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务人员交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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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人员交接制度根据会计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特制定工会财务人员交接制度,在未办清下列交接手续之前,一律不许调动或离任。一、财务人员调动、离任,必须认真填写财务人员交接书。二、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和工会主席签章。三、移交人必须将经管情况,岗位职责、未处理事宜和各种文件资料等向接管人作详细介绍和书面说明。四、移交人对经管的凭证、现金、帐表、支票、公章、公物及所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等,应编制移交清册,并由移交人、接管人和监交人签章后,报请工会主管财务主席审阅,签章后存档。五、出纳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对库存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要认真核实,必须帐帐相符,帐款相符,由移交人在帐薄最后一笔余额上签章,未还帐项必须有逐条的详细说明,以及监交人员和工会主席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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