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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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大气科学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位委 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学科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保 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兰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 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大气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大气科学学院 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负责对全院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 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行使向学校建议学位授予等 职权。第三条 大气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 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第二章职责权
2、限第四条大气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兰州大学学位评 定委员会的分委员会,受兰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第五条 大气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二)审核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三)审核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同意授予、 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推荐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五)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细则,审核指导教师 上岗招生资格;(六)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 评估本单位学位授予质量;(七)调查学位授予、导师聘任争议等,提出处理意见;(八)解决与学位
3、相关的争议等,提出处理意见;(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大气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 利:(一)知悉与学位评定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 度、信息等;(二)就学位评定事务向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提出咨 询或质询;(三)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 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院学位评定事务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 议,实施监督;(五)依法、依章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大气科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 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二)贯彻学校、学院办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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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大学 大气 科学学院 学位 评定 委员会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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