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十八期)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职工 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决议,制定本实 施办法。一、参互对象和活动组织第一条 凡参加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 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由其 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 互)。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 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在职职工必须100%参互。 自第十九期(2023年)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互 活动”)起,在组织当期医互活动时未参加上一期医互活动的退休
2、人 员,不再接受参加医互活动。第二条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互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 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二)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二、互助期限和交费标准第三条第十八期医互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第四条互助金标准为:已参加第十七期医互活动的按每人120 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50元交纳,每人限交一份,互助金一经 交纳,不再退还。第五条 互助金交费时限为: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 2月25日止,参互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三、补助标准和补助申请第六条 参互人员
3、在互助期内生病住院,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获 得补助。出院时间在本期内的补助申请,按本期补助标准计算补助。第七条 补助标准。按照参互人员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其他补助支付 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的办法给予补助。补助起点为800元,具体为:(一)超过800元至10 000元(含10 000元)的部分补助 30%,最低补助标准为100元;(二)超过10 000元(不含10 000元)至100 000元(含 100 000元)的部分补助70%;(三)超过100 000元(不含100 000元)至500 000元(
4、含 500 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o第八条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补助基数可以累加计算。第九条 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保部门 提供的住院结算数据、医院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申请 办理补助(具体以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规定为准)。第十条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 000元以内 (含3 000元)的,由各代办点审核;3 000元以上(不含3 000元) 至10 000元以下(含10 000元)的,由办事处审核;10000元以 上(不含10 000元)的,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核。对审 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
5、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一条第十八期医互活动补助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 日至2023年6月30日。四、除外责任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一)在互助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二)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种 定额包干标准外的医疗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 工伤、女职工生育及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等;(四)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 用;(五)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费用及补助;(六)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第十三条如有第十二条第六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 助的权利,已发放的追回已发放补助金,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 的责任。第十四条参互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 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所交纳 的互助金不予退还。附则第十五条 凡连续参加第十五期、第十六期、第十七期医互活动 未获得补助的人员,在继续参加第十八期医互活动时给予一份重大 意外伤害保障,因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可按照云南省职 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大意外伤害致残保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云 医互2021) 3号)办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