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总体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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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合作总体框架协议甲方:乙方:日期:宜应由双方共同友好商议另行确定。6.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标准条款与条件1 .定义在本惠普销售合同标准条款与条件(以下称“条款 与条件”)中,除非文中另有定义,对下列表述作如下定 义:“惠普”指作为本报价单与销售合同项下交 易卖方的惠普实体。“最终用户”指报价单中“客户联系信息” 一栏中所 列的接受和使用惠普产品的一方。“产品”指报价单中的“产品信息” 一栏中所列的产 品,包括应最终用户需要而修改、设计或者生产的“客户 化产品”。“销售合同”指经惠普与最终用户签字并盖章后的 报价单与本惠普销售合同标准条款与条件。软件许可信息(
2、SLI)指针对软件产品的许可信息。SLI见于软件产品目录文件中或者作为信息与软件产品或者惠普报价一同提供。SLI于要求时提供。2 .销售合同的范围2.1 销售合同的范围仅合用于最终用户从惠普购买的惠 普品牌的产品。最终用户在此保证仅为内部使用之目的而 非再销之目的而购买产品。最终用户彻底理解,如违反本 款约定,将对惠普的业务管理造成混乱及无法估计的损 失,故其允许对于其违反本款约定的行为,应向惠普支付 相当于再销产品全部售价的金额作为赔偿。3 .报价单3.1 本条款与条件系报价单不可分割之一部份,与报价 单共同构成销售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2 对于报价单总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
3、20万 元)的信用交易,仅双方签字盖章后的销售合同原件方为有 效;对于报价单总金额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销售合同,依 据商业惯例,以传真方式发送的签字盖章后的销售合同亦 可视为有效的销售合同。但惠普可依据其需要,随时要求 最终用户提供其签字盖章的销售合同原件以作核查。3.3 除非另有约定,报价单中的到货地址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3.4 最终用户可以在第一批货物发运前至少提前两个 工作日通知惠普取销销售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客 户化产品除外。4 .价格与支付4.1 除非双方在报价单中另有约定,基于惠普将产品 的所有权或者占有转移给最终用户或者其指定的承运人或 者委派人的地点,或者提供服务
4、和支持的地点,价格中 不包括与订 单有关的任何税赋、关税、政府收费或者其 它类似收费。最终用户应负责支付上述各项税赋及费用。4.2 如果最终用户未按支付条款的约定按时付款,惠 普有权推迟下一合同的发货直至最终用户已向惠普全额支 付拖欠的款项,且惠普保留要求最终用户即将支付已发货 物的货款的权利。4.3 除非最终用户和惠普以书面形式另有约定,最终 用户应按交易的日期顺序向惠普支付货款。除非在产品的 验收过程中双方之间浮现争议,或者惠普以书面协议的方式 允许最终用户延迟付款,最终用户允许惠普可以用惠 普应付给最终用户的款项冲抵最终用户到期未付的货款。4.4 硬件产品的所有权自最终用户付清货款时或者
5、产 品发运时转移给最终用户,两者以时间较后者为准。5 .发送5.1 惠普将按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发送期与地点发运产 品。若有到货即损,最终用户应在货物到达后30天内申请 更换或者保修。5.2 产品毁损与灭失的风险自产品送达最终用户后转 移至最终用户。6 .接受6.1 惠普将产品送至本销售合同约定的送达地点并由 最终用户以下述方式签收送达记录后视为发送完成:如实际收货人为本销售合同中由最终用户指定的收货 人,该指定人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在惠普出具的送达 记录上签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者虽未出示本人身份证, 但在惠普出具的送达记录上签字后同时加盖最终用户的公 章或者其他合法授权的印章后,即可视为交付
6、;如实际收货人与本销售合同中由最终用户指定的收货 人不一致的,实际收货人应在惠普出具的送达记录上签字 后同时加盖最终用户的公章或者其他合法授权的印章,方 可视为交付。若因收货人无法满足上述条件而导致惠普 无法完成交付的,最终用户应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应的违 约责 任,给惠普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一切相关损失。实际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时,清点数量,检查货物外包 装情况,并在惠普出具的送达记录上批注完好情况,未 在送达记录 上注明特殊情况,均视为正常交付。6.2 产品送达之时即为产品接受之时。7 .有限保证7.1 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因产品而异。最终用户可通过 产品的随箱资料或者通过问询了解相关信息。在保证期
7、内, 惠普将免费修理或者更换最终用户退回的有问题的产品。7.2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惠普产品的硬件有瑕疵或 者 不符合规范,或者惠普的软件严重偏离惠普的标准软 件规 范,惠普将根据自己的选择,修理或者替换受影响 的产品。惠普保证修理或者替换过的产品其性能等同于或者高于同型号新产品。惠普亦保证其服务是职业化的和局标准的。7.3 保证期从发运之日或者惠普完成产品安装之日 起 算。如果由于最终用户迟延安装或者确定的安装日期 过晚,导致产品的安装日期超过产品发运后十四天,则 保证期应 从产品发运后的第十五天起算。7.4 本有限保证不合用于非惠普品牌的产品。7.5 本有限保证不合用于因电源失效或者不稳、
8、使用 第 三方软硬件产品、未经授权修改或者不正当使用产品、 不按 规范操作产品、漫不经心或者破坏性地使用产品、 意外事 故、未经授权地维修产品所造成的产品瑕疵。7.6 惠普提供的非惠普品牌的第三方产品、软件及服 务,是按“原状”提供的,尽管该产品、软件及服务的原 生产商或者第三方供应商可能提供其自己的保修,但是惠 普不对非惠普品牌的第三方产品、软件及服务提供任何 保修。对于因客户或者第三方的介质、软件、接口、供应品 或者 其它产品原因引起的索赔,惠普无义务提供保修服 务或者技术支持。8 .额外服务8.1 除上文提到的惠普保证期服务之外,最终用户可 以购买额外的惠普服务与支持,例如安装、现场服务
9、或者 保 证期之外的维修服务。任何标准保证期之外的额外服 务均应在报价单中说明。8.2 除非惠普以书面形式特殊允许,额外服务只在本 合同指定的产品使用地提供。额外服务不合用于软件产品 的纠错、最终用户数据的安装/再安装,或者惠普产品的重 新配置,但在发运前已经加载的操作系统除外。保证期外 的额外服务不包括电源线、数据缆线等产品的外延设备。 保 证期外的额外服务亦不包括电池等易耗品。8 . 3惠普或者其指定代理进行的任何维修服务均不得 解 释为废止了上述除外政策,或者认可了最终用户的要 求。9 .服务程序9.1 电话技术咨询在产品的使用期内,如果产品失灵或者工作不正常(该 失灵或者工作不正常不包
10、括本条款和条件第7. 4条、第 7.5条和第7.6条所述之情形),最终用户可首先拨打惠合作总体框架协议用户指南:该协议资料合用于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便壬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实现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利益方(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伤害。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甲方: XXXXXXXXXXXXXX乙方:上海惠普有限公司本协议由合作总体框架协议书以及随附的所有附 件组成,全部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时以 合作总体框架协议书为准。双方确认他们已经阅读、理解并允许本协议的条款和 条件。甲方和乙方本着“互
11、信、合作、发展”的原则,经友 好商议,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关系确定1 .基于本协议及其后的任何修改、补充(以下合称本 协议)的规定,甲方允许根据乙方标准销售合同的标准条款 与条件(见附件一:标准条款与条件)以惠普直销模式与乙 方长期合作,即以最终用户之身份按惠普直销模式向乙方 直接购买惠普直销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普设立的免费技术咨询热线电话寻求匡助。努力通过惠普应尽最大电话技术支持解决最终用户遇到的问题。惠普精英客户专 用技术支持热线电话的开通时间为7*24小时,惠普可不经 事先通知而调整上述时间。9 . 2备件更换服务如果最终用户已购买备件更换服务且该服务期未满,惠普将在接到最终用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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