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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和改善“乌-昌-石” 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乌 -昌-石”区域大气环境的工业污染、燃煤污染、机动车污染 的防治与监督管理。其他大气污染源的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防治。本条例所称“乌-昌-石”区域包括乌鲁木齐市、昌吉州 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塔城地区沙湾市、 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八师石河
2、子市、第十二师。第三条(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自治区成立自治区“乌 -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污染减排、清洁能源替 代,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强化区域内大气环境信息共享 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等,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 展。“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遵循区域共治和 兵地共治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 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原则,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协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乌一昌一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 理列为2023年自治区十大民生实事之一并重点推进,启动 “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编制工作
3、,进 一步明确兵地同防同治责任,明确联防联控机制,为区域大 气污染防治提供法治保障。自治区人大将“乌-昌-石”重 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列入2023年立法计 划。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的决策部署,我厅组织起草了“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 见稿)。二、起草过程我厅对条例起草工作坚决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 参与的原则为指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尊重大气污染防 治的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条例 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一是成立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党委、人大的支 持和协调下
4、成立了由自治区有关领导和部门领导组成的条 例(征求意见稿)起草领导小组,并委托相关专家成立起 草工作专班。二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起草计划,我厅抽调骨干力量与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委托的 院校法律专家共同组成调研组前往乌鲁木齐市、十二师、第 六师五家渠市、阜康市、昌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第 八师石河子市、沙湾市等重点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重点园区、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走 访,收集了草案起草工作所需要的重要资料,详细梳理了“乌 -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为草案起草打 下坚实基础。根据前期的调研材料,起草专班总结了 “乌一 昌一石”区
5、域内产业和能源结构、季节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 排、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四大类共计18 个突出问题,并针对每个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议。依据 问题清单及立法建议进一步总结出条例需要并且可能解决 的主要问题。三是收集整理条例起草所需的相关立法文献资料。草案 起草严格以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对自治区政府、兵团政府针对“乌-昌- 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最新专项计划规划进行梳理、领会, 把自治区政府、兵团政府对“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的最新要求和精神作为条例制定的指导;参考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大气污染区域联防 联控的有关规定;收集梳理区域内各地州、兵地之间的联防 联控协议、文件以及区域内各地州、师市制定发布的大气污 染防治的相关办法、文件,总结有用和可行的经验,突出“小 切口”立法的可操作性特点;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上参考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 技术指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部门规章;吸收借鉴兄弟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经验以及区域联防联控做法,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中关于珠三角区域、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的规定以及“京津
7、 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有效经验。结合相关实地调研 资料和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初步确定了条例草案框架。三是集中撰稿和审改。我厅从相关单位抽调环境科学专 家、法律专家、发展改革规划专家等同志,集中研究撰写条 例(征求意见稿),并以召开专家座谈会、行业座谈会等 形式多方面征求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的意见建议。三、主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 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 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 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起草专班在条例(征 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严格以科学立法原则为指导,贯彻 “小切口”
8、立法的特点和要求,不简单重复上位法和兄弟省 市立法,力求做到解决真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至第三条是关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 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乌-昌-石”区域范围明确)、 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以及指导原则(区域内五统一)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 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具体要求,包括区域防治方案、产业政策、项目准入、排放标准以 及考核要求的相关内容。.第九条是关于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关规 定,包括大气重点污染物的类别、各级政府的职责、市场主 体和相关社会主体的义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是关于
9、区域内燃煤污染源治理的具体措施。包括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削减计划、燃煤项目 等量或减量替代以及散煤治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三至十【条是关于运输结构调整和运输车辆清洁化改造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至十六条是关于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差异化管控的相关规定,包括规模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的 具体要求,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标准及统一的评审 机构等内容。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是关于区域联防联控联治的相关 规定。具体包括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统一错峰生产制度、 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相邻行政区域可能影响大气环境的项 目互商机制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是关于激励机制和约谈整改措施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
10、八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条 例(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三类处罚规定,一是对环评中介 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二是对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减排措施的行为的处罚;三是对拒不 执行特别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九条为条例生效时间。机制o第四条(统一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和大气污染物扩散规律,制定“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 治行动方案和年度计划O“乌-昌-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市应当将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
11、用地 结构,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五条(统一监管)“乌-昌-石”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 场监督管理、公安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统一政策)自治区严格限制“乌-昌-石”区域 内布局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自治区、兵团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统一制定区域内落后 产能淘汰行业目录和办法,分类实施,逐步搬迁、淘汰、取 缔不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项目。“乌-昌-石”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熟料、 平板玻璃、煤化工等大气重污染
12、项目,新增其他高耗能、高 排放、低水平项目的,应当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 量或减量置换。第七条(统一标准)“乌-昌-石”区域内有色金属冶炼 锻造、钢铁、水泥、燃煤发电、石油和化工、制药、焦化、 稀土、火电、工业涂装等行业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国家、自治区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制或特别控制要求的,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按 规定时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和特别控制要 求。第八条(统一考核)协调小组负责对区域内地州、兵团 师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 果。第九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乌-昌-石”区域
13、实行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四项污染物。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乌-昌-石”区域单独下达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乌-昌-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市应当根 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乌-昌-石”区域内实行 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 及区域大
14、气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内煤炭削减和清 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乌-昌-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市应当采 取有利于煤炭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调整能源 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替 代措施。第十一条(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除下列项目外,区域 内新建、扩建使用煤炭的项目,应制定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方案,并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前实施完成:(一)国家规定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的项目;(二)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符合规定的煤炭替代方案应当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必 要条件。第十二条(散煤治理)“乌-昌-石”区域已整体完
15、成清 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应当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 区,防止散煤复烧。“乌-昌-石”区域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禁止销售和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第十三条(运输结构调整)“乌-昌-石”区域内煤炭、钢铁、建材、矿石、焦炭等大宗物料应当通过铁路、管道等 清洁方式运输;确需汽车短途运输的,优先采用新能源货车。第十四条(车辆清洁化改造)“乌-昌-石”区域推广城市公共服务车辆、货运车辆、铁路运输电气化清洁化改造; 新增公交车、市容环卫车、公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第十五条(一企一策)“乌-昌-石”区域内重点大气污 染物排放量合计1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制定“一企一策” 污染治理方案,加强挥发
16、性有机物治理。企业编制的“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明 确重点治理任务,并包含推进源头替代、加强无组织排放控 制、治污设施建设、精细化管控等内容。“乌-昌-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市可以根 据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际扩大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 案企业范围。第十六条(绩效分级差异管控)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会同兵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重点行业 目录外的绩效分级标准,组织“乌-昌-石”区域内重点行业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绩效分级进行统一评审。绩效分级结果作为重污染天气或者特殊时段实施差异 化管控的重要依据。“乌-昌-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市应当在 重污染天气应
17、急响应期间减免绩效水平先进企业相应减排 措施。绩效分级差异管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 级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乌-昌-石”区域内建立兵地统一的重污染天气联合预警、 应急响应机制。“乌-昌-石”区域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同步调整、同 步终止。第十八条(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 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编制重污染天 气应急响应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辖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重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第十
18、九条(统一错峰生产)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乌 -昌-石”区域内建立冬季错峰生产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季节环境容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环境 质量状况分区分时管控要求,按行业分类制定统一的错峰生 产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错峰生产或者 降低生产负荷。第二十条(第三方机构合法履职)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鼓励排污单位委托 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 污染治理。没有相应能力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 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19、 治理。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 质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 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提供的相关 资料、数据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 改相关数据或资料。第二十一条(联合交叉执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乌-昌-石”区域建立兵地执法联动 监管体系,组织“乌-昌-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 师市实施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开展随机抽查、交叉互查 等形
20、式的联合执法,协调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交叉执法人员在区域内异地执法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第二十二条(项目互商机制)自治区、兵团的发展和改 革部门应当共同明确“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对相邻行政区 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互商标准、互商主体以及 互商意见的处理与反馈等相关内容和程序。鼓励区域内的州(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兵团师市 签订环境合作协议,对项目互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共 享、交叉执法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事项进行约定。第二十三条(奖励)自治区建立“乌-昌-石”区域重 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绩效升级、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 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
21、等激励奖励机制;建立煤改 气、煤改电建设费用补贴机制。第二十四条(约谈)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及其有关部门对“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突出、 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兵团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 施及时整改。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援引)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对第三方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 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检测)、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 施污染治理的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中涉及弄虚作假的机构和
22、个人,由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列入不良 信用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或者政府委托 项目。第二十七条(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排污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相关 规定实施减排措施的;(二)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错峰生产 或者降低生产负荷的。第二十八条(拒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处罚)违反本 条例规定,排污企业拒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或者超低排放限 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
23、自20XX年X月X日 起实施。附件2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起草背景“乌一昌一石”区域总面积6. 9万平方公里左右,其中 产业聚集、污染排放集中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面积1.9万 平方公里左右。“乌一昌一石”区域以占全疆4. 1%的国土面 积,承载了全疆23%的人口、36%的GDP,该区域是我区大气 污染防治的重点和难点。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乌- 昌-石”大气污染治理工作,2021年以来,以“乌-昌-石” 区域为重点,以消除冬季重污染天气为目标,不断巩固大气 污染治理成效,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从近五 年数据对比分析,“乌-昌-石”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 污染天数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的态势还 没有根本改变。生态环境部专家对天山北坡城市群秋冬季大 气污染防治对策研究中指出了 “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存 在的系统性、根本性问题,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的压力和形势 依然严峻。今年1月以来,该区域共发生3次重污染天气过 程,启动红色预警2次,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也指出该区域 大气污染问题,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保护生态环境 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 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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