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4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方法江苏省 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水资xx45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县水利务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安康有序发 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治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治理方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治理实施方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50366-xx 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xx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地源热泵
2、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建厅2023年十月十三日主题词:水利地源热泵取水许可水资源费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附件: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安康有序进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治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治理方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治理实施方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50366-xx 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xx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除外的
3、取水许可治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本方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 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及取水日常监视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水资源费的价格治理和监视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视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
4、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地源热泵系统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 法律法规及标准标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留意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我省鼓舞进展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限制进展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第五条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当托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地源热泵系统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三与
5、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其它相关立项材料。第七条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水文地质勘查报告;二凿井施工方案;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四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文件。上述一、二、三项资料,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不予批准。一工程产权、治理主体不明确的;二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三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地面沉降较重地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四在饮用水源保护
6、区内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的;五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地下水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 井距达不到合理的影响半径,或者回灌可能对地下水造成铺张和污染的;六开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回水可能对地表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或者闭式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地表水体不满足工程设计条件的;七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可能对地下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八未进展水资源论证或者未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和凿井备案手续的。第九条地源热泵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并执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第十条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的换热管井孔和地下水源热泵系 统热源井的设计、施工,应当同时符
7、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标准的规定。地源热泵系统的传热介质应当承受清洁水。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换热管井孔施工原则上不得凿穿第承压含水层顶板,井孔深度一般不宜超过 60 米。确需凿穿第承压含水层顶板的,应当依据供水管井技术标准的要求实行科学的止水措施,并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论证。热源井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封填。第十一条地源热泵系统取水应当按规定安装取水和退水计量设施,并实现水量、水温的实时监测。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当实行牢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铺张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抽水管和回灌管上均应设置水样
8、采集口及 监测口。抽水、回灌过程应当实行密闭措施,制止将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第十二条地源热泵系统建成并试运行满 30 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一地源热泵系统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许可申请和凿井批准文件;三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试运行状况;四计量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状况;五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水温、水质监测结果;六地源热泵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涉及凿井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水文地质柱状图、电测曲线图、抽水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状况等有关资料。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验收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
9、 组织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工程进呈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 送取水工程的取水量、退水量和取水口、退水口的水温、水质状况。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当报送水位、回灌量等有关状况。第十五条地源热泵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状况进展监视检查,觉察未按规定取水的, 应当准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地源热泵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源热泵系统运行状况的监视检查,对违规问题应限期改正
10、。第十六条为鼓舞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对地源热泵系统的水资源费实行减征和免征:一闭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循环冷却水局部,免收水资源费;循环冷却水的补充局部按实际补充水量征收水资源费。二开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按实际取水量的 3%征收水资源费。三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实现全部回灌的,按实际取水量减半征收水资源费;不能实现全部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停,关停前的取水按实际取水量全额征收水资源费。四污水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免征水资源费。对被评为国家、省级示范工程和节水水平高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水资源费中赐予确定的补助或者嘉奖。第十七条
11、本方法生效前已建的地源热泵系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的规定限期建设单位进展整改。第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展惩罚。第十九条享受水资源费减免政策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在建设和运行地源热泵系统过程中,任凭铺张和污染水资源,或者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治理规定的,不予减免水资源费。其次十条本方法自 xx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其次篇。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方法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方法.txt 你不用一上线观
12、看莪在线,就急着隐身,放心。莪不会去缠你。说好的不离不弃现在反而自己却做不到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方法xx 年 12 月 29 日 15 时 18 分 106 主题分类:资源能源打算物价“水资源”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方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 55 号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方法已经 xx 年 11 月 20 日省人民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宋秀岩2023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治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以
13、下简称条例和青海省实施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本省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据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治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视治理。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级治理权限, 负责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治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视治理。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塘和涝池中的水的;二农村牧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
14、禽饮用等月取水总量不超过 100 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需进展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退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需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 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 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力气。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
15、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把握与定额治理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的年总水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年水资源可利用量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取用水打算。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年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资源保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或者嘉奖。第八条各级人
16、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电视、播送、报刊等闻媒体应当加强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宣传,增加全社会依法取水、缴纳水资源费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第九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据取水许可分级治理权限,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州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打算批准或者不批准。打算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
17、准文件。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取水许可审批:一在本省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湟水河、大通河、黑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布哈河、隆务河干流河段和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取水以及在跨州地、市行政区域河流或者州地、市边界河流河道治理范围内取水的;二取用地表水日取水量在 5 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 1 万立方米以上的;三水力发电装机容量在 1 万千瓦以上的:四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州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取水许可审批:一取用地表水日取水量在 5 万立方米至 1 万立方米、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 1 万立方米至 o.5 万立
18、方米取水的;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或者县市、区边界河流河道治理范围内取水的;三水力发电装机容量在 1 至 o.5 万千瓦的;四在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区境内取水的。除本条规定应由省、州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它取水许可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本方法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水量安排方案和用水定额是取水许可审批的 主要依据。各州地、市、县取水许可总量把握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和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把握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
19、及供需状况制定。第十三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工程。第十四条水资源费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依据批准的年度取水打算取水。第十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依据水资源的用途、紧缺程度和本省经济社会进展状况进展调整。第十六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依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 量计征。水力发电用水可以按实际发电量计征;采矿业、石油
20、、自然气开采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工业用水征收。第十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量或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第十八条农牧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范围和起征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须严格依据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对超打算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应对超打算或者超定额局部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 30以下的,对其超取局部水量加价 1 倍征收;超过批准取水量 30至 5o的,对其超取局部水量加价 2 倍征收;超过
21、批准取水量5o以上的,对其超取局部水量加价3 倍征收。其次十条水资源费可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办理缴纳手续。其次十一条水资源费是水资源治理和水利进展的专项资金,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其次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托付有关部 门代征水资源费,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入库数额的 3%安排代征手续费,纳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用于代征单
22、位征收工作的必要开支。其次十三条按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减免水资源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价格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十四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以下工作:一水资源的考察、调查评价、规划编制水的供求打算等水资源治理的根底工作;二水资源保护、水源修养及水质监测;三节水技术争论、示范推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程的补助;四调水、水源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的补助或贷款贴息;五小型水利工程修理、改造的补助;六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的补助;七水资源法规政策争论、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嘉奖先进;八水资源保护执法人员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及水资源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 源热泵 系统 取水 许可 水资源 征收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