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印章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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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用印章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医疗专用印章使用治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肯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依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终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诞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泸医附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需加盖泸医附院医疗专用章前方有效。 为使我院医疗专用章治理标准化、制度化,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厉性,避开因印章治理使用不当消失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标准院内医学文书证明印章的治理和使用,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医学文书证明包括:“诊断证
2、明”、“死亡诊断证明”、“癌痛患者医疗证明”。 二、印章由医教科专人治理,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科负责人治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 三、印章治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有用印内容,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楚。 四、医学文书证明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予盖章: 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我院注册并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
3、中记载备查。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准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消失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否则,不予盖章。 2、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其他时间不予盖章。诊断证明书必需填写完整,未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休假时间、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的不予盖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别状况不超过1个月。否则,不予盖章。 3、医师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未经特别授权不得出具劳动力量、 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损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其次胎等特别诊断证明,应有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治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根据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否则,不予盖章。 4、医学诊断证明书涂改不清的不予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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