章选课流程第十五条教务处在每学期期中公布下学期各类课程 教学任务。公共任选课确定开设课程,以及每门课程开设的 班级数、每班最大选课人数、每班上课时间。第十六条各系部应根据开课计划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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