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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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定(暂行)最后修订时间:xx 1.18目 录第一章会计管理办法4第一节会计档案管理规定4第二节会计内部稽核规定10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规定15第四节会计核算管理规定18第五节财务分析管理规定26第六节会计核算管理考核办法29第二章预算管理办法32第一节资金预算管理办法32第二节利润预算与结转管理办法34第三章资金管理规定43第一节资金结算管理规定43第二节融资管理规定50第三节内部资金借贷办法54第四节 资金报表管理办法55第五节 资金管理考核办法57第四章资产管理办法61第一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61第二节车辆购置管理办法72第三节经营性物业管理办法7
2、4第四节物业租赁管理办法84第五节应收款管理办法92第六节对外捐赠管理办法99第七节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03第八节项目资产管理规定121第五章税务管理办法125第一节税务风险管理办法125第二节税务工作管理办法129第六章费用管理办法137第一节费用预算办法137第二节日常费用管理办法141第七章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144第一节NC系统运行和支持体系144第二节NC系统管理办法149第三节NC系统考核办法155第四节明源CRM系统考核办法162第八章财务总监管理办法173第九章财务评价与考核办法181附件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187附件2 资金预算表格式189附件3:固定资产卡片191附件4:固定资
3、产购置申请单193附件5:固定资产对外转让审批表194附件6: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196附件7:物业功能定位确认书附表198附件8:经营性物业台账模板199附件10:车位状态明细表201附件11:预算口径管理费用对应会计明细科目(地产公司)202附件12:预算口径管理费用对应会计明细科目(专业公司)203附件13:NC财务信息系统编码规则204附件14:xx地产财务系统基本档案设置/用户权限申请表206附件15:客户诉求表208附件16:物业改良需求采购表210附件17:利润前置测算要点及审批流程212附件18:年度利润预算要点及审批流程214附件19:利润结转要点及审批流程216第一章 会计管
4、理办法为规范公司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计基础规范。第一节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1. 会计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1.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1.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1.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审计报告,财
5、务预决算报告,其他财务报告;1.4. 财务管理类:成本计算表、收入结转表、纳税计算表、费用预算表;1.5. 其他类:贷款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现金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存货盘点表、未作为原始凭证的呈批件、合同审批表、付款审批表、认购书、收据、发票、清税报告、稽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等。上述会计资料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储的,其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也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2.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2.1.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财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应及时将本岗位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并按规定归档管理。其中,会计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
6、必须使用集团统一的账册格式打印、存档。2.2. 月份终了,负责制单的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当月的会计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并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2.3. 原始凭证一般应附在记账凭证之后,随同记账凭证一起装订。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并与记账凭证相互索引。2.4. 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原则上要求保存原件,经济合同等重要资料需要单独保管的,会计凭证中可以其复印件代替,并注明原件的保存地点、编号等。2.5. 会计凭证一般应按月装订,可以一月一册或一月多册。当月凭证较少的,可以将其与相邻月份的会计凭证合并装订,但不得将
7、当月的会计凭证分散到两册或两册以上装订。2.6.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2.7. 财务部门负责记账的财务人员应定期将会计账簿的账页打印,打印的账页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2.8. 财务部门应定期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财务报告,经有关人员签章和公司盖章后归档保管。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所形成的财务分析、预测等报告,也应归档保管。2.9. 认购书财务联,收据、发票存根联,应按其编号顺序装盒归档。2.10. 其他类会计档案,也应及时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归档。2.11. 归档的会计档案,应按时间和编号顺序
8、摆放,以方便查找。2.12. 信息化部门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中形成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所形成的电子介质随同会计档案一起保存。财务部门应保证电子数据与会计档案相一致。3. 会计档案的移交和保管3.1. 会计档案的保管包括部门保管和公司资料室保管,不同级别的档案应按规定分别移交两个保管地。3.2. 公司资料室保管:3.2.1. 应移送公司资料室保管的档案包括:一年期满后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税务稽查报告。3.2.2. 会计档案移交公司资料室时,财务部门应编制移交清册。3.2.3. 会计档案移交后,财务部门可以保留一份电子版会
9、计档案或复印件。财务部门应妥善管理电子版会计档案,严格控制访问权限。3.3. 部门保管:3.3.1.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立专职资料员,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3.3.2. 部门保管的资料包括:除应移送公司资料室以外的所有会计档案。3.3.3. 各岗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在一周内移交部门资料员。3.4. 各项会计档案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档案编码。3.5.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非经规定程序和批准不许他人随便调阅。3.6.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
10、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见附件1。4. 会计档案的查阅4.1. 除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等国家监管机构对公司进行的检查,以及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外,任何人需查阅公司会计档案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档案保管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对其查阅要求予以拒绝。4.2. 因业务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当事人应先按规定填制会计档案查阅申请,列明查阅目的,需查阅会计档案的种类和范围等具体内容,按权限报批。非因业务需要,任何人不得提出查阅会计档案申请。4.3. 公司财务人员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由财务经理批准,其他部门人员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由财务总监审批。
11、4.4. 会计档案的查阅必须进行登记。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应对查阅人部门、姓名、查阅起止时间、查阅的会计档案种类和编号等情况进行登记。4.5. 经批准查阅会计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查阅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查阅,不得擅自扩大查阅范围,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复制需经财务总监批准。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应监督查阅人的查阅行为。4.6. 公司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外借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5. 会计档案的销毁5.1.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未见第二十六条规定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 由资料室会同财务管理中心提出
12、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2) 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资料室和财务管理中心共同派员监销;(3) 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5.2.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结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结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
13、册和会计保管清册中列明。6. 附则6.1.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级、下属控股分、子公司及纳入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其他主体。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6.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第二节 会计内部稽核规定1. 内部稽核的内容1.1. 稽核各类凭证: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和审核记账凭证。1.2. 复核会计账簿:(1) 各类总账、明细账、辅助账、日记账;(2) 各类台账。 如往来台账、职工借支明细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合同付款台账、明源系统收款、成本数据等。各类台账数额应与总账对应科目数额一致。1.3. 稽核各类财务管理报表、报告:包括纳税计算表、成本分摊表、收入结转表。1.4.
14、 其他稽核内容: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上报上级公司材料等2. 内部稽核人员要求2.1. 原始凭证的审核由财务部门分管相应会计科目的会计人员负责。2.2. 记账凭证的审核、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复核由具有丰富财务工作经验,熟悉会计循环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财务人员负责。2.3. 各类财务管理报表、报告、上报上级公司材料应由财务经理复核。2.4. 由出纳独立完成的各项会计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的资产盘点工作必须经会计复核。2.5.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工作。2.6. 稽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必须对所检查或审核的事项负责,并在
15、有关凭证、账册簿据、工作表格、报告上签章。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或审核的,稽核人员可以电子签名代替签章。财务管理中心应对电子数据系统的访问权限进行严格划分管理,稽核人员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权限密码。3. 内部稽核要点3.1. 原始凭证的主要审核内容为:(1) 原始凭证是否和其经营业务保持一致;(2) 经济业务事项是否与公司的计划、预算、定额等的要求相符,其授权是否完整;(3) 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凭证,是否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的凭证是否有有关领导或规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原始凭证抬头是否正确,若是发票是否符合税务部门要求;(4) 填写大写
16、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是否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5) 原始凭证是否有涂改、挖补等现象;(6) 各凭证的明细金额是否与汇总金额相符;(7)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3.2.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审核人员应该将其退还给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按照规定更正、补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审核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并向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报告;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审核人员在不予受理的同时,还应将其扣留,并及时向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3.
17、3. 未经审核或审核未能通过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必须拒绝办理有关业务。3.4. 记账凭证的主要审核内容为:(1) 记账凭证的以下内容是否齐备:编制日期,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编制人员签名或盖章;(2) 记账凭证是否根据已经审核并按权限审批的原始凭证编制,其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3) 记账凭证的填制是否规范,会计科目有无误用,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适当;(4) 记账凭证的编号是否连续。3.5. 对审核中发现记账凭证不正确、不规范的,审核人员应将其退还给记账凭证的编制人员,要求其更正。未经审核或审核未能通过的记账凭证,一律不能用于记账。3.6. 会计账
18、簿的主要复核内容为:(1) 会计账簿的设置和启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 会计账簿的登记是否及时,记账是否规范,内容是否与记帐凭证一致;(3) 结账是否及时,各账户余额的结转是否正确;(4)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明细账之间是否相符。3.7. 财务报告的主要复核内容为:(1) 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2) 会计报表及附注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管理要求的要求编制;(3)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会计报表与其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之间有对应关系的数据是否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是否衔接;(4) 按规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事项是
19、否已经披露。3.8.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主要复核内容为:(1) 银行存款余额、企业余额是否分别与银行对账单余额、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一致;(2) 银行未达账项是否真实,企业已收(付)银行未收(付)所对应凭证是否真实;(3) 前期未达账项在本期进账情况是否真实;(4) 有无相同金额的银行收付直接冲抵,未在会计账簿中反映;(5) 有无长期未销的未达账项。3.9. 其他会计工作稽核内容应按照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管理办法进行。3.10. 经复核发现会计工作不符合规定或不够规范的,稽核人员应提出纠正或规范意见。4. 附则4.1.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级、下属控股分、子公司及纳入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合并报表范围的其他主体。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4.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规定1. 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分清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的责任,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 公司的会计人员因转岗、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致使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或出现临时离职、因病不能工作等情形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办清交接手续并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确认前,不得办理转岗、调动或离职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财务管理中
21、心内从事其他财务工作的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或出现其他需要接替或代理情形的,也应参照本规定办理交接手续。3. 当事人一般应自需办理交接手续的事由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清交接手续。4. 交接手续原则上由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亲自办理。移交人员或接替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代理交接行为负责。5. 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并交凭证审核人员审核通过。(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对于手工记账的,应在账目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若有
22、关账页可以或已经打印,移交人员也应在账目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3) 未对清账目应及时对清。(4)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结事项写出书面材料。(5)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其他财务资料、物品等内容。6. 接替人员在接管前应检查移交人员前条规定的工作是否已做好,应移交的会计资料、其他财务资料、物品等是否已全部在移交清册中列明。对于移交人员前条规定的工作未做好,或应移交的会计资料、其他财务资料、物品等未列明的,接替人员应督促其及时做好或补正。7.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财务总监监交。8.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
23、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4)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有关电子数据的交接必须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9. 财务经理移交时,还必须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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