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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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修订)发布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 今天对外发布,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我国自1988年第一 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此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 口,实现了所 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新版药品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 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 原
2、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 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药品GMP的修订是药监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关注民生、全力保障 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1998年修订的药品 GMP的实施,在提升我国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技术标准得到很大的 提升,新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更新和涌现,我国现行药品GMP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
3、GMP发展趋势, 也是药品安全自身的要求。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实 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 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哺育具有国际竞争力 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新版药品GMP修订的主要特点:一是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 方面的要求。细化了对构建实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强化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以促进 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全面强化了从业人员的
4、素质要求。增加了对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 耍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如,新版药品GMP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 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必须具有的资质和应履行的职责。三是细化了操作规程、生 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药品安全保障措施。引入了质量风险 管理的概念,在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 的监控等方面,增加了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制新制度和措施,对 各个环节可能浮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了无
5、菌制剂生产环境标准,增加 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提高无菌药品的质量保证水平。新版药品GMP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3月1 口起,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 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新版药品GMP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将赋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依据 产品风险程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版药品GMP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催促检查和指导。此外,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加强沟通和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新版药品GMP的顺利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制定新版药品GMP的贯彻
6、实施意见,将于近期发布。(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者流水号;(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第一百零七条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 效期先出的原则。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 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使用彻底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第二节原辅料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
7、对或者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 正确无误。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第一百一十二条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第一百一十五条识。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四)有效期或者复验期。惟独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者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者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应
8、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者计量,并作好 标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分量或者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二)产品批号;(三)数量或者分量(如毛重、净重等);(四)生产工序(必要时);(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第四节包装材料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第
9、一百二十一条 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 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 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第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 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第一百二十四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 者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第一百二十五条印刷包装材
10、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第一百二十六条每批或者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者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 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第一百二十七条过期或者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第五节成品第一百二十八条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第一百二十九条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第一百三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wei)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第七节其他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一个
11、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 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 并有记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 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 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普通不得 进行返工。惟独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 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第
12、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者重新加工或者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 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名 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第一百三十七条 惟独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 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的性质、 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不符合贮存和
13、运输要求的 退货,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一百三十八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者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 有 效控制。确认或者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 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 (二)安装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 (三)运
14、行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 (四)性能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第一百四十条 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五)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的产品。第一百四十一条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者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的合用性。生产工艺在使 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当能够始平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
15、、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生产环境(或者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者验证。必要时,还应当 经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一百四十三条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 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 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第一百四十四条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者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情况进行再确认或者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 果。第一百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验
16、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第一百四十六条 验证总计划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当做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 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当根据确认或者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者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者 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第一百四十八条确认或者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者验证工作 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者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 并存档。第一百四十九条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一百五十条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
17、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 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 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第一百五十二条 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 品的历史情况。第一百五十三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 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懂,不能摸棱两可。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文件的起草、修订、文件应当标
18、明题目、文件应当分类存放、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口期。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切当、清晰、易条理分明,便于查阅。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可辨。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者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浮现。第一百五十九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 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 易擦除。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
19、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者 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 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誉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 毁,应当做为重新誉写记录的附件保存。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 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第
20、一百六十三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像技术或者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 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惟独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者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 应当使用密码或者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 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第二节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四条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者待包装产品也应 当有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五条物料的质量标准普通应当包括:(一)物料
21、的基本信息:1 ,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2 .质量标准的依据;3 .经批准的供应商;4 .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者样稿。(二)取样、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五)有效期或者复验期。第一百六十六条 外购或者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 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四)取样、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五)定性
22、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七)有效期。第三节工艺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每种药品的每一个生产批量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同药品规格的每种 包 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第一百六十九条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像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第一百七十条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生产处方:1 .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2 .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3 .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浮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 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二)
23、生产操作要求:1 .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2 .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者相应操作规程编号;3 .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4 .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5 .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6 .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7 .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三)包装操作要求:1 .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分量或者体积表示的包装形式;2 .所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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