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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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中心(简称:*产权中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产权中心实行会员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产权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产权中心批准,在*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产权中心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产权中心对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会员资格第五条 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国家、地区限制,不受行业、产
2、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第六条 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和投资会员。(一)经纪会员是指经*产权中心批准,受产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依法在*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出资企业)经申请可成为国企会员,专营本系统的产权交易业务。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经纪会员,经*产权中心批准可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二)专业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改制策划、担保、拍卖和招投标等产权交易相关服务的会员。(三)信息会员是指在*产权中心网站拥有登陆权限,可收集并发布业务信息,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业务的会员
3、。(四)投资会员是指经*产权中心同意,在*产权中心各交易平台上从事投资、收购、兼并,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等业务的法人单位。第七条 除经纪会员外,其他会员不得在*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第八条 申请成为*产权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申请专业会员的,需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六)申请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的经纪会员,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七)*产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经纪会员须缴纳席位费、保证金和年费;专业会员须缴纳入会
4、费和年费;信息会员须缴纳年费。第十条 入会申请材料经*产权中心核准后,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存入*产权中心指定账户。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产权中心每年根据会员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产权中心备案:(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变更;(二)合并或分立;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四)业务主要负责人变更; (五)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的;(六)需在*产权中心备案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产权
5、中心相关规定开展业务;(二)利用*产权中心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产权中心创新业务;(五)参加*产权中心为会员提供的业务培训;(六)对*产权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利用*产权中心提供的交易网络设施;(八)可拥有*产权中心交易大厅的一个有形席位及*产权中心网站上的一个无形席位,*产权中心实行席位总量控制原则;(九)投资会员优先获得*产权中心提供的政策、项目与风险信息;投资会员自有项目的进场交易享受*产权中心优先挂牌服务;(十)*产权中心向挂牌项目的资金需求方优先推荐投资会员;优先考虑与投资会员在投融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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