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docx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惩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根据前款惩罚。 第三十三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惩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制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惩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制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治理条例第六
2、十五条惩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惩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害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惩罚。 第三十五条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惩罚。 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根据出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惩罚。 第三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被撤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单位撤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3、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撤消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当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供应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制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4、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设、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托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托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供应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效劳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治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展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承受年度核检的。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其次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展惩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报送统
5、计数据的,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统计治理方法处理。 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篇二 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治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治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宅。 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承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
6、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根本状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状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7、明; (七)企业信息治理系统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
8、料包括以下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根本状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 (二)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三)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力量,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
9、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 (四)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掩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藏、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效劳力量; (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治理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治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大事处置力量; (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惩罚,无其他严峻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
10、单位的构造、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第十二条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批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根本状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关发行人员的资质证明; (五)最近三年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 (六)经营场所、发
11、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状况及使用权证明; (七)企业信息治理系统状况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供应的效劳和相关保障措施;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 (十)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根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力量、发行网点等的核实意见; (十一)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以下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状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
12、者主要负责人状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 市场管理 规定 全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