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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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开户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风险准备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是指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账户。公司在所管理基金的托管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只能开立一个账户。 第三条 专户经董事会批准之后开立,所选择的银行也一并由董事会批准。公司应在专户开立后2个工作日内将账户报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条 公司
2、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当月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当月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于次月划转至专户。公司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户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等程序告知相关基金托管人。公司基金会计每月通知托管银行支付基金管理费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五条 计提风险准备金的起始日期为公司正式收取基金管理费的当月。 第六条 当专户余额达到上季末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因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导致专户余额达不到上季末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1或以上。第七条 专户的其他资金来源包括专户的利息收入和专户资金投获得的投资收益
3、,以及风险准备金支付补偿费用后又获得弥补的资金收入。第三章 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 专户一经开立不得随意变更托管银行,对于确需变更托管银行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专户一经开立不得随意撤销,中国证监会通知或规定要求撤销的除外。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的用途和管理 第十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若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公司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专户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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