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函询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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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委函询报告篇一: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实力,依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其次章 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示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化措施。 其次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觉、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须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 第三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范
2、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运用、临聘人员聘请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须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须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与,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3、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留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状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 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刚好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 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
4、事创业或详细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 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依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觉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探讨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 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订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
5、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看法,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状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 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与,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爱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爱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爱护措施
6、。 第十七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稍微违规违纪,可不赐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依据规定中可不赐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肯定影响,可不赐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赐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依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
7、安工作中发觉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探讨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状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其次十条 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其次十一条 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与,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其次十二条 责令纠错
8、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探讨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其次十三条 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接着扩散造成肯定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实行组织处理措施。 其次十四条 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刚好了解整改落实状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其次十五条 责令纠错相关状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与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运用。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六条 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
9、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 其次十七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说明。 其次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Q/GZZYTR G.20.02.01(ZG1125-2022) 1、范围 本制度谈话和函询对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新提拔或者入党转正的干部廉洁任职与厂技改项目相关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谈话,其次部分是发觉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刚好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部分对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的确存在问题的党
10、员干部进行函询。 本标准适用于铜仁卷烟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2.1 廉政谈话 2.1.1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开或削减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削减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 诫勉谈话 2.2.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觉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刚好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
11、。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觉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纳的。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出现了稍微的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这时假如刚好刹车、主动订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歼灭在萌芽状态;但假如不刚好制止,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殊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化,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切干部成长的角度动身,经过指责和自我指责,帮助其吸取教训, 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2.3 函询 2.3.1 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实行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
12、了解状况,即为函询。党员干部职工在收到组织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3、目的 3.1 为了仔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健康成长和建设高素养干部队伍,增加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化”,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 廉政谈话 4.1 谈话适用范围人员 4.1.1 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干部。 4.1.2 入党及转正的干部。 4.1.3 公派出国(境)的人员。 4.1.4 参与技改项目的人员 4.1.5 其他须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 4.2 谈话部门和谈话
13、人 4.2.1 对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人力资源科或纪检监察室负责。 4.2.2 对入党及转正的干部,由厂党委成员会同思想政治工作科、人力资源科负责。 4.2.3 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干部所在部门分管厂领导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4 对技改项目人员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5 其他须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厂纪委视其状况后确定负责部门和谈话人。 4.3 谈话内容 4.3.1 对新提拔和工作变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内容。 4.3.1.1 强调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4.3.1.2 听取谈话对象
14、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的相识、建议或准备等。 4.3.2 对公派出国(境)的人员的谈话内容。 4.3.2.1 参照中纪委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出国(境)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 4.3.3 对参加技改项目人员的谈话内容。 4.3.3.1 对参加技改项目,涉及管项目、管资金、管事等存在高风险岗位的人员提出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行为要求,听取谈话人的看法。 4.3.4 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干部的谈话内容。 4.3.4.1 向谈话对象说明状况,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4.3.4.2 在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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